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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8民公初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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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8民公初1号

2018年6月12日

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曾云,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曾云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剑斌、唐昕出庭履行职务,被告曾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曾云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2日17时许,淮安市清江浦区恒大名都小区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淮安市消防支队水上大队城南中队副班长谢勇,在抢险灭火过程中不幸坠楼、壮烈牺牲。2018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谢勇同志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2018年5月14日,被告曾云对谢勇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微信群中公然发表“不死是狗熊,死了就是英雄”等一系列侮辱性言论,歪曲谢勇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该微信群共有成员131人,群内多人阅见曾云发表侮辱英烈的言论并对其行为予以谴责。被告曾云的上述行为歪曲了事实,丑化了英雄形象,且该言论被多名网友阅见,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并侵害了谢勇烈士名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曾云辩称:被告对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载明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没有异议。被告现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改过。对谢勇烈士的亲属造成的伤害深表歉意,愿意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三组证据:1、曾云在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的聊天截图36份;2、谢勇烈士的荣誉证书4份;3、谢勇烈士近亲属出具的声明一份、当地公安部门证明一份。上述证据用以证明被告曾云对谢勇烈士的牺牲公然在微信群中发表侮辱性言论,以及谢勇牺牲后被追认为烈士的相关事实。同时证明谢勇的近亲属声明不追究曾云侵犯谢勇名誉的责任,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曾云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能够印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证明目的,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2日下午,淮安市清江浦区恒大名都小区高层住宅发生火灾,在解救被困群众时,消防战士谢勇不幸从火场坠亡。5月13日,公安部批准谢勇同志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5月14日,中共江苏省公安厅委员会追认谢勇同志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江苏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刘旸签发命令追记谢勇同志一等功;淮安市人民政府追授谢勇“灭火救援勇士”荣誉称号。

2018年5月14日,被告曾云对谢勇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微信群中公然发表“不死是狗熊,死了就是英雄”、“自己操作失误掉下来死了能怪谁,真不知道部队平时是怎么训练的”、“别说拘留、坐牢我多(都)不怕”等侮辱性言论,歪曲烈士谢勇英勇牺牲的事实。该微信群共有成员131人。

本院另查明:2018年5月18日,谢勇近亲属向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出具声明一份,内容为:“我们系谢勇烈士的近亲属,曾云近日在网上捏造事实、侮辱谢勇烈士的言论,严重侵害了谢勇烈士的名誉,对曾云的侵权行为,我们作为谢勇的近亲属,声明不对曾云提起民事诉讼,我们相信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追究曾云的侵权责任。”谢勇父亲谢孝华、母亲谢喜英等近亲属在该份声明上签字。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因谢勇烈士的近亲属已经出具声明表示对曾云的侵权行为不提起民事诉讼,故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英烈精神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的体现,全社会都应当认识到对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有责任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等民事权益。本案中,被告曾云利用微信群,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言论,歪曲烈士谢勇英勇牺牲的事实。因该微信群成员较多且易于传播,被告的此种行为对谢勇烈士不畏艰难、不惧牺牲、无私奉献的精神造成了负面影响,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了对谢勇烈士名誉的侵害。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肆意歪曲、亵渎英雄事迹和精神。诋毁烈士形象是对社会公德的严重挑战,曾云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要求被告曾云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曾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本地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应先报本院审查)。如曾云拒不履行,本院将在淮安市级报纸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应费用由曾云负担。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曾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文

审 判 员  蒋其文

审 判 员  季明丽

人民陪审员  袁少鹏

人民陪审员  刘 进

人民陪审员  曹 丽

人民陪审员  许新飞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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