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 (满洲国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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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法之概念[编辑]

今欲考据满洲国之国法、则于国法之概念、必先加以检讨而后可。

今日世界上芸芸之众、莫不欲摆脱过去烦琐之束缚、冀获自由快乐之将来、盖其对于困苦憎恶之现实世界、已岌々不可终日、希图跃入另一世界一试、而此理想之一世界、必须较现在更有活动之馀地。

此种思潮、因欧战后政治经济及社会上之各项大变动而趋势愈急、今已达于最高度、非一朝一夕之所发生也、实人间意识界自然的内在的先天之倾向、亦即人类全体进步发展所系永久不灭之原动力耳。

人生云者、原限于过去至现在之一线索、其将来悉付诸命运、凡人类一切大活动、均有盲人瞎马之观、而其趋向与欲望、则又甚高。由是以推、我满洲国建国于世界大战十五年后、既为最新之国家、则其国法之立、必先确认国法之本体、勿拘泥于自他之过去的传统及牵累也。

关于国法之意义、或谓“国家为国法所指示之物。”或谓“国法乃执统治权者之命令。”既明乎此、则国法之为物、决非使人舒服之具、凡好舒服之人、辄不乐受法之拘束、吾侪亦不免作此想也。

吾人际此创造全新国家及创造全新国法之会、固不应作安闲之论、有如上文、然则国家果为国法所指示之物乎、是宜于法之本体、加之意焉。

若仅能因时制宜、应各方之要求而立法、则不免朝令暮改之讥、且在国法之精神上、必致前后矛盾、国民将无所适从、如吾人之见解、幸而无误、则国法可谓习惯之已成熟者、国家及人民赖此以营至上幸福之生涯而为之规准、其国家尚未成熟之习惯、只须国民意识上已有萌芽而足以养成优良习惯、使臻发育者、亦可采作国民生活之规准也。

然最近之倾向、有反于此者、因世界交通机关之发达、综合一部分智识阶级之意识面、暨大众瞬间欲望之动向、于是外国思想一若应运而生、成为天之骄子、反之祖国传来之思想、则将破坏而靡遗、立法者亦有从此之倾向、因而法之目的、成为打破习惯而非维持或历练其习惯。鄙见以为如是立法、则国家恐失其久远性、而甚危险、盖不以国民之本性为基础、而以外来思想为圭臬、则国民生活必将破坏、终必失败而后已。试分别论之如次、

(一)国法者、已成熟之习惯、或优良惯习之萌芽而有自然发育之可能、论其本质、则“”、而非可勉强造作、是以法也者、非以文字书于纸上之谓、乃在山川草木之间、以无形之文字、大书特书焉、明乎此义、庶可与言法矣。

原夫人之生于斯世也、依乎天地自然之恩惠、凡一切人间之作为、不外乎天地自然之律动、故若欲离自然律而另造人间律、即为思想错误、古人所谓畏天、亦即此意、诚以 人间能一任自然以为法最妙、国家与人民、咸安住于无法之间、固人之所共望、老子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又日、法令滋彰盗贼多、均所以昭示吾人也、

现今中华民国及欧美诸国、均主张“以国家之权力而强制施行之人民行为之规矩、即为国法”。偏重形式、滥作法令、其为害有不堪设想者、忘其忍辱之重、蔑视时之力之伟大、为政者辄凭一事物之兴起而急于立法、不知法与天地有自然之理相伴之基本概念、误于西洋学究之所谓“法治国”、遂有今日之繁文、有时竟成为法令的游戏、可慨也已。

吾人当此新国家之建设、应造成“超法治国”之精神、不可落于已往法治国之窠臼、亦不可迷于古代法治国之概念、

(二)综上论述、足征法由不得已而产生、生于不得已、而又有不得不生之因缘、盖天地自然之律动、亦足以使之生也。

然与法对立者、有“无法”之存在、“无法”之中、有无为之无法、有有为之无法、皆为人间自由之天地而适于安居、故法之对于无法不可不宽大。

某小学校先生教学生曰、“水随器之方圆而成形”、一学生起而问曰“洪水亦随方圆之器乎。”此问诚有兴味、无法二字、骤闻之若无法无天之谓、然正意之无法、并非毁法乱纪、乃法以前之法及超越法度之法、是以无法之小者、有娇媚、有滑稽、时而令人健羡、无人之建国立法也、非千年不为功、而无法者之影、无时不潜在焉、盖无法亦有其存在之价值、古来戡乱兴邦、定永久和平之基者、悉为无法者之功业、彼伟大之发明家探险家、亦多不甘守法之人”救急于立法以抗无法、吾人有刻不容缓者、先哲有言、“有无观 一如、善恶无差别。”又云、“受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又云、“不受魔、不成佛。”良有以也。

