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建立四类分子档案和卡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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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安厅
关于建立四类分子档案和卡片工作的通知

(64)赣公治治字第41号
1964年4月6日
发布机关:江西省公安厅

赣南行署公安处,各专、市、县(镇)公安处、局,机关、企业、学校、厂矿保卫处、科(股):

目前,各地公安机关正在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对专政对象的底数,开展清理工作。在清理之后,为了能够经常地、切实地掌握四类分子的变动情况,和系统地积累四类分子的材料,研究各个时期四类分子的动向,省厅决定在专政对象清理的基础上,对四类分子逐个建立档案和卡片。现将有关建档建卡片工作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档建卡的对象和范围:

(1)建档建卡对象:正在改造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依法管制分子;已经摘掉帽子改变成分的地、富、反、坏四类分子。

(2)建档建卡范围:农村、城镇、水上和厂矿、企业、机关、学校内部均须开展此项工作。

(二)开展建档建卡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1)对四类分子的建档建卡工作,是对专政对象进行清理的继续。因此,在开展建档建卡工作之前,个县(市)公安机关应做出计划,提出要求,报请党委批准后,纳入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之中,统一安排,统一布置。

(2)建档建卡步骤,应分期分批开展,逐步完成。凡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公社,结合运动的总部署,在对专政对象清理的基础上进行,要求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结束一批,建档建卡工作结束一批。尚未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公社,可暂缓进行建档建卡工作,但也应对原有档案材料进行整顿,提早为运动的到来做好准备。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已经结束了而未建档建卡的公社,由公安机关抽出专门力量,会同基层党委进行补建。

(3)建档建卡的要求。凡是已定案的四类分子均要把他们的政治历史,群众检举,干部调查,本人坦白和评审分类以及打击处理等方面材料逐人进行系统整理,编写查阅目录,统一立卷归档。同时每个四类分子要填写四类分子登记卡片两份(已摘帽的分子只填写卡片一份)。在整理档案和填写卡片时,字迹要端正清晰,项目要完整;卡片要用黑墨汁填写,填好后,还应以大队为单位,召集四类分子逐人逐项核对。

(三)经常管理工作:

(1)为了便于管理,对四类分子档案材料实行一级管理,即由县公安局集中统一管理;四类分子卡片,实行两级管理,即:县公安局和公社。卡片不能与档案材料混装一起,应分别管理。

县公安局和公社在管理四类分子的档案和卡片的方法上,均以地区为单位,即:县公安局以社为单位,公社以大队为单位,分类进行管理。

(2)变动情况的处理:

死亡:四类分子的死亡,由大队向公社报告,公社在接到报告后,将已死亡的四类分子卡片抽出,在变动情况栏内注明死亡原因、时间,然后将卡片送县(市)公安局,县(市)公安局接到卡片后,联通档案材料另档保存。

迁出迁入:凡四类分子迁移在本县范围内居住的,所在地公社应在卡片变动情况栏注明迁往地址,送县(市)公安局,由县(市)公安局转迁入地公社保管,并变更原档案卡片管理区域。凡四类分子迁往本省县(市)的,所在地公社亦将卡片注明时间、原因,送县(市)公安局另档保存,档案由县(市)公安局转递迁入地公安局管理。迁入地区的公社重新建卡二份(一份送当地公安局)。

逮捕:凡四类分子因违法被逮捕法办后,所在地公社应在变动情况栏内注明时间、原因,送交县(市)公安局另档保存。在其释放后,县(市)公安局注明时间,将卡片转往原地,继续进行管理。

新列、延长、撤销的管制分子。凡新列的管制分子,凭法院判决书,由县(市)公安局建立档案,由公社建卡两份,一份送县(市)公安局管理。到期撤销时应凭县(市)公安局撤销管制分子通知书,由公社在其卡片上注明撤销管制的时间,送县(市)公安局连同档案另档保存。但对具有四类分子身份的管制分子在撤销管制时可不必将卡片送县(市)公安局,应继续列入监督改造进行管理。延长的管制分子,凭法院判决书在卡片上注明延长管制期限,继续列管。

摘戴帽子:凡四类分子在年终评审后,经过批准摘掉帽子改变成份的,公社应将其卡片抽出,注明时间,送县(市)公安局,由县(市)公安局接到卡片后连同档案材料另档保存。需要戴回帽子的,经批准后,县(市)公安局应继续对其原档案进行管理,搜集积累材料,并在原卡片变动栏内注明时间,将卡片转回所在地公社保存管理。

漏划、新划:凡发现漏划和新划为四类分子的,经批准后,均应按规定项目,建立档案材料,公社即建立卡片两份,一份送县(市)公安局进行管理。

(3)建立和健全借阅、登记、接交、转递、保密、平时材料积累等制度。凡是别的单位调阅档案材料,需经县公安局长审查批准;查阅档案材料,需凭单位介绍信;收进、转出档案材料,要通过内部收发手续,防止丢失和泄密;管理档案的工作人员,应经常查阅档案,熟悉情况,随时积累新的材料,定期研究四类分子活动情况,做到上下通气,充分发挥档案材料作用。

(4)四类分子的变化统计:各公社在每半年度应将四类分子变化情况,向县(市)公安局作书面报告一次;各县(市)公安局每一年应向专署公安处和省公安厅统一上报一次。

(四)城市和机关、学校、厂矿、企业内部的四类分子建档和建卡工作,结合专政对象的清理和内部清理,自行安排,具体执行。档案和建卡片管理办法可参照农村的办法进行管理。

(五)建档和建立卡片工作的经费开支,由各地请示县(市)人委解决。卡片式样由省厅制发,各地自行印制。

附:四类分子登记卡片式样于后。

江西省公安厅

一九六四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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