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 (滿洲國大系)
一、國法之概念
[编辑]今欲考據滿洲國之國法、則於國法之概念、必先加以檢討而後可。
今日世界上芸芸之衆、莫不欲擺脫過去煩瑣之束縛、冀獲自由快樂之將來、蓋其對於困苦憎惡之現實世界、已岌々不可終日、希圖躍入另一世界一試、而此理想之一世界、必須較現在更有活動之餘地。
此種思潮、因歐戰後政治經濟及社會上之各項大變動而趨勢愈急、今已達於最高度、非一朝一夕之所發生也、實人間意識界自然的內在的先天之傾向、亦卽人類全體進步發展所繫永久不滅之原動力耳。
人生云者、原限於過去至現在之一線索、其將來悉付諸命運、凡人類一切大活動、均有盲人瞎馬之觀、而其趨向與欲望、則又甚高。由是以推、我滿洲國建國於世界大戰十五年後、既爲最新之國家、則其國法之立、必先確認國法之本體、勿拘泥於自他之過去的傳統及牽累也。
關於國法之意義、或謂「國家爲國法所指示之物。」或謂「國法乃執統治權者之命令。」既明乎此、則國法之爲物、決非使人舒服之具、凡好舒服之人、輙不樂受法之拘束、吾儕亦不免作此想也。
吾人際此創造全新國家及創造全新國法之會、固不應作安閑之論、有如上文、然則國家果爲國法所指示之物乎、是宜於法之本體、加之意焉。
若僅能因時制宜、應各方之要求而立法、則不免朝令暮改之譏、且在國法之精神上、必致前後矛盾、國民將無所適從、如吾人之見解、倖而無誤、則國法可謂習慣之已成熟者、國家及人民賴此以營至上幸福之生涯而爲之規準、其國家尚未成熟之習慣、只須國民意識上已有萌芽而足以養成優良習慣、使臻發育者、亦可採作國民生活之規準也。
然最近之傾向、有反於此者、因世界交通機關之發達、綜合一部分智識階級之意識面、暨大衆瞬間慾望之動向、於是外國思想一若應運而生、成爲天之驕子、反之祖國傳來之思想、則將破壞而靡遺、立法者亦有從此之傾向、因而法之目的、成爲打破習慣而非維持或歷練其習慣。鄙見以爲如是立法、則國家恐失其久遠性、而甚危險、蓋不以國民之本性爲基礎、而以外來思想爲圭臬、則國民生活必將破壞、終必失敗而後已。試分別論之如次、
(一)國法者、已成熟之習慣、或優良慣習之萌芽而有自然發育之可能、論其本質、則「成於自然」、而非可勉强造作、是以法也者、非以文字書於紙上之謂、乃在山川草木之間、以無形之文字、大書特書焉、明乎此義、庶可與言法矣。
原夫人之生於斯世也、依乎天地自然之恩惠、凡一切人間之作爲、不外乎天地自然之律動、故若欲離自然律而另造人間律、卽爲思想錯誤、古人所謂畏天、亦即此意、誠以 人間能一任自然以爲法最妙、國家與人民、咸安住於無法之間、固人之所共望、老子日、聖人處無爲之事、行不言之教、又日、法令滋彰盜賊多、均所以昭示吾人也、
現今中華民國及歐美諸國、均主張「以國家之權力而强制施行之人民行爲之規矩、即爲國法」。偏重形式、濫作法令、其爲害有不堪設想者、忘其忍辱之重、蔑視時之力之偉大、爲政者輙憑一事物之興起而急於立法、不知法與天地有自然之理相伴之基本概念、誤於西洋學究之所謂「法治國」、遂有今日之繁文、有時竟成爲法令的遊戲、可慨也已。
吾人當此新國家之建設、應造成「超法治國」之精神、不可落於已往法治國之窠臼、亦不可迷於古代法治國之概念、
(二)綜上論述、足徵法由不得已而產生、生於不得已、而又有不得不生之因緣、蓋天地自然之律動、亦足以使之生也。