然不顾五千年之风俗习惯及社会事情、颁布不适合于满洲国国情之无法的新法、实吾人之所难以赞同者矣。

(三)法不可不求“能实行”而与国家及人民以现实的无上幸福、苟不能与国家人民以现实幸福之国法、即为恶、恶法固亦为法、然若谓恶法胜于无法则不可、“况法既为“以国家权力强行之之物、”期宜以仁厚行之、若明知为恶法而强行之、其心倘堪问乎。

更有进者、倘立一法而事实上窒碍难行则不可、法亦可谓民心之奥底所渗出之一种真善美的意识而表现于文字之艺术、反言之、若实际上不能获所期之效果者、不足以为法也。

各国立法、每多偏见、尤以中华民国为甚、例如以撤消领事裁判权为前提而强人所难、使人民不能适从、若是之法、徒妨国民对于法之信仰心、为国民计、为法之本身计、为立法者计、惟有抱憾而已。

今满洲国亦辄有诽谤乎法者、余独以为不然、惟草创之际、失于检点之处、自不能冤、当然有改正之馀地耳。

(四)满洲建国之际、执政宣言、首谓“人类必重道德、人类必重仁爱。” 国法之基础、实存于玆、据此以为国法、方合东方文明。

今之所谓法律学者、以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有判然之差别、是一孔之见耳、实则法之与德、固可分而不可分也。

我东方自古以来、认定政治即仁政之谓、故法即道、道即法、政教如一、法律与道德殆律相一致、以今日满洲国之法制与圣德太子所作之宪法相提并论、固常识之所不许、满洲国之法制、当以显扬东方道德为根本上之目标、此凡为东方人、谅无异议也。

例如满洲国政府组织法第三条“执政对全人民负责任”之规定、若按西洋式之解释、则执政在政治上之责任、将如何以问政乎、意义极难说明、然若解释为“执政对全人民行仁政。”则了无疑义、日本明治大帝曰、“万方有罪、罪在朕躬。率土之滨、率土之滨、莫非朕子。”政德一贯之理、实存于兹。

尚有公权及私权之设定、吾人于此、不可忘公的义务及私的义务、又关于国家保护及赞助事业等、当设定国家及市民供役之规定而不可缺。

西洋之立法例、对于权利之保护、颇有详细之规定、而于受保护一方面之社会的职责之改善及保障、辄等闲视之。

西洋之法、全依罚则而强制执行、可谓西洋思想之大弊、是以近代社会道德之类废、即由罚则以外之规定难以强行之所致、而西洋法律概念实阶之厉也、盖道德与法律之区分过于显明、诚憾事矣。

法即规准、当然有若干之差误之咎、茍达此咎而一律受罚、未免太苛、凡社会供役的义务、虽不立罚则、亦无不可。

(五)凡成文法、并非为读法之人而设、是以法律上有“不能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其责任”之条、法律条文、每有作法之人所了解、而为遵守此法律之民众所极难索解者、亦犹一种诗家、以吟他人所不解之诗句为得意、此等法律家、真害人不浅也。

夫制造器物、均以便利用此器物之人为目的、断无便利制造者之理、故此后创造新法律、应使会受义务教育之人完全了解。毫无疑虑、宜轻理论而重常识、高远之理想不足取、奥其高远、不如浅近、若专心于论理之一贯、而不注意于国家人民之现实利害、则窒碍难行矣、宜直截简明、不可迂回曲折、且立法亦为一种技术、一种美艺、一种宗教、能使见者读者于不知不觉之间、肃然起敬、或泫然陨涕、是以立法之究极、与佛典之作成、盖百步五十步耳、因此立法者不可不远隔施行之次序、暨施行后之结果、万不可稍存功名之心、私利之见、并须注意于施行上、国家人民利益之数字的表现及所生不利与弊害之数字的观测、传施行后可将实际利害之数字的显现、作一对照焉。

立法者不可以立法为完成之大业、须视立法乃为政之极小一部分、若背乎此义、则法之施行所生结果之豫测、必等于零、然国家每当草创之际、执中之士、以罗列法规为能事、而该法之能否实施、在所勿计、至于施行后之结果如何、更不遑豫测矣、或谓法之结果不佳、可以改正、于是倚马千言、便成法典、此在作法之人、未始不称快事、然而执法之人及受法之支配者其痛苦为何如耶。

二、国土之特征[编辑]

法既为天地之所生、故国土之特征、直接反映于国法之上、可无待言、今满洲国土之特征、应注意者有四、(一)面积及人口、(二)气候风土、(三)历史及习惯、(四)地理的

(一)满洲国面积一百二千万方公里、有辽河、嫩江、松花江之三大长流贯通其间、山 岳不多、其大部分为平坦地域、惟其住民、包罗种々风俗习惯相异之种族、此点与日本等国迥乎不同、故满洲国之大法、于此等处、尤宜着目、彼日本国行划一主义的教育制度、且受极大之反对、而况满洲乎、蒙古人居于沙漠、日出而作、日入而息、以游牧为生涯、哈尔滨之街、则有欧俄妇女半裸其体、随“邪势”之节奏而舞、奉天新京之街市、摩托车风驰电掣、乃同一道路亦有极笨重之装货驴车、牛步于其间焉。论地势北扼黑 龙江、南临渤海湾、西隔兴安岭、东界长白山、形成自然之一国、、求、良非易々。满洲国之铁路、为国有统制、另设国道局、树六万公里之公路计画、电气通信之机关、则为官商合办性质、即此千差万殊之人事、方努力以求其最大公约数之表现也。

