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8民公初1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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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蘇08民公初1號

2018年6月12日

公益訴訟起訴人:江蘇省淮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曾雲,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漢族,住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

公益訴訟起訴人江蘇省淮安市人民檢察院與被告曾雲侵害烈士名譽權公益訴訟一案,本院於2018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6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江蘇省淮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劍斌、唐昕出庭履行職務,被告曾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江蘇省淮安市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曾雲通過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事實和理由:2018年5月12日17時許,淮安市清江浦區恆大名都小區高層住宅發生火災,淮安市消防支隊水上大隊城南中隊副班長謝勇,在搶險滅火過程中不幸墜樓、壯烈犧牲。2018年5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批准謝勇同志為烈士並頒發獻身國防金質紀念章。2018年5月14日,被告曾雲對謝勇烈士救火犧牲一事在微信群中公然發表「不死是狗熊,死了就是英雄」等一系列侮辱性言論,歪曲謝勇烈士英勇犧牲的事實。該微信群共有成員131人,群內多人閱見曾雲發表侮辱英烈的言論並對其行為予以譴責。被告曾雲的上述行為歪曲了事實,醜化了英雄形象,且該言論被多名網友閱見,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並侵害了謝勇烈士名譽,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等法律的規定,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曾雲辯稱:被告對江蘇省淮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載明的事實和理由部分沒有異議。被告現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願意改過。對謝勇烈士的親屬造成的傷害深表歉意,願意通過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庭審中,江蘇省淮安市人民檢察院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了如下三組證據:1、曾雲在微信群中發表不當言論的聊天截圖36份;2、謝勇烈士的榮譽證書4份;3、謝勇烈士近親屬出具的聲明一份、當地公安部門證明一份。上述證據用以證明被告曾雲對謝勇烈士的犧牲公然在微信群中發表侮辱性言論,以及謝勇犧牲後被追認為烈士的相關事實。同時證明謝勇的近親屬聲明不追究曾雲侵犯謝勇名譽的責任,江蘇省淮安市人民檢察院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被告曾雲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沒有異議。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述證據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要求,能夠印證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證明目的,對上述證據的證明效力本院予以認可。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12日下午,淮安市清江浦區恆大名都小區高層住宅發生火災,在解救被困群眾時,消防戰士謝勇不幸從火場墜亡。5月13日,公安部批准謝勇同志為烈士並頒發獻身國防金質紀念章;5月14日,中共江蘇省公安廳委員會追認謝勇同志為中國共產黨黨員;江蘇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劉暘簽發命令追記謝勇同志一等功;淮安市人民政府追授謝勇「滅火救援勇士」榮譽稱號。

2018年5月14日,被告曾雲對謝勇烈士救火犧牲一事在微信群中公然發表「不死是狗熊,死了就是英雄」、「自己操作失誤掉下來死了能怪誰,真不知道部隊平時是怎麼訓練的」、「別說拘留、坐牢我多(都)不怕」等侮辱性言論,歪曲烈士謝勇英勇犧牲的事實。該微信群共有成員131人。

本院另查明:2018年5月18日,謝勇近親屬向江蘇省淮安市人民檢察院出具聲明一份,內容為:「我們系謝勇烈士的近親屬,曾雲近日在網上捏造事實、侮辱謝勇烈士的言論,嚴重侵害了謝勇烈士的名譽,對曾雲的侵權行為,我們作為謝勇的近親屬,聲明不對曾雲提起民事訴訟,我們相信並支持檢察機關提起訴訟,追究曾雲的侵權責任。」謝勇父親謝孝華、母親謝喜英等近親屬在該份聲明上簽字。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因謝勇烈士的近親屬已經出具聲明表示對曾雲的侵權行為不提起民事訴訟,故江蘇省淮安市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本案訴訟,主體適格、程序合法。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英烈精神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愛國主義精神的體現,全社會都應當認識到對英雄烈士合法權益保護的重要意義,有責任維護英雄烈士的名譽和榮譽等民事權益。本案中,被告曾雲利用微信群,發表帶有侮辱性質的不實言論,歪曲烈士謝勇英勇犧牲的事實。因該微信群成員較多且易於傳播,被告的此種行為對謝勇烈士不畏艱難、不懼犧牲、無私奉獻的精神造成了負面影響,已經超出了言論自由的範疇,構成了對謝勇烈士名譽的侵害。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肆意歪曲、褻瀆英雄事跡和精神。詆毀烈士形象是對社會公德的嚴重挑戰,曾雲的行為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江蘇省淮安市人民檢察院要求被告曾雲通過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本院應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曾雲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本地市級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賠禮道歉內容應先報本院審查)。如曾雲拒不履行,本院將在淮安市級報紙上公布判決的主要內容,相應費用由曾雲負擔。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被告曾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之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上訴於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 文

審 判 員  蔣其文

審 判 員  季明麗

人民陪審員  袁少鵬

人民陪審員  劉 進

人民陪審員  曹 麗

人民陪審員  許新飛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李 蕙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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