然與法對立者、有「無法」之存在、「無法」之中、有無爲之無法、有有爲之無法、皆爲人間自由之天地而適於安居、故法之對於無法不可不寬大。
某小學校先生敎學生曰、「水隨器之方圓而成形」、一學生起而問曰「洪水亦隨方圓之器乎。」此問誠有興味、無法二字、驟聞之若無法無天之謂、然正意之無法、並非毁法亂紀、乃法以前之法及超越法度之法、是以無法之小者、有嬌媚、有滑稽、時而令人健羨、無人之建國立法也、非千年不爲功、而無法者之影、無時不潜在焉、蓋無法亦有其存在之價値、古來戡亂興邦、定永久和平之基者、悉爲無法者之功業、彼偉大之發明家探險家、亦多不甘守法之人”救急於立法以抗無法、吾人有刻不容緩者、先哲有言、「有無觀 一如、善惡無差別。」又云、「受得苦中苦、方爲人上人。」又云、「不受魔、不成佛。」良有以也。
然不顧五千年之風俗習慣及社會事情、頒布不適合於滿洲國國情之無法的新法、實吾人之所難以賛同者矣。
(三)法不可不求「能實行」而與國家及人民以現實的無上幸福、苟不能與國家人民以現實幸福之國法、即爲惡、惡法固亦爲法、然若謂惡法勝於無法則不可、「況法既爲「以國家權力强行之之物、」期宜以仁厚行之、若明知爲惡法而强行之、其心倘堪問乎。
更有進者、倘立一法而事實上窒碍難行則不可、法亦可謂民心之奧底所滲出之一種眞善美的意識而表現於文字之藝術、反言之、若實際上不能獲所期之效果者、不足以爲法也。
各國立法、每多偏見、尤以中華民國爲甚、例如以撤消領事裁判權爲前提而強人所難、使人民不能適從、若是之法、徒妨國民對於法之信仰心、爲國民計、爲法之本身計、爲立法者計、惟有抱憾而已。
今滿洲國亦輙有誹謗乎法者、余獨以爲不然、惟草創之際、失於檢點之處、自不能冤、當然有改正之餘地耳。
(四)滿洲建國之際、執政宣言、首謂「人類必重道德、人類必重仁愛。」 國法之基礎、實存於玆、據此以爲國法、方合東方文明。
今之所謂法律學者、以爲法律與道德之間、有判然之差別、是一孔之見耳、實則法之與德、固可分而不可分也。
我東方自古以來、認定政治卽仁政之謂、故法即道、道即法、政敎如一、法律與道德殆律相一致、以今日滿洲國之法制與聖德太子所作之憲法相提並論、固常識之所不許、滿洲國之法制、當以顯揚東方道德爲根本上之目標、此凡爲東方人、諒無異議也。
例如滿洲國政府組織法第三條「執政對全人民負責任」之規定、若按西洋式之解释、則執政在政治上之責任、將如何以問政乎、意義極難說明、然若解釋爲「執政對全人民行仁政。」則了無疑義、日本明治大帝曰、「萬方有罪、罪在朕躬。率土之濱、率土之濱、莫非朕子。」政德一貫之理、實存於兹。
尚有公權及私權之設定、吾人於此、不可忘公的義務及私的義務、又關於國家保護及贊助事業等、當設定國家及市民供役之規定而不可缺。
西洋之立法例、對於權利之保護、頗有詳細之規定、而於受保護一方面之社會的職責之改善及保障、輙等閑視之。
西洋之法、全依罰則而强制執行、可謂西洋思想之大弊、是以近代社會道德之類廢、即由罰則以外之規定難以强行之所致、而西洋法律概念實階之厲也、蓋道德與法律之區分過於顯明、誠憾事矣。
法卽規準、當然有若干之差誤之咎、茍達此咎而一律受罰、未免太苛、凡社會供役的義務、雖不立罰則、亦無不可。
(五)凡成文法、並非爲讀法之人而設、是以法律上有「不能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其責任」之條、法律條文、每有作法之人所了解、而爲遵守此法律之民衆所極難索解者、亦猶一種詩家、以吟他人所不解之詩句爲得意、此等法律家、真害人不淺也。