(二)就气候论、山川草木、世界各国均有其特色、而满洲国特异之气候风土、则他国鲜与伦比、大凡一切人事、辄为气候风土所左右、而气候风土及于人类之影响、在短期间内、为人目所不能见、然久而久之、其影响所及、牢不可破、终非人力所能抗、此事在学习西洋法学之青年学者、毎易忽略、又以彼国观此国、亦易成为谬误之见、是以满洲国之法制、于其气候风土之特殊性、不可不加之意也。

(三)满蒙历史、此处不克详纪、惟考其三千年来之兴替、约分王朝八代、如次。

高句丽二十八王、凡七百年。

十四王、计二百十五年。

辽(契丹)九王、计二百十五年。

十王、计一百二十年。

十一帝、计八十九年。

十二帝、计二百九十六年。

我满洲国若照此项先例而为一时的存在则不可、吾人须作久远之计、故法制之内容、不可为趋时的、须以为目标、一切法制、均准备向此目标而进。

满洲国人依高粱・粟・大豆而生活、然未必永远如此、他日科学文化发展而一鸣惊人、亦意中事、又为人类互相砥砺起见、不可不期望于光明正大之与论、此新国家必须有恒久之划策・用心・研究、藉营永远之生活也。

至于习惯、须考其习惯之由来、然后察其转换之是否合理而下以判断。

唯满蒙之大众、若按近代物质文化之标准以衡之、可谓未开化或半开化之民族、对于此民族寄与物质的机械的以及科学的文化、果造福于此民族乎、尚有待于考虑也。

近来欧美亦有一种理论、略谓“人类有史以来、热中于文化之发达、作器用、造机械、兴工业、应用物理化学、至今日而万里之距离、等于尺寸、万钧之重量、不值一举、世界之富、则以高速度增进之。若此、于人类生活上、当然认为幸福、然人类之贫困与苦恼、并不因此而稍减、物价则高之又高、造成悲剧、低之亦起不平不满之声、科学的文化愈进、人类之生活愈难、徒使人咒诅物质文明。”云云。

虽然、人类在思虑文化的施设时、又谁能逆睹其结果竟賸得人生之咒诅哉、即吾侪之鼻祖、为子孙而绞脑涂肝、每致其子孙于不幸、忧之适以害之、更非始料所及、西洋人注重物质文明之结果、适与所期望者相反、亦是理耳、盖和平非中庸不能得、幸福必均整始可尝、例如物价腾贵或下落、均足以困人、由于各种物价不能均衡之故、推而言之、物质文明之被咒诅、亦由物质文明与精神文化失其均衡耳。今者、物质的文化、已臻山穷水尽之日、为今之计、惟有使精神文化与物质文明整其步调、冶于一炉、以求中庸之道而已。

然则生老病死、憔悴于虐政及其恶习惯之人、中毒于物质文明而不知厌足之人、生存于非人生活而抱人间生活之意识、致中心不安、一生落拓之人等、可藉吾人之努力以救之耶。

由是以言、凡在消极与积极、物质与精神、生存与死灭之间、作百折不囘之努力、求黑白两端之调和者、谓之人生之意义。吾侪对于满洲国三千万之民众、悉欲出诸水火、登诸衽席、以前之满洲人、或处黑暗之城壁生活、或作凄惨之牛马生活、是皆非人生活、救之哉、救之哉、仰视天、俯视地、此满洲国之大使命也。

于兹有问题焉、(一)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其间将达如何之形式之时机、始可认为调和乎。(二)物价至如何状况之时、始可保其平准乎。(三)将来人口问题、分配问题及民族冲突问题又如何乎。

此等问题、今不能有适当之断案、惟吾人对于此等问题、负有解决之义务、吾人应速觉悟而进行耳。

(四)满洲国因地理的情形与立国之缘由、造成与日本国防及经济联合、此事甚为得宜、且双方均有利益。

满洲国已于建国第一年与日本缔结国防协约、故本国之防备、以依赖日本为宜、一旦有缓急、则义勇奉公、与日本国共同保持满日两国之生命、竭其力而弗辞。

尚有当前之一问题、即与日本之综合经济是、今日世界上成为问题之统制经济、其结果将使世界民众经济生活综合化、而万国之综合经济、由全世界之生产及分配、除去有害无益之徒劳的竞争、惟东洋经济联合、乃世界经济合理化之第一步、然不可有排斥他人自私自利之心、必须具有仁爱慈悲之念、始终如一、茹苦含辛以行之。

