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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7)豫038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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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0381刑初36号

2017年6月13日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0381刑初36号

公诉机关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勇猛,男,出生于1986年4月24日,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2014年元月至案发前任偃师市卫生监督中心医政监督二科科长,住偃师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偃师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晓晖、侯影影,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以偃检诉刑诉〔2016〕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勇猛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志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勇猛及其辩护人袁晓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偃师市卫生监督中心医政监督二科主要负责全市医疗卫生、传染病监督、学校卫生、职业放射卫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对所在辖区的诊所、卫生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资质和医疗活动进行监督,查处非法行医,监督医疗废物的处理。自2014年元月1日起至案发前,被告人乔勇猛担任该科科长,主持科室全面工作并直接负责偃师市区槐新路以东含城关镇东卫生监督工作。在任职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2015年5月18日之前没有发现偃师市顾县镇中宫底村第一集体卫生室医生李某2(已判刑)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直在位于偃师市新城村建筑公司家属院东门栋二楼东户的租赁房非法为他人进行阉割手术的非法行医活动。

2015年5月18日,乔勇猛在现场查获李某2在上述租赁房内非法行医后,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仅按李某2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展开诊疗活动,于2015年6月4日对其作出了1、没收非法所得肆仟元和药品、器械;2、罚款玖仟元,同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后乔勇猛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李某2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案件在2015年5月29日移送公安机关退回补查后没有再次移送,同时在2015年6月4日对李某2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后,乔勇猛没有尽到对李某2继续监督检查的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李某2在上述原非法行医地点长时间继续为他人进行阉割手术达15例,其中高某、赵某、高某某等七人经鉴定被摘除双侧睾丸,丧失生育能力,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8.2p之规定,其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致使人民群众健康遭受重大损失。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有被告人乔勇猛的供述,证人段某、李某1、张某、李某2的证言,偃师市卫生局对李某2非法行医案的行政处罚卷宗材料,偃师市公安局对李某2非法行医案的刑事侦查卷宗材料,李某2被判刑的判决书,职务证明,职责证明,到案证明及年龄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勇猛身为偃师市卫生监督中心医政监督二科科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打击非法行医的职责,玩忽职守,致使李某2非法行医造成多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乔勇猛认为李某2非法行医的地点非常隐蔽,没有行医标识,期间未收到任何举报,接到派出所通知协查后,我们及时查处,并移送案件,对李某2进行了处罚,自己已经尽到了职责,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乔勇猛依法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不存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事实,更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事实;李某2非法行医案中做阉割手术者都是自愿的,不存在受害人,重伤鉴定不能作为给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依据;乔勇猛履行职责的行为与李某2故意犯罪非法行医造成他人重伤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本案中没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证明乔勇猛履职的严重不负责任是造成或导致他人重伤的必然原因。乔勇猛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经审理查明,偃师市卫生监督中心属股级事业单位,隶属市卫生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等。其内设部门医政监督二科主要负责医疗卫生等工作,对所在辖区的诊所、卫生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资质和医疗活动进行监督,查处非法行医。被告人乔勇猛自2014年元月1日起至案发前担任该科科长,负责科室全面工作及偃师市区槐新路以东含城关镇东卫生监督工作。

乔勇猛在任职期间,2015年5月18日之前没有发现偃师市顾县镇中宫底村集体卫生室乡村医生李某2(已判刑)在其管辖区域内位于偃师市城关镇建筑公司家属院2号楼东门栋二楼东户的租赁房内非法为山东省的毛某等人进行睾丸摘除手术的非法行医活动。

2015年5月18日,根据群众举报,偃师市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及偃师市卫生局查获李某2在上述租赁房内的非法行医活动。因没有找到受害人,刑事案件无法立案,偃师市卫生局以李某2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于2015年6月4日对其作出1、没收非法所得肆仟元整和药品、器械;2、罚款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后李某2在上述租赁房内继续长时间为福建省的高某、四川省的赵某、安徽省的高某某、湖北省的方某、江西省的黄某、重庆市的尹某、湖北省的严某、广东省的邓某、北京市的朱某等人进行睾丸摘除手术。而乔勇猛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尽到对李某2继续监督检查的职责,没有发现此种情况。

2015年12月31日,李某2再次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上述高某、赵某、高某某、方某、尹某、严某、黄某等七人被摘除双侧睾丸,丧失生育能力,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8.2p之规定,损伤程度均属于重伤二级,人民群众健康遭受重大损失。李某2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乔勇猛的供述,证人段某、李某1、张某、李某2的证言,偃师市卫生局对李某2非法行医案的行政处罚卷宗材料,偃师市公安局对李某2非法行医案的刑事侦查卷宗材料,李某2被判刑的判决书,职务证明,职责证明,到案证明及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于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乔勇猛身为偃师市卫生监督中心医政监督二科科长,负有打击辖区内非法行医活动的职责。李某2在乔勇猛的辖区内被发现非法行医活动后,由于找不到被害人,刑事案件无法立案,卫生局对其行政处罚。这此情况下,乔勇猛理应将李某2作为重点人员,加强管理。但乔勇猛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切实、认真的履行好对其继续监督管理的职责,致使其在同一地点长时间继续进行非法行医活动,造成多人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乔勇猛的行为已经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玩忽职守罪。乔勇猛的玩忽职守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多人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二者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同时,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非法行医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务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病、健康权利。李某2作为乡村医生,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非法为他人做睾丸摘除手术,严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并已被判刑。虽然找李某2做睾丸摘除手术的人都是自愿的,对于造成自身的损害后果也是明知的,但这并不影响李某2构成非法行医罪,进而也不影响负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职责的乔勇猛构成玩忽职守罪。在评价乔勇猛构成玩忽职守罪、李某2构成非法行医罪的问题时,这些人仍然属于受害人,其重伤二级的损害后果仍然属于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因此,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乔勇猛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勇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乔勇猛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造成多人重伤二级后果的原因有多种,乔勇猛的玩忽职守行为只是其中之一。乔勇猛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勇猛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亚飞
人民陪审员  滑艳歌
人民陪审员  王真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周晨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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