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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鄉地區中級人民法院(84)新地法刑一字第13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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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鄉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84)新地法刑一字第13號

河南省新鄉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1984年4月30日

公訴人: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新鄉分院代檢察員李法周、袁照安。

被告人:侯立禮,男,現年46歲,漢族,相當中專文化,博愛縣蘇家作鄉車家作村人。捕前當醫生。

辯護人:鄭州市郊區法律顧問處律師楊玉鳳、李長河、張新芝。

被告人:岳彩斌,原名李玉武,男,現年32歲,漢族,高中文化,博愛縣許良鄉三采莊人。民辦教師。

辯護人:濟源縣原中央政法第二幹校邵偉中。

被告人:趙二沖,男,現年30歲,漢族,高中文化,博愛縣上莊鄉西凡廠村人。務農。

辯護人:濟源縣原中央政法第二幹校和可佩。

被告人:趙長春,男,現年27歲,漢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務農。

辯護人:焦作市法律顧問處律師王靜。

被告人:劉小余,男,現年32歲,漢族,小學文化。博愛縣上莊鄉黃嶺村人。民辦教師。

本案由新鄉檢察院分院公訴來院。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日在博愛縣招待所禮堂不公開進行了審理,現查明:

被告人侯立禮自一九七六年球至一九七九年期間,先後糾集被告人 岳彩斌、趙二沖、趙長春、劉小余打着反對社會上不正之風之名,進行反革命組織活動,並在一九七七年秋侯立禮親筆書寫組織名稱「中國共產主義聯盟」後,再有 被告趙二沖改寫為「中國共產主義革命委員會」,定位組織名稱。在此期間,被告人侯立禮除發展了上列被告人為成員骨幹,先後還發展李杏、李變化、王根社、王 天夫、張鳳洋為成員,並給張鳳洋指任代號「衛文」;被告人岳彩斌發展郭寶香為成員後,郭又發展康金環等六人為該組織成員。岳彩斌擔任南片組織的負責人;被 告趙二沖發展趙長春、趙雙全、趙金平為成員;被告人趙長春又將侯春茂、李小戰發展為成員。被告人侯立禮將「不准暴露,不准當叛徒,誰要當叛徒就殺他個雞犬 不寧,滅門九族」定為成員紀律。該組織成立後,有侯立禮寫出「醞釀起義」傳發組織成員,其中寫道「我們是無數英雄聚之恆河。必須用革命暴力演變社會」,把 「組織力量,拿起武器,準備戰鬥,八仙過海,各顯其能」,「興無滅資,以人平等,殺盡不平方平等」定為任務和口號,反革命氣焰甚為囂張。侯立禮為開展組織 活動,號集骨幹,籌集經費,被告趙二沖提出「不拉」(盜搶意思)供銷社的主張,侯立禮積極支持,並說「就是共產黨八路軍起義時還打家劫舍,走哪吃哪,看誰 有膽量,誰有本事都顯示顯示。」隨派趙二沖、趙長春分別對月山供銷社、路平代銷點進行偵察。

該組織在一九七八年八月被暴露後,被告侯立禮曾數次召集骨幹開 會,積極開展組織活動,於一九七八年十二月書寫「愛國呼籲」,讓被告人劉小余刻寫油印四百餘份傳單,侯隨派劉小余、趙二沖等人先後散發到洛陽、晉城、新鄉、焦作、太原進行煽動。侯立禮並在一九七九年六月給成員代號「衛文」信中寫道「革共政不能變」、「合法與不合法兼用」、「明智的人在等時機」等語言。

被告侯立禮在一九七五年春,將博愛縣黃嶺村女青年李××趁早起為劇團做飯之機,侯將李強行捺倒床上進行強姦;在一九八零年秋,青年婦女李×患病到侯處打針,侯趁機猛將李推爬在床上,捺住李的雙手,強行從李的背後將李強姦。

上述罪行有證人證言和物證在卷,並有被告人供述在卷。

基上犯罪事實,本庭確認: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以被告侯立 禮為首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並進行反革命活動妄圖推翻我人民民主專政,並強姦婦女,罪行嚴重。被告人岳彩斌、趙二沖、趙長春、劉小余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 並進行反革命活動,已構成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8條、第64條、第53條、第139條第1款,依法判處被告人侯立禮反革 命罪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強姦婦女罪有期徒刑十年,合併有期徒刑二十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判處被告人岳彩斌、趙二 沖有期徒刑各三年,剝奪政治權利各一年;判處被告人趙長春、劉小余有期徒刑各一年,剝奪政治權利各一年。

如不服本判決,自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寫出上訴書一式三份,上訴於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鄉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

一九八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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