吾人热烈以求东洋经济之联合、满洲与日本、互以有馀交补其不足、两国一体、以营综合经济生活。

邻邦中华民国及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其关系略同、尤以中华与满洲国、同为东亚之大陆国、两国经济、理宜互助、进而联结日满华三国之经济关系。惜乎中华之迷梦、至今日而未醒、依然耽溺于远交近攻之术策、(按此种迷梦与术策、均国民党与国民政府之所为、并非中华全国人民之公意也。)苏联则包藏赤化全世界之企图、树远东扰乱和平之祸根、令后喝破两国之迷梦与阴谋、实我满洲国及日本国之重大任务也。

三、现行之法制[编辑]

满洲国现行之法制、大概以左之内容成立。

一、旧制及旧习惯之选择取舍。

二、治安迅速的确保。

三、财政之确立。

四、国际义务之忠实履行。

五、善良之旧习惯保存。

六、循建国之理念而建设新制。

玆一々说明于下。

1旧制及旧习惯之选择取舍

满洲国建国之初、声明尊重旧习惯及从前之法规、同时声明凡违反立国之旨趣者废弃之。

旧制废弃之例如次。

甲、以金钱赎体形之旧制度(省政府所公布之监狱疏通办法。)

乙、国税省税等之一部分、收税官署得截留以当岁出之制。

丙、各省不依中央法令、而擅订税目税率、各自为政之制。

丁、省行政长官兼该地军队最高指挥官之制。

戊、省之自治体之各制度等。

2治安迅速的确保

夫建国立法、原冀人民相倚相援、和平安乐、盖鼓腹击壤、为东方五千年万民所认为大福而祈愿者、不幸满洲之百姓、 累年受军阀之祸、 其击壤之乐、鼓腹之欢、均被剥夺、世人亦有谓九一八事变以后、满洲国之治安紊乱者、此浅见之论也、讵不知满洲积年政治不良、国民教育缺乏、为政者与国民、皆怠于政治行政暨教育之科学的研究及设施、共行政与教育、均糊涂不堪问、良民咸受压迫、流氓则大逞威风、陷满洲于万劫不复之境。然我满洲国人、果能忍令此辈不逞之徒、永肆其暴虐乎、吾人直捷答曰、否々。至于民族的反感及不调和、为包含多种民族之国家所不能免之事、然若为非政治的行为而仅系匪贼性质、则教育普及及警察力等充实以后、自必消灭耳、职是之故、乃有下开各法令之制定。

暂行惩治叛徒法

暂行惩治盗匪法

治安警察法

首都警察厅以及各地方警察厅之整备

兴安警察局之组织

特殊警察队之组织

各学校课程废止党义用四书孝经讲授之件

其他不用法令而为新国家事实的活动之例如左。

清乡委员会 治安维持委员会之组织 对于地方人民之宣抚及政治工作、匪贼之镇抚初等教育之刷新、警察官及军队训练等。

3财政之确立

政府期财政基础巩固并以维持治安为目的、采左列之方法。

甲、收税机关之整备改善

税务监督署税捐局盐务署税关之设置及整备、省财政厅之废止、税关之接收及整备。

乙、专卖机关之设置并整备

吉黑榷运署等机关之设置或改善。

丙、旧银行之整理及满洲中央银行之设立。

丁、年度豫算制之采用。

戊、豫算编成法之制改善。

己、物品会计规则管理供用物品细则之制定。

庚、欠纳租税之减免。

辛、币制之改善、货币之统一。

大同二年度之岁入岁出豫算如左、其总额宁为小数、然较现代任何各国为坚实、列表如下。

一四九、一六九、一七八元

{ 一〇八、六二九、四四五元
七〇〇〇、〇〇〇元

(占全岁入四%馀)

岁入经常部一三二、一三四、三〇〇元

岁入临时部一七、〇三四、八八七八元

“岁出”一四九、一六九、一七八元

岁出经常部一〇七、四四八、七〇八元

岁出临时部四一、七二〇、四七八元

满洲国之财政、所以能如是坚实之一大原因、实有赖于满日国防协定。盖满洲国之国防、已由日本国民担当、北对苏联、西控中国、均不虞其侵入、日本人不特牺牲无量数之头颅、且支出巨亿之军费焉、此固日本国自身的国防之第一线、然以理而论、满洲至少应负担一半、奈今日之满洲国、财政上实无此力、遂由日本独任之、而满洲国财政的基础始获确立也。

4国际义务之忠实履行

国无信则民不服、矧我满洲国生于世界混乱之间、何敢自暴自弃、惟有获东方道德以感化全世界、庶几经国之范、垂于永远、于是乎满洲国取下列之方针。

国际义务之忠实履行。

积欠善后委员会之设立。

积欠善后公债法之制定。

门户开放机会均等之原则的尊重。

此中积欠善后一项、以现款偿还及以公债偿还、合计九百万元以上。

5善良旧习惯之保存

凡欲定新法者、必依雨露自然之惠泽、而使民心萌芽以为法、故在新法机运未熟以前、不可不尊重旧惯旧法而遵守之、凡从前之法制、不背于立国之理念者、均作为满洲国之法制。例如 民法 公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保险法 刑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等。