夫製造器物、均以便利用此器物之人爲目的、斷無便利製造者之理、故此後創造新法律、應使會受義務教育之人完全了解。毫無疑慮、宜輕理論而重常識、高遠之理想不足取、奥其高遠、不如淺近、若專心於論理之一貫、而不注意於國家人民之現實利害、則窒碍難行矣、宜直截簡明、不可迂廻曲折、且立法亦爲一種技術、一種美藝、一種宗教、能使見者讀者於不知不覺之間、肅然起敬、或泫然隕涕、是以立法之究極、與佛典之作成、蓋百步五十步耳、因此立法者不可不遠隔施行之次序、暨施行後之結果、萬不可稍存功名之心、私利之見、並須注意於施行上、國家人民利益之數字的表現及所生不利與弊害之數字的觀測、傳施行後可將實際利害之數字的顯現、作一對照焉。
立法者不可以立法爲完成之大業、須視立法乃爲政之極小一部分、若背乎此義、則法之施行所生結果之豫測、必等於零、然國家每當草創之際、執中之士、以羅列法規爲能事、而該法之能否實施、在所勿計、至於施行後之結果如何、更不遑豫測矣、或謂法之結果不佳、可以改正、於是倚馬千言、便成法典、此在作法之人、未始不稱快事、然而執法之人及受法之支配者其痛苦爲何如耶。
二、國土之特徵
[编辑]法既爲天地之所生、故國土之特徵、直接反映於國法之上、可無待言、今滿洲國土之特徵、應注意者有四、(一)面積及人口、(二)氣候風土、(三)歷史及習慣、(四)地理的
(一)滿洲國面積一百二千萬方公里、有遼河、嫩江、松花江之三大長流貫通其間、山 嶽不多、其大部分爲平坦地域、惟其住民、包羅種々風俗習慣相異之種族、此點與日本等國迥乎不同、故滿洲國之大法、於此等處、尤宜着目、彼日本國行劃一主義的教育制度、且受極大之反對、而況滿洲乎、蒙古人居於沙漠、日出而作、日入而息、以游牧為生涯、哈爾濱之街、則有歐俄婦女半裸其體、隨「邪勢」之節奏而舞、奉天新京之街市、摩托車風馳電掣、乃同一道路亦有極笨重之裝貨驢車、牛步於其間焉。論地勢北扼黑 龍江、南臨渤海灣、西隔興安嶺、東界長白山、形成自然之一國、就此文化懸殊之各民族間、求其最大公約數、良非易々。滿洲國之鐵路、爲國有統制、另設國道局、樹六萬公里之公路計畫、電氣通信之機關、則爲官商合辦性質、卽此千差萬殊之人事、方努力以求其最大公約數之表現也。
(二)就氣候論、山川草木、世界各國均有其特色、而滿洲國特異之氣候風土、則他國鮮與倫比、大凡一切人事、輙爲氣候風土所左右、而氣候風土及於人類之影響、在短期間內、爲人目所不能見、然久而久之、其影響所及、牢不可破、終非人力所能抗、此事在學習西洋法學之青年學者、毎易忽略、又以彼國觀此國、亦易成爲謬誤之見、是以滿洲國之法制、於其氣候風土之特殊性、不可不加之意也。
(三)滿蒙歷史、此處不克詳紀、惟考其三千年來之興替、約分王朝八代、如次。
肅愼
高句麗二十八王、凡七百年。
渤海十四王、計二百十五年。
遼(契丹)九王、計二百十五年。
金十王、計一百二十年。
元十一帝、計八十九年。
明
清十二帝、計二百九十六年。
我滿洲國若照此項先例而爲一時的存在則不可、吾人須作久遠之計、故法制之內容、不可爲趨時的、須以永遠之歸結爲目標、一切法制、均準備向此目標而進。
滿洲國人依高粱・粟・大豆而生活、然未必永遠如此、他日科學文化發展而一鳴驚人、亦意中事、又爲人類互相砥礪起見、不可不期望於光明正大之與論、此新國家必須有恒久之劃策・用心・研究、藉營永遠之生活也。
至於習慣、須考其習慣之由來、然後察其轉換之是否合理而下以判斷。
