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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棉布统购统销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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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1954年9月28日

事由:颁发关于棉布统购统销实施方案希执行由

主送机关:省直属各机关、赣南行署、各专、市、县人民政府、抚州镇、庐山特区人民政府

抄呈机关:中共江西省委、江西军区司令部

关于实行棉布统购统销实施方案,已在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一日经省府第二一七次 行政会议通过在案。兹将上项文件随交附发,希研究执行为妥。

附:抄发关于棉布统购统销实施方案一份。

主 席 邵式平

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棉布统购统销实施方案
(经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一日省府第二一七次行政会议通过)

一、全省除南昌、景德镇、九江、上饶、赣州、吉安、抚州、樟树等市镇及交通沿线均在九月十 五日开始实行棉布计划供应外,其余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应在积极准备争取提早的前提下, 次第执行,但最迟不得迟于九月二十五日开始。

棉布实行计划供应后,各种棉布统一由中国花纱布公司江西省公司及各地分支公司经营, 或由中国花纱布公司委托其他国营贸易部门或合作社经营,禁止私人自由经营。

对于业经工商登记之私营棉布零售商、摊贩,服从人民政府法令,自愿申请经销或代销棉布,经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者,由中国花纱布公司委托经销或代销。

棉布实行计划供应后,所有国营零售商店、合作社零售商店和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经销或 代销)的零售商店、商贩,应一律按照国家所规定的现行零售价格出售。

在实行棉布计划供应开始时,所有国营贸易部门、合作社、私营棉布业零售商店及所有织 布业和棉布复制工业所存的棉布,均应进行登记,登记后由原单位凭证供应。

二、我省城乡人口购买力水平高低不同,因此对棉布消费需要亦有所不同,根据中央分类 指示结合本省具体情况,以少增城市消费,较多供应农村,酌量限制过高消费的方针,按中央分 配的供应总量,将全省人口分为三类型定量:

第一类人口:为城市工矿地区有组织的居住人口,即指工人、干部、教职员。工人以县城以 上和等于县城的集镇内的工人及各种经济类型的矿山工人为限。干部教职员以国家机关、国家 企业、国家文教卫生机关、党群团体等一切完全依靠供给制和薪金制生活的工作人员及大、专 学校学生,县城以上和等于县城的集镇内的小学教员为限。每人每年平均定量为二十二二五市 尺。

第二类人口:为南昌、景德镇、赣州、九江、上饶、吉安、抚州、樟树八个市镇,除去第一类以 外的一切居民及国营与地方国营矿区的家属。每人每年平均定量为十九·五市尺。

第三类人口:为八个市镇的郊区人口,和县城及县以下一般居民,每人每年平均定量为十 七市尺。

上述分类定址,二、三类人不分成人和小孩均为同一标准。

三、军队个人内衣用布,按照中央统一规定的定量标准,全年每人十五市尺,采取一次发证 的办法,由江西军区统一发给,可在全国通用。

公安部队、及警察,如其被服发放标准与军人相同时,按军队个人用布办法办理,如只统一 发给制服,其用布量不到当地工人、干部、教职员定额时,除可增发定量内购布证外,并按军人 待遇补发十五市尺。

四、全省居民应一律按照定量以县(市)为单位发给购布凭证,购布凭证在全省范围内可以 凭证购布。

全年购布凭证分两期发给,第一期由一九五四年九月至一九五五年二月底,第二期由一九 五五年三月至一九五五年八月底止,为了照顾人民的消费需要第一期布证在限期内未用完者, 可在第二期留用,继续有效,但第二期布证不得在第一期使用。

购布证以五寸为起点,四寸到八寸间收五寸布证,八寸以上至一尺者收一尺布证。购买一 尺以上数量布正,其零头的计算方法亦按以上方法计算之。

购布凭证并可有组织的在工厂、机关、团体内部,在居民小组里,在农业生产合作社或互助 组里进行互相调剂。但不准买卖投机。

消费者凭证即可向国营零售商店、合作社、私商棉布经销店、摊贩及出售布制品的私营商 店、摊贩购布,或购买列入计划供应范围内的布制品。

凡是各种棉布和以棉纱为主的丝棉交织品―线呢等、以及棉布制成的各种服装、衬衣、 衬裤、制服、便服及用布四尺以上的整套童装、被面、被夹里、褥套、现成被褥,不分花色品种,都. 须凭证供应。

凡纯毛、麻、丝织成品及以毛、麻、丝为主的棉毛、棉麻、棉丝交织品和以棉纱织成的针织品 (如棉毛衫、裤、背心、袜子等)及粗细凡布、蚊帐布、全副床单及以棉布制品的鞋、帽、现成蚊帐、 雨衣、套垫、背包、特制窗帘、特制台布、冷布、手帕、布伞、油布、漆布、旗帜、红领巾、布制儿童玩 具、枕头、枕套、毛巾、布制卫生用品(如绷带、口罩)、用布四尺以下的童装及用布二尺半的短裤 头、运动裤头等,暂不实行凭证供应。

政府为了照顾人民,在人民有特殊需要时,还可另外买到临时需要的用布,如结婚、生育、 办丧事或遭遇水灾火灾需要的用布,可凭当地乡政府、街政府或服务单位证明文件向当地供应 单位购买。

农村生产上需要的用布如摘棉花用的布兜,摘茶用的布兜,牲口鞍子垫布、民船蓬布等,可 凭乡政府及民船管理机关证明向供应单位购布。

凡外地留在本省,一个月以上者,经当地政府和有关机关证明后,可调换本省购布证,本省 居民外出一个月以上者,可向当地申请换发购布证。

五、以棉布为原料或物料之国营工厂、矿山、合作社、公私合营工厂生产需要的棉布,根据 节约用布的原则,按季分月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核后,由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由花纱布公司供 应。

凡私营工业、手工业生产用布,(如服装店、鞋帽店等)可由企业负责人,根据节约用布精神 及实际需要量,按月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经核准后,予以供应。

六、机关、团体、部队、工厂、企业、医院、学校等部门凡非用于个人消费,也非用于生产者的 需要用布,如工作服、文艺宣传标语、旗帜、画像、戏装、布景、运动衣、公共设备用布(台布、窗 帘、椅套、旅店、招待所、托儿所、火车上所添制床上用布等)、舟车蓬帆用布以及铁路邮局所需 之标签用布、包裹布等,可以根据节约用布精神,及实际需要,可随时申请,经工商行政批准后, 予以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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