此种办法、辄有人以为满洲国正在草创、不暇从事于立法、暂借中华民国之法用之、然吾人之解释异是、盖满洲国设立新法之机运尚未成熟、故暂用满洲地方向来施行之旧法、并非借用他国之法制、不过将领域内之旧制度、作为本国之法、不欲冒昧然变更旧制而已、然所谓中华民国之法者、以吉林奉天两省为限、若夫兴安省热河省黑龙江省、则虽在旧时、亦未尝行中华民国之制、当时之所谓中华民国制度者、仅就该处向来之习惯、认为民国之法而已。

虽然、旧有各法、事实上未必适合满洲国之国情民情、是以根本的改编、亦不过时间问题而已。

6依建国之理念而确立新制

今之世界、非秉矛而战、可称为思想的战国时代、除苏联▪德国▪意国动摇尤著外、现时称为保守的英美、其国内各种势力、且已失其均衡、致民心动摇、当局焦虑、而国际的思想上之战、正在无形之中暗斗焉。

满洲国生于乱世之旋涡、就一方面言、亦可谓好际遇、何则、欲脱却旧套突飞猛进之一派、正与食古不化顽固守旧之一派相争执、此种理念、逞其狮子搏兔之力,满洲国处于东亚之天地、恰如台风之中心而转获平静、吾人赡念世界之动摇、定国家长久治安之计自足以御未来之暴风耳。

现代之为乱世、既为世人所公认、然则将如何逃出此乱世以求一光明之域乎、试一考之、则众望所趋、有如左者。

(一) 民众因民族之分野愈大、原有领土、觉已跼蹐而期扩充。
(二) 希望得一国民的大众政策、不偏于资本主义、共产主义、亦不偏于独裁主义。
(三) 资本主义之特长为自由、共产主义之特长为果敢、独裁主义之特长为统制、希望将此等各主义之长处、加以相当之调和、更加入新的某种强力、冶于一炉、而作思想的飞跃。
(四) 物质文明已将崩溃、希望改造西洋的物质文化、而以东洋的纯精神文明为基础、以营东西融和、物神合一之文化。
(五) 将使一国之国民、与他国之国民不再争执、舍弃相反的利害关系、以求相合的共同利益、互相融和、期以满足人类之本能、是为最后之愿望、然欲达此目的、在其过程中、或遇狂风骤雨、亦未可知、吾人于此、应有彻底之觉悟、与百折不囘之勇气。

满洲国建国之理念、为王道主义、见诸宣言、而西洋人不解王道为何物、吾人所谓王道也者、其意思感情言论行为、绝不分离、此四者浑然而合为一体、是为王道主义、对于事物之认识、仅用分解之方法、西洋人固未易了解、然用孔子之语以释之、则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均系乎方寸之一念、惟如斯解释、西洋之人难明了、试再以另一方式说明之。

共产主义以偏爱▪憎恶▪误解▪独断▪为出发点、将以其思想浸润此世界、而独树一识于满洲国之西方、白色欧美本位主义以颓废之罗马文明为出发点、欲以其物质征服此世界、而高张其帜于太平洋之东岸、介于此两大之间者、为东方人、实觉惶惑。不仅惶惑而已、我东方人之中、不乏懒惰之流、浮躁之辈、竟忘其五千年贵重之历史、卷入此等澎湃之潮流而。于兹有青春之血焉、东灌芙蓉之灵峰、西浇兴安之秀岭、助长我物心相和之文化果、将使遍植于全世界、此即王道主义也、如此说明、则西方之人亦可略议梗概矣。由埃及、由巴比伦、由罗马、向法兰西、向英吉利、向美利坚、渡太平洋而东、是为西行文化、至帕米尔而与东行文化相撞、于是王道主义应运而生焉、伪人类造成东西文化融合之一火炬燵、彰々明甚。

虽然、凡事在大收效以前、必需有大准备大忍耐、是以今日满洲国之诸法制、在此意义之下、属于准备时代、其略制如左。

一、政府组织法及其他。

二、特别市制。(新京市及哈尔滨市)

三、国都建设。

四、国道局。

五、铁道国有法。

六、大同学院。

七、满日合办电信电话公司。

八、鸦片害毒之防止。

九、商标法。

十、植民。

十一、学术调查等。

四、将来之法制[编辑]

凡人徒依恋过去固不可、视现状为满足而故步自封亦不可、若夫不顾过去与现在、而但梦想夫将来、则又不可、大概建造一国之次序、与农夫之耕田种粟、颇相类似、不下种固不能生、若怠于灌溉则水涸、不芟草、亦不能开花结实、但勤々恳々、日事耕耘、则不知不觉之间、可以收获、反之稍不经心、即前功尽弃矣、倘有一年之收获、则次年仍须掘土灌水下种、方可望翌年之收获、人心必须连续努力、亦犹是耳、故凡作一事、在作事之时、不可不有第二事之准备、是即处现在而计将来也。