唯滿蒙之大衆、若按近代物質文化之標準以衡之、可謂未開化或半開化之民族、對於此民族寄與物質的機械的以及科學的文化、果造福於此民族乎、尚有待於考慮也。
近來欧美亦有一種理論、略謂「人類有史以來、熱中於文化之發達、作器用、造機械、興工業、應用物理化學、至今日而萬里之距離、等於尺寸、萬鈞之重量、不值一擧、世界之富、則以高速度增進之。若此、於人類生活上、當然認爲幸福、然人類之貧困與苦惱、並不因此而稍減、物價則高之又高、造成悲劇、低之亦起不平不滿之聲、科學的文化愈進、人類之生活愈難、徒使人咒詛物質文明。」云云。
雖然、人類在思慮文化的施設時、又誰能逆睹其結果竟賸得人生之咒詛哉、卽吾儕之鼻祖、爲子孫而絞腦塗肝、每致其子孫於不幸、憂之適以害之、更非始料所及、西洋人注重物質文明之結果、適與所期望者相反、亦是理耳、蓋和平非中庸不能得、幸福必均整始可嘗、例如物價腾貴或下落、均足以困人、由於各種物價不能均衡之故、推而言之、物質文明之被咒詛、亦由物質文明與精神文化失其均衡耳。今者、物質的文化、已臻山窮水盡之日、爲今之計、惟有使精神文化與物質文明整其步調、冶於一爐、以求中庸之道而已。
然則生老病死、憔悴於虐政及其惡習慣之人、中毒於物質文明而不知厭足之人、生存於非人生活而抱人間生活之意識、致中心不安、一生落拓之人等、可藉吾人之努力以救之耶。
由是以言、凡在消極與積極、物質與精神、生存與死滅之間、作百折不囘之努力、求黑白兩端之調和者、謂之人生之意義。吾儕對於滿洲國三千萬之民衆、悉欲出諸水火、登諸衽席、以前之滿洲人、或處黑暗之城壁生活、或作悽慘之牛馬生活、是皆非人生活、救之哉、救之哉、仰視天、俯視地、此滿洲國之大使命也。
於茲有問題焉、(一)物質文化與精神文化、其間將達如何之形式之時機、始可認爲調和乎。(二)物價至如何狀況之時、始可保其平準乎。(三)將來人口問題、分配問題及民族衝突問題又如何乎。
此等問題、今不能有適當之斷案、惟吾人對於此等問題、負有解決之義務、吾人應速覺悟而進行耳。
(四)滿洲國因地理的情形與立國之緣由、造成與日本國防及經濟聯合、此事甚爲得宜、且双方均有利益。
滿洲國已於建國第一年與日本締結國防協約、故本國之防備、以依賴日本爲宜、一旦有緩急、則義勇奉公、與日本國共同保持滿日兩國之生命、竭其力而弗辭。
尚有當前之一問題、卽與日本之綜合經濟是、今日世界上成爲問題之統制經濟、其結果將使世界民衆經濟生活綜合化、而萬國之綜合經濟、由全世界之生產及分配、除去有害無益之徒勞的競爭、惟東洋經濟聯合、乃世界經濟合理化之第一步、然不可有排斥他人自私自利之心、必須具有仁愛慈悲之念、始終如一、茹苦含辛以行之。
吾人熱烈以求東洋經濟之聯合、滿洲與日本、互以有餘交補其不足、兩國一體、以營綜合經濟生活。
隣邦中華民國及蘇維埃聯邦共和國、其關係略同、尤以中華與滿洲國、同爲東亞之大陸國、兩國經濟、理宜互助、進而聯結日滿華三國之經濟關係。惜乎中華之迷夢、至今日而未醒、依然耽溺於遠交近攻之術策、(按此種迷夢與術策、均國民黨與國民政府之所爲、並非中華全國人民之公意也。)蘇聯則包藏赤化全世界之企圖、樹遠東擾亂和平之禍根、令後喝破兩國之迷夢與陰謀、實我滿洲國及日本國之重大任務也。
三、現行之法制
[编辑]滿洲國現行之法制、大概以左之内容成立。
一、舊制及舊習慣之選擇取捨。
二、治安迅速的確保。
三、財政之確立。
四、國際義務之忠實履行。
五、善良之舊習慣保存。
六、循建國之理念而建設新制。
玆一々說明於下。
1舊制及舊習慣之選擇取捨
