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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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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江苏省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04年12月2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05年1月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十四条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处罚权限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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