今日之满洲国、犹之田地、已耕其半、只须莳种、则干叶自生、然尚有田地之一半在未垦半垦之域、有待于吾人之锄锹。今后满洲国之法制、将如何而适于开拓此荒芜哉、所谓未垦之部分当如左。

(一)宪法目下正在研究中、已命立法院长赴日本调查。

(二)旧法审查大同元年教令第三号载凡旧法所规定而违反立国之精神者、不得援用、惟于不得援用之条项、并未明白规定、是宜迅予审查而确定之也。

(三)户口及资源调查法今仅有部分的个别的调查。

(四)国籍法及户籍法按建国宣言、以汉满蒙日韩五族为原有民族、然此等民族、应如何而取得满洲国之国籍以享有市民权及公民权、迄未明定、易生误解与疑惑。

(五)立法院组织法与制定宪法同、不可不求适合于内外实情之方案。

(六)官吏法任用令其他不备之点尚多。

(七)国道法。

(八)地方自治制地方自治与地方财政之确立、皆为应考虑之问题、须先明了地方政治及财政之实情、则整顿自易。

(九)土地法及河流法。

(一〇)摩车法。

(一一)加入万国公约并缔结通商条约。

(一二)国税法。

(一三)専卖法。

(一四)银行法。

(一五)关于产业开发及保护之法规。

(一六)商工会法。

(一七)海事法。

(一八)陆海军刑法。

(一九)法院构成法。

(二〇)律师法。

(二一)民法、商法、刑法。

(二二)学制。

(二三)宗教法。

(二四)各种建国当时之暂行法并其施行令之修正。

欲草拟此等法制、必先注意上文所述法的概念、并世界之趋向、满洲国内之情状、善邻日本国民之期待、而对于东亚全民众将来利害休戚之关键、尤应考虑耳。

兹事体大、正不必贪一时之功、须知国家之生命、固与天地同庥也。若云当务之急、则一旦有事、全仗实力、本非纸上空谈之制度所克有济、故法制之事、不必急々、应循序而渐进焉、斯得矣。


五、治外法权及国际关系[编辑]

凡独立国家对于外交官以外之外国人、承认其治外法权、不仅有损独立国之体面、而使国民感情上大为不快、更令其国内法系复杂化。 本国人受种々不利、甚至妨碍国内平和之局、自应早日废止之也。

除日本国外、各国暨国际联盟对于满洲国之态度、吾人诚不屑置诸心目中、惟此中意义、系指满洲国处理内政对于外国不近人情之冷眼、不妨熟视而无睹、若夫国家生存之日标、贵于万国协和、邦交敦睦、吾侪固应努力以求满洲国早跻万国之林、而结友邦之欢、无待言也、是以治外法权之撤除、与国际关系之疏通、就法制问题之见地言、亦甚紧要也。

欲解决此问题、其方法有二、第一法即勉强而行之、第二法则迂囘曲折以就之、以俟水到渠成之日。第一法固可以成功、然非万不得已、总以不用此手段为是、以其逸出范围故也、第二法因不免迂阔、意在充实国家及社会之组织、使之强化、加以整顿、俾国民生活富裕、道德高尚、学艺产业、均臻优秀、以此昭示于世界、则各国自能认识我国、彼冷嘲热詈之国际联盟、亦必前倨后恭而来就我、惟此等办法、言之非难、行之惟艰、必当认清目标、逐步进展、为今之计、先将满洲国内治外法权之现状及国际联盟之对满态度加以研究、当不至徒劳也。

(甲)治外法权

根据于条约在满洲国内享有治外法权之外国人、凡一十六国、其年数已达九十年、此等外国人、居于满洲境内、不受满洲法律及裁判之拘束、悉依其本国之法律及裁判、俨然旅行焉、居住焉、营业焉、此皆旧时局势所造成、良可慨已、兹举其国名于次。

英国自一九四三年起

美国自一八四四年起

法国自一八四四年起

挪威自一八四七年起

瑞典自一八四七年起

荷兰自一八六三年起

自一八七四年起

西自一八八一年起

自一八九七年起

墨西哥 自一八九九年起 ( 一九一四年十月向中华民国声明放弃 )
治外法权要求重订条约民国至今搁置

自一九一八年起(中华民国所给与)

此外有已订撤废治外法权条约而无施行协定、致继续享有治外法权五国、即如左。

比利时自一九二八年继续(中华民国所给与)

意大利自一九二八年继续(同上)

同上(同上)

西班牙同上(同上)

葡萄牙同上(同上)