滿洲國建國之初、聲明尊重舊習慣及從前之法規、同時聲明凡違反立國之旨趣者廢棄之。
舊制廢棄之例如次。
甲、以金錢贖體形之舊制度(省政府所公布之監獄疏通辦法。)
乙、國稅省税等之一部分、收稅官署得截留以當歲出之制。
丙、各省不依中央法令、而擅訂税目税率、各自爲政之制。
丁、省行政長官兼該地軍隊最高指揮官之制。
戊、省之自治體之各制度等。
2治安迅速的確保
夫建國立法、原冀人民相倚相援、和平安樂、蓋皷腹擊壤、爲東方五千年萬民所認爲大福而祈願者、不幸滿洲之百姓、 累年受軍閥之禍、 其擊壤之樂、皷腹之歡、均被剝奪、世人亦有謂九一八事變以後、滿洲國之治安紊亂者、此淺見之論也、詎不知满洲積年政治不良、國民教育缺乏、爲政者與國民、皆怠於政治行政暨教育之科學的研究及設施、共行政與敎育、均糊塗不堪問、良民咸受壓迫、流氓則大逞威風、陷滿洲於萬劫不復之境。然我滿洲國人、果能忍令此輩不逞之徒、永肆其暴虐乎、吾人直捷答曰、否々。至於民族的反感及不調和、爲包含多種民族之國家所不能免之事、然若爲非政治的行爲而僅係匪賊性質、則敎育普及及警察力等充實以後、自必消滅耳、職是之故、乃有下開各法令之制定。
暫行懲治叛徒法
暫行懲治盜匪法
治安警察法
首都警察廳以及各地方警察廳之整備
興安警察局之組織
特殊警察隊之組織
各學校課程廢止黨義用四書孝經講授之件
其他不用法令而爲新國家事實的活動之例如左。
清鄉委員會 治安維持委員會之組織 對於地方人民之宣撫及政治工作、匪賊之鎮撫初等教育之刷新、警察官及軍隊訓練等。
3財政之確立
政府期財政基礎鞏固並以維持治安爲目的、採左列之方法。
甲、收稅機關之整備改善
稅務監督署稅捐局鹽務署稅關之設置及整備、省財政廳之廢止、稅關之接收及整備。
乙、專賣機關之設置並整備
吉黑榷運署等機關之設置或改善。
丙、舊銀行之整理及滿洲中央銀行之設立。
丁、年度豫算制之採用。
戊、豫算編成法之制改善。
己、物品會計規則管理供用物品細則之制定。
庚、欠納租稅之減免。
辛、幣制之改善、貨幣之統一。
大同二年度之歲入歲出豫算如左、其總額寧爲小數、然較現代任何各國爲堅實、列表如下。
歲入一四九、一六九、一七八元
{ | 租稅一〇八、六二九、四四五元 |
公債金七〇〇〇、〇〇〇元 |
(占全歲入四%餘)
歲入經常部一三二、一三四、三〇〇元
歲入臨時部一七、〇三四、八八七八元
「歲出」一四九、一六九、一七八元
歲出經常部一〇七、四四八、七〇八元
歲出臨時部四一、七二〇、四七八元
滿洲國之財政、所以能如是堅實之一大原因、實有賴於滿日國防協定。蓋滿洲國之國防、已由日本國民擔當、北對蘇聯、西控中國、均不虞其侵入、日本人不特犧牲無量數之頭顱、且支出巨億之軍費焉、此固日本國自身的國防之第一線、然以理而論、滿洲至少應負擔一半、奈今日之滿洲國、財政上實無此力、遂由日本獨任之、而滿洲國財政的基礎始獲確立也。
4國際義務之忠實履行
國無信則民不服、矧我滿洲國生於世界混亂之間、何敢自暴自棄、惟有獲東方道德以感化全世界、庶幾經國之範、垂於永遠、於是乎滿洲國取下列之方針。
國際義務之忠實履行。
積欠善後委員會之設立。
積欠善後公債法之制定。
門戶開放機會均等之原則的尊重。
此中積欠善後一項、以現款償還及以公債償還、合計九百萬元以上。
5善良舊習慣之保存
