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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棉布統購統銷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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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1954年9月28日

事由:頒發關於棉布統購統銷實施方案希執行由

主送機關:省直屬各機關、贛南行署、各專、市、縣人民政府、撫州鎮、廬山特區人民政府

抄呈機關:中共江西省委、江西軍區司令部

關於實行棉布統購統銷實施方案,已在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一日經省府第二一七次 行政會議通過在案。茲將上項文件隨交附發,希研究執行為妥。

附:抄發關於棉布統購統銷實施方案一份。

主 席 邵式平

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關於棉布統購統銷實施方案
(經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一日省府第二一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全省除南昌、景德鎮、九江、上饒、贛州、吉安、撫州、樟樹等市鎮及交通沿線均在九月十 五日開始實行棉布計劃供應外,其餘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應在積極準備爭取提早的前提下, 次第執行,但最遲不得遲於九月二十五日開始。

棉布實行計劃供應後,各種棉布統一由中國花紗布公司江西省公司及各地分支公司經營, 或由中國花紗布公司委託其他國營貿易部門或合作社經營,禁止私人自由經營。

對於業經工商登記之私營棉布零售商、攤販,服從人民政府法令,自願申請經銷或代銷棉布,經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者,由中國花紗布公司委託經銷或代銷。

棉布實行計劃供應後,所有國營零售商店、合作社零售商店和國家資本主義性質(經銷或 代銷)的零售商店、商販,應一律按照國家所規定的現行零售價格出售。

在實行棉布計劃供應開始時,所有國營貿易部門、合作社、私營棉布業零售商店及所有織 布業和棉布複製工業所存的棉布,均應進行登記,登記後由原單位憑證供應。

二、我省城鄉人口購買力水平高低不同,因此對棉布消費需要亦有所不同,根據中央分類 指示結合本省具體情況,以少增城市消費,較多供應農村,酌量限制過高消費的方針,按中央分 配的供應總量,將全省人口分為三類型定量:

第一類人口:為城市工礦地區有組織的居住人口,即指工人、幹部、教職員。工人以縣城以 上和等於縣城的集鎮內的工人及各種經濟類型的礦山工人為限。幹部教職員以國家機關、國家 企業、國家文教衛生機關、黨群團體等一切完全依靠供給制和薪金制生活的工作人員及大、專 學校學生,縣城以上和等於縣城的集鎮內的小學教員為限。每人每年平均定量為二十二二五市 尺。

第二類人口:為南昌、景德鎮、贛州、九江、上饒、吉安、撫州、樟樹八個市鎮,除去第一類以 外的一切居民及國營與地方國營礦區的家屬。每人每年平均定量為十九·五市尺。

第三類人口:為八個市鎮的郊區人口,和縣城及縣以下一般居民,每人每年平均定量為十 七市尺。

上述分類定址,二、三類人不分成人和小孩均為同一標準。

三、軍隊個人內衣用布,按照中央統一規定的定量標準,全年每人十五市尺,採取一次發證 的辦法,由江西軍區統一發給,可在全國通用。

公安部隊、及警察,如其被服發放標準與軍人相同時,按軍隊個人用布辦法辦理,如只統一 發給制服,其用布量不到當地工人、幹部、教職員定額時,除可增發定量內購布證外,並按軍人 待遇補發十五市尺。

四、全省居民應一律按照定量以縣(市)為單位發給購布憑證,購布憑證在全省範圍內可以 憑證購布。

全年購布憑證分兩期發給,第一期由一九五四年九月至一九五五年二月底,第二期由一九 五五年三月至一九五五年八月底止,為了照顧人民的消費需要第一期布證在限期內未用完者, 可在第二期留用,繼續有效,但第二期布證不得在第一期使用。

購布證以五寸為起點,四寸到八寸間收五寸布證,八寸以上至一尺者收一尺布證。購買一 尺以上數量布正,其零頭的計算方法亦按以上方法計算之。

購布憑證並可有組織的在工廠、機關、團體內部,在居民小組裡,在農業生產合作社或互助 組裡進行互相調劑。但不准買賣投機。

消費者憑證即可向國營零售商店、合作社、私商棉布經銷店、攤販及出售布製品的私營商 店、攤販購布,或購買列入計劃供應範圍內的布製品。

凡是各種棉布和以棉紗為主的絲棉交織品―線呢等、以及棉布製成的各種服裝、襯衣、 襯褲、制服、便服及用布四尺以上的整套童裝、被面、被夾里、褥套、現成被褥,不分花色品種,都. 須憑證供應。

凡純毛、麻、絲織成品及以毛、麻、絲為主的棉毛、棉麻、棉絲交織品和以棉紗織成的針織品 (如棉毛衫、褲、背心、襪子等)及粗細凡布、蚊帳布、全副床單及以棉布製品的鞋、帽、現成蚊帳、 雨衣、套墊、背包、特製窗簾、特製台布、冷布、手帕、布傘、油布、漆布、旗幟、紅領巾、布制兒童玩 具、枕頭、枕套、毛巾、布制衛生用品(如繃帶、口罩)、用布四尺以下的童裝及用布二尺半的短褲 頭、運動褲頭等,暫不實行憑證供應。

政府為了照顧人民,在人民有特殊需要時,還可另外買到臨時需要的用布,如結婚、生育、 辦喪事或遭遇水災火災需要的用布,可憑當地鄉政府、街政府或服務單位證明文件向當地供應 單位購買。

農村生產上需要的用布如摘棉花用的布兜,摘茶用的布兜,牲口鞍子墊布、民船蓬布等,可 憑鄉政府及民船管理機關證明向供應單位購布。

凡外地留在本省,一個月以上者,經當地政府和有關機關證明後,可調換本省購布證,本省 居民外出一個月以上者,可向當地申請換發購布證。

五、以棉布為原料或物料之國營工廠、礦山、合作社、公私合營工廠生產需要的棉布,根據 節約用布的原則,按季分月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核後,由工商行政部門批准,由花紗布公司供 應。

凡私營工業、手工業生產用布,(如服裝店、鞋帽店等)可由企業負責人,根據節約用布精神 及實際需要量,按月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工商行政部門申請,經核准後,予以供應。

六、機關、團體、部隊、工廠、企業、醫院、學校等部門凡非用於個人消費,也非用於生產者的 需要用布,如工作服、文藝宣傳標語、旗幟、畫像、戲裝、布景、運動衣、公共設備用布(台布、窗 簾、椅套、旅店、招待所、托兒所、火車上所添制床上用布等)、舟車蓬帆用布以及鐵路郵局所需 之標籤用布、包裹布等,可以根據節約用布精神,及實際需要,可隨時申請,經工商行政批准後, 予以供應。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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