亦有在满洲国之外国人、并无治外法权者、或系新兴之邦、因欧战结果、(如德奥)或出自动放弃、(如苏联)其国名如左。

满洲国大系第九辑三四

犹哥斯拉夫

捷克斯拉夫

阿尔巴尼亚

一九二六年日英美法意等国在北京组织委员会、研究之结果、向中华民国提出劝告事项、而以撤废治外法权为条件。此事足供满洲国撤废治外法权问题之参考、兹举其概要如左。

(一)委员审查完了后、兹为左之劝告。

(二)委员认为俟本劝告事项相当实施后、各国得抛弃治外法权。

(三)治外法权抛弃后、关系各国人民、从一般国际习惯、依据公正衡平之基础、在中国一切部分、享有居住营业之自由及私权。

司法之运用、必需委诸裁判机关、裁判所不得受政府行政机关及其他任何文武官宪不当干涉。

为改良现存法制并司法及监狱制度起见、应采用左之计画。

考虑行政法规司法制度等之改正及措置、且完成实施左之法规。

A

B法(包含票据法海商法及保险法)

C

D 银行法

E 破产法

F 特许法

G 土地收用法

Ⅱ公证人法

为确保政府之法规起见、其正式制定公布及废止之方法、须有一定、且应维持之。

政府应以废止县知事兼理司法并旧式监狱为目的、扩充新式审判厅、新式监狱及新式看守所之制度。

政府为维持审判应看守所及监狱并其职员计、须为相当的财政上之施设。

前记劝告事项、在全部相当实行时期以前、仅其主要事项实行以后、关系国得以渐进的计画、(按地理的部分的或其他标准)酌量撤废治外法权。

在治外法权撒废以前、关系国政府得协议治外法权之现存制度及行使、加以如左之变更。

关系国认为适当之中国法规、在中国之各国正式法庭或领事裁判所尽量适用之。

混合事件及会审

凡原告为关系国国民、被告在中国法权之下者、是为混合事件、以归中国新式裁判所(审判厅)裁判为原则。

司法上之协力

治外法权国官宪与中国官宪之间及治外法权国官宪相互间、关于司法上之协力、作必要之联络。

治外法权撒废以前、凡关系国人民、依各该国法典而承认之中国官宪合法的税款、可纳付之。

(乙)国

满洲国之机构上、财政上、治安上、以及国民伦理生活及科学生活上、与世界任何国家相较、可无愧色、倘能进一步而有所发明发见、足以压倒全世界、而学艺上之作品、亦介绍于世界、则各国无论如何顽迷、均将欣然与满洲国及满洲国民晋接、故国家之承认及国际联盟之加入等、乃第二次之问题、至第一次之先决问题、在充实国家内在的精神力、生产及消费力、勿稍弛缓、且使强化、诚当务之急也。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彼冷眼旁观之国际联盟、共言若仔细加以检讨、未尝不可为反省之资也。

李顿报告书第一二八页之大意如左。

“联盟若承认现在满洲之政权、则联盟对于各国、将使各国无论何时、不妨违背国际义务、且承认照此现状、则中日究难有融和之望、何则、满洲之现状、有害于中国之利益、更蔑视满洲人民之意思也。又此现状果为日本永久之利益与否、亦属疑问。”斯言也、可作为国际联盟拒绝承认满洲国之理由、更由是推论、遂谓满洲国为日本所造成之优而不予承认。

平心而论、凡为国家、当有其国家之实在、不患他国之不承认也。

若以承认新国家之故、而指为违反国际义务、是为无法、然彼尽无法、正不必与之争论、满洲国惟有默然培养国家之机能而已。若不此之务、而畏难茍安、挫其锐志、则各国之无法将变成有法、而吾侪反为事实上之不法者矣。

“满洲国之存在、有害于中国之利益、蔑视满洲人民之意思、满洲国之经营、果为日本永久之利益与否、亦属疑间。”云々、此浅见之论也、然满洲国之存在、若竟不能有利于中国而不洽于满洲之民意、满洲国之经营、若竟不成为日本永久之利益、则李顿之语、将成为恳切之忠言、吾侪对之当内疚矣。

国际联盟对于满洲国、尚有种々见解、即如左。

(一)“满洲国政府要人、藉日本人之奥援、以相当日期囘复国内治安、复得人民之赞助、施效果的行政、低减租税、节约军费、改革货币、整顿交通、且将实施代议制度、

斋永久的幸福于国土之上、此彼等所宣言也、联盟一考其实、则此等改善、似不可能首为豫算及币制改革、已有重大障害之势。”按豫算及币制云々、抑何可笑、盖满洲国之豫算及币制改革、已在大同元年度告厥成功、至大同二年度而愈确实、试问世界各国其财政有如满洲国之能免入不敷出者否、盖其豫算既立于收支均衡之上、而币制之改革亦成于咄嗟之间、世界莫与伦比也。