凡欲定新法者、必依雨露自然之惠澤、而使民心萌芽以爲法、故在新法機運未熟以前、不可不尊重舊慣舊法而遵守之、凡從前之法制、不背於立國之理念者、均作爲滿洲國之法制。例如 民法 公司法 票據法 海商法 保險法 刑法 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等。
此種辦法、輙有人以爲滿洲國正在草創、不暇從事於立法、暫借中華民國之法用之、然吾人之解釋異是、蓋滿洲國設立新法之機運尚未成熟、故暫用滿洲地方向來施行之舊法、並非借用他國之法制、不過將領域內之舊制度、作爲本國之法、不欲冒昧然變更舊制而已、然所謂中華民國之法者、以吉林奉天兩省爲限、若夫興安省熱河省黑龍江省、則雖在舊時、亦未嘗行中華民國之制、當時之所謂中華民國制度者、僅就該處向來之習慣、認爲民國之法而已。
雖然、舊有各法、事實上未必適合滿洲國之國情民情、是以根本的改編、亦不過時間問題而已。
6依建國之理念而確立新制
今之世界、非秉矛而戰、可稱爲思想的戰國時代、除蘇聯▪德國▪意國動搖尤著外、現時稱爲保守的英美、其國内各種勢力、且已失其均衡、致民心動搖、當局焦慮、而國際的思想上之戰、正在無形之中暗鬪焉。
滿洲國生於亂世之旋渦、就一方面言、亦可謂好際遇、何則、欲脫卻舊套突飛猛進之一派、正與食古不化頑固守舊之一派相爭執、此種理念、逞其狮子搏兔之力,滿洲國處於東亞之天地、恰如颱風之中心而轉獲平靜、吾人贍念世界之動搖、定國家長久治安之計自足以禦未來之暴風耳。
現代之爲亂世、既爲世人所公認、然則將如何逃出此亂世以求一光明之域乎、試一考之、則衆望所趨、有如左者。
(一) | 民衆因民族之分野愈大、原有領土、覺已跼蹐而期擴充。 |
(二) | 希望得一國民的大衆政策、不偏於資本主義、共產主義、亦不偏於獨裁主義。 |
(三) | 資本主義之特長爲自由、共產主義之特長爲果敢、獨裁主義之特長爲統制、希望將此等各主義之長處、加以相當之調和、更加入新的某種强力、冶於一爐、而作思想的飛躍。 |
(四) | 物質文明已將崩潰、希望改造西洋的物質文化、而以東洋的純精神文明爲基礎、以營東西融和、物神合一之文化。 |
(五) | 將使一國之國民、與他國之國民不再爭執、捨棄相反的利害關係、以求相合的共同利益、互相融和、期以滿足人類之本能、是爲最後之願望、然欲達此目的、在其過程中、或遇狂風驟雨、亦未可知、吾人於此、應有徹底之覺悟、與百折不囘之勇氣。 |
滿洲國建國之理念、爲王道主義、見諸宣言、而西洋人不解王道爲何物、吾人所謂王道也者、其意思感情言論行爲、絕不分離、此四者渾然而合爲一體、是爲王道主義、對於事物之認識、僅用分解之方法、西洋人固未易了解、然用孔子之語以釋之、則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均繫乎方寸之一念、惟如斯解释、西洋之人難明了、試再以另一方式說明之。
共產主義以偏愛▪憎惡▪誤解▪獨斷▪爲出發點、將以其思想浸潤此世界、而獨樹一識於滿洲國之西方、白色歐美本位主義以頹廢之羅馬文明爲出發點、欲以其物質征服此世界、而高張其幟於太平洋之東岸、介於此兩大之間者、爲東方人、實覺惶惑。不僅惶惑而已、我東方人之中、不乏懶惰之流、浮躁之輩、竟忘其五千年貴重之歷史、捲入此等澎湃之潮流而不能自持。於茲有青春之血焉、東灌芙蓉之靈峰、西澆興安之秀嶺、助長我物心相和之文化果、將使遍植於全世界、此卽王道主義也、如此說明、則西方之人亦可略議梗概矣。由埃及、由巴比倫、由羅馬、向法蘭西、向英吉利、向美利堅、渡太平洋而東、是爲西行文化、至帕米爾而與東行文化相撞、於是王道主義應運而生焉、偽人類造成東西文化融合之一火炬燵、彰々明甚。
