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警察厅为劝导各商店从速开市致苏州总商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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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警察厅奉督军省长虞电为释群疑京师情形致苏州总商会函 江苏苏州警察厅公函
八年警字第二三九号
中华民国8年(1919年)6月9日
1919年6月9日

  谨启者:

  本年六月八日,奉镇守使、道尹训令,内开:

  照得苏州受沪上罢市影响,风潮激荡,已于本日一律罢市。虽粮食、菜场均仍照常贸易,居民恐慌或可稍减,惟苏州地方辽阔,水陆交通,四民杂处良莠不齐,值此商市停顿,难保无不逞之徒乘机扰乱,致妨治安,自应责成该管厅、县先事防维,以杜隐患。当经本镇守使酌派军队,并令行商团公会通知团员协同出巡,以维秩序。现奉督军、省长阳、虞两电,并准沪海道尹来电,上海已与商、学两界议决,即日开市。业经会同出示布告在案。苏州各商店自应劝令从速开市,以维市面。除分行外,合并令仰该厅长遵照,会县切实防范,如有地痞、游民从中造谣生事,借端煽动扰乱地方秩序情事,即行查拿究惩。并即劝导各商店一体遵照,从速开市,毋稍观望,自误营业,是为至要,切切此令!等因。

  奉此,除通令各区遵照外,相应函达查照,请烦转致各商董劝导各商店从速开市营业,是所祷盼。

此致苏州总商会。

厅长崔凤舞。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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