虽然满洲国应继续反省、继续努力、庶几国际联盟误解之事实、可以不辩自明耳。

(二)“满人官吏之上级人员、因日本军之强迫或诱惑、不能离满、或惧私产之被没收、不得不栖身于满洲国、其中亦有振其自由手腕、希冀政治革新、对于日人之所言、不免存一缕之望者、亦有久受军阀压迫之后、以为满人利益从此可望大为伸张因而就职者。此等人今日皆已失望、凡对以前旧政权之反感与不平、其对于新政府之观念、亦未见信。”“中央小吏地方官吏等、不过糊口、或养其家族而在职耳。亦有欲挂冠而去、又恐后任来一不良之吏、为祸乡党、乃暂留其位者。此等人忠于地方、非忠于满洲国也。

右论亦未始非一种见解、凡一国草创之际、欲得国内全民的拥护、当然为不可能、亦不足怪、但观美国南北战争及英国爱尔兰问题之经过、即可了然、若此建国数十年乃至数百年之后、尚不免暴露其内讧之丑态、况吾人建国于倥偬之间、则他人作如是观、亦固其宜、然满洲国之机构、以后必使秩序井然、丝毫不紊、此事应用心于法制范围以外者为多、惟国家一切政事、其结局皆归纳于法的秩序、故法制上对于此等情事、不能不有相当之考虑也。

(三)联盟又谓“满洲国之警察、有旧职员与新职员之分、大都会之警察、有日人职员居于其间、其他亦有日人顾问、故旧有警察官吏、并不喜新政府、仅为生计所迫而为之耳。”

“满洲军队以原有之兵为主、因日人之指示而改革其组织、彼等始仅维持地方治安、今日已操戈而与中华民国之军队开战、受日本军之指挥、与日兵共同作战、然满洲国军队、辄归投中华民国之军队、于是中华民国方面、每与满洲国军战则兵器弹药、可以垂手而得、殊为得计云。”

按国内之治安与外患之防止、满洲国籍友邦日本之力、从事警察及军事上实力之补充、乃建国以迄今日之现实、此盖基于条约光明正大之事也、然以后满洲国自身之警察力、渐次须作向上的施设、确为当务之急耳。

(四)联盟对于实业方面之事有云、“中国人之商人及银行家不喜满洲国、即日本人亦然、就现状言、不但生命财产均感危险、中国人尤不愿与朝鲜人相等、日本商人来满后、失望而归者亦伙、满洲商店、尚多闭其门者、复因匪贼扰乱、乡间之购买力大减、信用机关亦遭破坏、致都市之商况亦为之不振。”

按此等处不免吹毛求疵、吾人惟有发奋以此耻、且将使彼刻薄者羞死耳。

(五)又谓“教习医士等职业之人、对于新满洲国、不表同情、满洲国疑此等人为密侦、干涉教育、大学及其他学校之休业、教科书之改正等、均有反感、对于报纸邮信之检阅尤为失当。”“一般农民、因朝鲜人日本人之大举移住而恐惧、朝鲜人向与中国人不易同化、中国人作高粱、豆、粟等类、无伤于土地、朝鲜人种稻、易损土壤而起洪水、且九八以后、朝鲜人每不付地租、中国人地主向之索取、则朝鲜人即呼日本军队至叱逐地主。沿铁路五十米突、现已不许种高粱”。

按欲造成正大之东方君子国而凌驾世界列强、则必需相当之牺牲、使人牺牲、良用歉仄、然事非得已、莫如何也、吾人惟有达到万民安堵王道乐土之境地、作为牺牲之报答而已。

(六)联盟对于蒙古人及满洲入之见地如下

“蒙古人欢迎满洲之成立、然此乃对于旧政权之无道暨重税压迫之反动、加以对外蒙赤化的胁威之自卫心、希望蒙古托庇于新政权有所保障而已、绝不讴歌新政权也。”

“满洲人鉴于新政权之拥立溥仪、遂信赖日本之口约、自谓较汉人得受特别有利之处置、故欢迎新政权、不知新政权之实力、永隶日本人统制之下、满人不得特别优待也、一旦恍然、则其变心为何如耶。”

按此节殊淋漓言之、惟西洋人不明东方人之心理、西洋人对于百般人事、辄一々计较共利害、大体以为人生之目的在生活、惟东方人以畏天爱世之心为发端、编成东洋哲理、故东方人绝不计较利害、苟正义之所关、虽舍身而弗辞。

我等想念知行合一、间不容发、西洋人则知与行之间、筑百尺之墙、是以吾人与西洋人之哲学迥殊、东方人有东方人之哲学、今后发扬而光大之、西洋人亦必有明了之一日耳。

在东洋方面、西洋哲学果与人类以真实幸福乎、抑东方哲学、果与吾人以永久幸福乎、此根本之争论也。

今也吾人居浑圆球上亿兆环视之正中、而认真理与真理之相对、满洲国法制之特异性、实渊源于此。

或谓满洲国之法制、指导精神付诸缺如、吾人以为不然、世未有指导精神若满洲国之明了者、诚以满洲国之法制、以东洋哲学之具象具现为共眼目故也。

(大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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