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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80)予法刑上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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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79)商法刑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80)予法刑上字第379号

又名:张钦礼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1980年8月23日于郑州市

上诉人(即被告)张钦礼,男,55岁,河南兰考人。1945年参加工作,原任兰考县委副书记,1967年10月任兰考县革委会主任,省革委会常委;1973年任中共开封地委书记兼兰考县委第一书记。1978年被逮捕,现在押。

商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79年12月24日以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审判后,张钦礼不服,以“事实有出入,不应追究我的刑事责任”等为理由,上诉了本院。

经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在文化大革命中,积极追随林彪、四人帮,犯有如下罪行:

一、煽动策划“打砸抢”,残酷迫害干部和群众。1968年以来,张钦礼多次在兰考召开大会、小会,指名诬陷原县委、县人委领导干部和群众,致使他们多次遭毒打:原县委书记周化民被毒打腰椎弯曲变形,原县委副书记兼县长张维新被毒打右肘关节骨折;原县委副书记刘呈明一只眼被打瞎,右侧肋骨被打骨折。原副县长谢清渠,原县委宣传部长李林鹤、原县直机关党委秘书李仁德等因屡遭毒打,含冤而死;在张钦礼的煽动下兰考城乡干部群众被打者数千人,其中被迫害致死的数十人,被打伤致残的数百人。

二、包庇罪犯。张钦礼利用职权长期包庇打死人命犯张钦芳、和新民、曾昭泉等人。张调离兰考后,县公安局将上述罪犯逮捕归案,张又指使他人并亲自威逼地、县领导干部释放上述罪犯。1973年张钦礼被提拔为开封地委书记兼兰考县委第一书记后,利用职权又将张钦芳提拔为县公安局教导员,和新民提拔为公安局局长;其它两名罪犯分别提拔为县委宣传部副部长,知青办副主任,影响极坏。

三、挟嫌报复。张钦礼对曾提过他意见的原地委宣传部长秦一飞、原县检察长庞保继、县直机关干部杨恒德、徐留根等人,妄加罪名致使他们惨遭毒打,其中有些人致残和受非法拘禁。

四、侮辱党中央领导同志。粉碎四人帮后,张钦礼多次在县、社会议上辱骂华主席、邓副主席。

以上犯罪事实,经再次查对,证据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钦礼的上述言行,已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原判按反革命性质定罪不当,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商丘地区中级法院(79)商法刑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定性部分,改按煽动打砸抢迫害干部的性质定罪。

二、维持原判有期徒刑十三年之刑罚,驳回上诉。

本判为终审判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长 陈杰三
审判员 王路彤
代理审判员 宋继庚
(国徽)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980年8月23日(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胡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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