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80)予法刑上字第379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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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地區中級人民法院(79)商法刑字第10號刑事判決書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80)予法刑上字第379號

又名:張欽禮案二審刑事判決書
1980年8月23日於鄭州市

上訴人(即被告)張欽禮,男,55歲,河南蘭考人。1945年參加工作,原任蘭考縣委副書記,1967年10月任蘭考縣革委會主任,省革委會常委;1973年任中共開封地委書記兼蘭考縣委第一書記。1978年被逮捕,現在押。

商丘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於1979年12月24日以反革命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審判後,張欽禮不服,以「事實有出入,不應追究我的刑事責任」等為理由,上訴了本院。

經本院審理查明:上訴人在文化大革命中,積極追隨林彪、四人幫,犯有如下罪行:

一、煽動策劃「打砸搶」,殘酷迫害幹部和群眾。1968年以來,張欽禮多次在蘭考召開大會、小會,指名誣陷原縣委、縣人委領導幹部和群眾,致使他們多次遭毒打:原縣委書記周化民被毒打腰椎彎曲變形,原縣委副書記兼縣長張維新被毒打右肘關節骨折;原縣委副書記劉呈明一隻眼被打瞎,右側肋骨被打骨折。原副縣長謝清渠,原縣委宣傳部長李林鶴、原縣直機關黨委秘書李仁德等因屢遭毒打,含冤而死;在張欽禮的煽動下蘭考城鄉幹部群眾被打者數千人,其中被迫害致死的數十人,被打傷致殘的數百人。

二、包庇罪犯。張欽禮利用職權長期包庇打死人命犯張欽芳、和新民、曾昭泉等人。張調離蘭考後,縣公安局將上述罪犯逮捕歸案,張又指使他人並親自威逼地、縣領導幹部釋放上述罪犯。1973年張欽禮被提拔為開封地委書記兼蘭考縣委第一書記後,利用職權又將張欽芳提拔為縣公安局教導員,和新民提拔為公安局局長;其它兩名罪犯分別提拔為縣委宣傳部副部長,知青辦副主任,影響極壞。

三、挾嫌報復。張欽禮對曾提過他意見的原地委宣傳部長秦一飛、原縣檢察長龐保繼、縣直機關幹部楊恆德、徐留根等人,妄加罪名致使他們慘遭毒打,其中有些人致殘和受非法拘禁。

四、侮辱黨中央領導同志。粉碎四人幫後,張欽禮多次在縣、社會議上辱罵華主席、鄧副主席。

以上犯罪事實,經再次查對,證據充分,本院認為上訴人張欽禮的上述言行,已構成犯罪,應追究刑事責任,但原判按反革命性質定罪不當,據此,本院判決如下:

一、撤銷商丘地區中級法院(79)商法刑字第10號刑事判決書定性部分,改按煽動打砸搶迫害幹部的性質定罪。

二、維持原判有期徒刑十三年之刑罰,駁回上訴。

本判為終審判決。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長 陳杰三
審判員 王路彤
代理審判員 宋繼庚
(國徽)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980年8月23日(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代理書記員胡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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