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
外观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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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十四条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处罚权限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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