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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停止執行《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處罰權限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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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停止執行《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處罰權限規定的決定
制定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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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江蘇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4年12月2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5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停止執行《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

第四十四條處罰權限規定的決定

(2004年12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停止執行《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有關處罰權限的規定。

本決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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