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奉教育部令飭令各校校长会同教职各员劝导学生克期上课致医学专门学校校长代电
外观
代电 江苏省教育厅 中华民国8年(1919年)6月3日 1919年6月3日 |
医学专门学校校长览:
奉教育部世电开:苏省学生,因外交问题激成罢课举动。旷日持久,将使教育前途,受不良之影响,至为无宪,亟应飭令各校校长会同教职各员,剀切劝导,克期上课。勿再极端争持,至陷于无可挽回之地位,仍将办理情形,随时电告。以从本部爱重学生之至意,实深盼切,特此电达,务即遵照等因。奉此,除呈复外,合亟电仰该校长遵照办理。江苏教育厅长胡。江。印。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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