雖然、凡事在大收效以前、必需有大準備大忍耐、是以今日滿洲國之諸法制、在此意義之下、屬於準備時代、其略制如左。
一、政府組織法及其他。
二、特别市制。(新京市及哈爾濱市)
三、國都建設。
四、國道局。
五、鐵道國有法。
六、大同學院。
七、滿日合辦電信電話公司。
八、鸦片害毒之防止。
九、商標法。
十、植民。
十一、學術調査等。
四、將來之法制
[编辑]凡人徒依戀過去固不可、視現狀爲滿足而故步自封亦不可、若夫不顧過去與現在、而但夢想夫將來、則又不可、大概建造一國之次序、與農夫之耕田種粟、頗相類似、不下種固不能生、若怠於灌溉則水涸、不芟草、亦不能開花結實、但勤々懇々、日事耕耘、則不知不覺之間、可以收穫、反之稍不經心、即前功盡棄矣、倘有一年之收穫、則次年仍須掘土灌水下種、方可望翌年之收穫、人心必須連續努力、亦猶是耳、故凡作一事、在作事之時、不可不有第二事之準備、是卽處現在而計將來也。
今日之滿洲國、猶之田地、已耕其半、只須蒔種、則幹葉自生、然尚有田地之一半在未墾半墾之域、有待於吾人之鋤鍬。今後滿洲國之法制、將如何而適於開拓此荒蕪哉、所謂未墾之部分當如左。
(一)憲法目下正在研究中、已命立法院長赴日本调查。
(二)舊法審査大同元年敎令第三號載凡舊法所規定而違反立國之精神者、不得援用、惟於不得援用之條項、並未明白規定、是宜迅予審查而確定之也。
(三)戶口及資源調查法今僅有部分的個別的調查。
(四)國籍法及戶籍法按建國宣言、以漢滿蒙日韓五族爲原有民族、然此等民族、應如何而取得滿洲國之國籍以享有市民權及公民權、迄未明定、易生誤解與疑惑。
(五)立法院組織法與制定憲法同、不可不求適合於内外實情之方案。
(六)官吏法任用令其他不備之點尙多。
(七)國道法。
(八)地方自治制地方自治與地方財政之確立、皆爲應考慮之問題、須先明瞭地方政治及財政之實情、則整頓自易。
(九)土地法及河流法。
(一〇)摩車法。
(一一)加入萬國公約並締結通商條約。
(一二)國稅法。
(一三)専賣法。
(一四)銀行法。
(一五)關於產業開發及保護之法規。
(一六)商工會法。
(一七)海事法。
(一八)陸海軍刑法。
(一九)法院構成法。
(二〇)律師法。
(二一)民法、商法、刑法。
(二二)學制。
(二三)宗教法。
(二四)各種建國當時之暫行法並其施行令之修正。
欲草擬此等法制、必先注意上文所述法的概念、並世界之趨向、滿洲國內之情狀、善隣日本國民之期待、而對於東亞全民衆將來利害休戚之關鍵、尤應考慮耳。
茲事體大、正不必貪一時之功、須知國家之生命、固與天地同庥也。若云當務之急、則一旦有事、全仗實力、本非紙上空談之制度所克有濟、故法制之事、不必急々、應循序而漸進焉、斯得矣。
五、治外法權及國際關係
[编辑]凡獨立國家對於外交官以外之外國人、承認其治外法權、不僅有損獨立國之體面、而使國民感情上大爲不快、更令其國內法系複雜化。 本國人受種々不利、甚至妨碍國內平和之局、自應早日廢止之也。
除日本國外、各國暨國際聯盟對於滿洲國之態度、吾人誠不屑置諸心目中、惟此中意義、係指滿洲國處理内政對於外國不近人情之冷眼、不妨熟視而無覩、若夫國家生存之日標、貴於萬國協和、邦交敦睦、吾儕固應努力以求滿洲國早躋萬國之林、而結友邦之歡、無待言也、是以治外法權之撤除、與國際關係之疏通、就法制問題之見地言、亦甚緊要也。
