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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4)新地法刑一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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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84)新地法刑一字第13号

河南省新乡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84年4月30日

公诉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新乡分院代检察员李法周、袁照安。

被告人:侯立礼,男,现年46岁,汉族,相当中专文化,博爱县苏家作乡车家作村人。捕前当医生。

辩护人:郑州市郊区法律顾问处律师杨玉凤、李长河、张新芝。

被告人:岳彩斌,原名李玉武,男,现年32岁,汉族,高中文化,博爱县许良乡三采庄人。民办教师。

辩护人:济源县原中央政法第二干校邵伟中。

被告人:赵二冲,男,现年30岁,汉族,高中文化,博爱县上庄乡西凡厂村人。务农。

辩护人:济源县原中央政法第二干校和可佩。

被告人:赵长春,男,现年27岁,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务农。

辩护人:焦作市法律顾问处律师王静。

被告人:刘小余,男,现年32岁,汉族,小学文化。博爱县上庄乡黄岭村人。民办教师。

本案由新乡检察院分院公诉来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日在博爱县招待所礼堂不公开进行了审理,现查明:

被告人侯立礼自一九七六年球至一九七九年期间,先后纠集被告人 岳彩斌、赵二冲、赵长春、刘小余打着反对社会上不正之风之名,进行反革命组织活动,并在一九七七年秋侯立礼亲笔书写组织名称“中国共产主义联盟”后,再有 被告赵二冲改写为“中国共产主义革命委员会”,定位组织名称。在此期间,被告人侯立礼除发展了上列被告人为成员骨干,先后还发展李杏、李变化、王根社、王 天夫、张凤洋为成员,并给张凤洋指任代号“卫文”;被告人岳彩斌发展郭宝香为成员后,郭又发展康金环等六人为该组织成员。岳彩斌担任南片组织的负责人;被 告赵二冲发展赵长春、赵双全、赵金平为成员;被告人赵长春又将侯春茂、李小战发展为成员。被告人侯立礼将“不准暴露,不准当叛徒,谁要当叛徒就杀他个鸡犬 不宁,灭门九族”定为成员纪律。该组织成立后,有侯立礼写出“酝酿起义”传发组织成员,其中写道“我们是无数英雄聚之恒河。必须用革命暴力演变社会”,把 “组织力量,拿起武器,准备战斗,八仙过海,各显其能”,“兴无灭资,以人平等,杀尽不平方平等”定为任务和口号,反革命气焰甚为嚣张。侯立礼为开展组织 活动,号集骨干,筹集经费,被告赵二冲提出“不拉”(盗抢意思)供销社的主张,侯立礼积极支持,并说“就是共产党八路军起义时还打家劫舍,走哪吃哪,看谁 有胆量,谁有本事都显示显示。”随派赵二冲、赵长春分别对月山供销社、路平代销点进行侦察。

该组织在一九七八年八月被暴露后,被告侯立礼曾数次召集骨干开 会,积极开展组织活动,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书写“爱国呼吁”,让被告人刘小余刻写油印四百余份传单,侯随派刘小余、赵二冲等人先后散发到洛阳、晋城、新乡、焦作、太原进行煽动。侯立礼并在一九七九年六月给成员代号“卫文”信中写道“革共政不能变”、“合法与不合法兼用”、“明智的人在等时机”等语言。

被告侯立礼在一九七五年春,将博爱县黄岭村女青年李××趁早起为剧团做饭之机,侯将李强行捺倒床上进行强奸;在一九八零年秋,青年妇女李×患病到侯处打针,侯趁机猛将李推爬在床上,捺住李的双手,强行从李的背后将李强奸。

上述罪行有证人证言和物证在卷,并有被告人供述在卷。

基上犯罪事实,本庭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以被告侯立 礼为首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并进行反革命活动妄图推翻我人民民主专政,并强奸妇女,罪行严重。被告人岳彩斌、赵二冲、赵长春、刘小余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 并进行反革命活动,已构成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第64条、第53条、第139条第1款,依法判处被告人侯立礼反革 命罪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强奸妇女罪有期徒刑十年,合并有期徒刑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岳彩斌、赵二 冲有期徒刑各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各一年;判处被告人赵长春、刘小余有期徒刑各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各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写出上诉书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一九八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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