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廣東宣佈共和獨立等十條議案
外觀
全省各團體會議決議案 宣統3年9月19日 1911年11月9日 發布機關:大清廣東諮議局 |
11月8日先由廣東諮議局副議長丘逢甲和江孔殷等在總商會召集,討論立即宣佈廣東共和獨立問題,到會200人有多。次日各界代表數千人再度集會於廣東咨議局,在同盟會員陳景華、鄧慕韓等人主持下,通過如下決議。 |
維基百科條目:辛亥革命 |
十九日全省各團體在諮議局開大會議,決議各條如下:
(一)歡迎民黨組織共和政府臨時機關;
(二)宣布共和獨立,電告各省及各國;
(三)所有向日官吏,願留為新政府服務者聽,惟必須宣誓,忠於中華民國;
(四)所有旗滿人一律看待;
(五)調新軍回省,一律給還槍彈,並將退伍兵士概行徵回,所有巡警防營,亦仍服務;
(六)所有士農工商各界,各安常業,新政府擔任保護;
(七)管理財政員,向日該管人員不滑擅離職守,俟新政府派員接收;
(八)釋放罪囚,許其改過由新;
(九)對於省會及各處會黨,以前所犯一概不月,自新政府宣佈之後,不得有擾害地方治安行為;
(十)練民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