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广东宣布共和独立等十条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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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团体会议决议案
宣统3年9月19日
1911年11月9日
发布机关:大清广东谘议局
11月8日先由广东谘议局副议长丘逢甲和江孔殷等在总商会召集,讨论立即宣布广东共和独立问题,到会200人有多。次日各界代表数千人再度集会于广东咨议局,在同盟会员陈景华、邓慕韩等人主持下,通过如下决议。

十九日全省各团体在谘议局开大会议,决议各条如下:

(一)欢迎民党组织共和政府临时机关;

(二)宣布共和独立,电告各省及各国;

(三)所有向日官吏,愿留为新政府服务者听,惟必须宣誓,忠于中华民国;

(四)所有旗满人一律看待;

(五)调新军回省,一律给还枪弹,并将退伍兵士概行征回,所有巡警防营,亦仍服务;

(六)所有士农工商各界,各安常业,新政府担任保护;

(七)管理财政员,向日该管人员不滑擅离职守,俟新政府派员接收;

(八)释放罪囚,许其改过由新;

(九)对于省会及各处会党,以前所犯一概不月,自新政府宣布之后,不得有扰害地方治安行为;

(十)练民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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