欲解決此問題、其方法有二、第一法卽勉强而行之、第二法則迂囘曲折以就之、以俟水到渠成之日。第一法固可以成功、然非萬不得已、總以不用此手段爲是、以其逸出範圍故也、第二法因不免迂濶、意在充實國家及社會之組織、使之强化、加以整頓、俾國民生活富裕、道德高尚、學藝產業、均臻優秀、以此昭示於世界、則各國自能認識我國、彼冷嘲熱詈之國際聯盟、亦必前倨後恭而來就我、惟此等辦法、言之非難、行之惟艱、必當認清目標、逐步進展、爲今之計、先將滿洲國内治外法權之現狀及國際聯盟之對滿態度加以研究、當不至徒勞也。
(甲)治外法權
根據於條約在滿洲國内享有治外法權之外國人、凡一十六國、其年數已達九十年、此等外國人、居於滿洲境内、不受滿洲法律及裁判之拘束、悉依其本國之法律及裁判、儼然旅行焉、居住焉、營業焉、此皆舊時局勢所造成、良可慨已、兹擧其國名於次。
英國自一九四三年起
美國自一八四四年起
法國自一八四四年起
挪威自一八四七年起
瑞典自一八四七年起
荷蘭自一八六三年起
秘魯自一八七四年起
巴西自一八八一年起
日本自一八九七年起
墨西哥 | 自一八九九年起 | ( | 一九一四年十月向中華民國聲明放棄 | ) |
治外法權要求重訂條約民國至今擱置 |
瑞士自一九一八年起(中華民國所給與)
此外有已訂撤廢治外法權條約而無施行協定、致繼續享有治外法權五國、卽如左。
比利時自一九二八年繼續(中華民國所給與)
意大利自一九二八年繼續(同上)
丹麥同上(同上)
西班牙同上(同上)
葡萄牙同上(同上)
亦有在滿洲國之外國人、並無治外法權者、或係新興之邦、因歐戰結果、(如德奧)或出自動放棄、(如蘇聯)其國名如左。
滿洲國大系第九輯法制三四
徳國蘭芬埃沙尼亞羅馬尼亞
奧國里斯尼亞猶哥斯拉夫匈牙利
蘇聯立陶宛捷克斯拉夫
波蘭阿爾巴尼亞布加利亞
一九二六年日英美法意等國在北京組織委員會、研究之結果、向中華民國提出勸告事項、而以撤廢治外法權爲條件。此事足供滿洲國撤廢治外法權問題之參考、茲擧其概要如左。
(一)委員審查完了後、茲爲左之勸告。
(二)委員認爲俟本勸告事項相當實施後、各國得抛棄治外法權。
(三)治外法權抛棄後、關係各國人民、從一般國際習慣、依據公正衡平之基礎、在中國一切部分、享有居住營業之自由及私權。
勸告事項
司法之運用、必需委諸裁判機關、裁判所不得受政府行政機關及其他任何文武官憲不當干涉。
Ⅱ
爲改良現存法制並司法及監獄制度起見、應採用左之計畫。
⑴考慮行政法規司法制度等之改正及措置、且完成實施左之法規。
A 民法
B 商法(包含票據法海商法及保險法)
C 刑法
D 銀行法
E 破產法
F 特許法
G 土地收用法
Ⅱ公證人法
⑵爲確保政府之法規起見、其正式制定公布及廢止之方法、須有一定、且應維持之。
⑶政府應以廢止縣知事兼理司法並舊式監獄爲目的、擴充新式審判廳、新式監獄及新式看守所之制度。
⑷政府爲維持審判應看守所及監獄並其職員計、須爲相當的財政上之施設。
Ⅲ
前記勸告事項、在全部相當實行時期以前、僅其主要事項實行以後、關係國得以漸進的計畫、(按地理的部分的或其他標準)酌量撤廢治外法權。
Ⅳ
在治外法權撒廢以前、關係國政府得協議治外法權之現存制度及行使、加以如左之變更。
適用法規
關係國認爲適當之中國法規、在中國之各國正式法庭或領事裁判所儘量適用之。
混合事件及會審
凡原告爲關係國國民、被告在中國法權之下者、是爲混合事件、以歸中國新式裁判所(審判廳)裁判爲原則。
司法上之協力
治外法權國官憲與中國官憲之間及治外法權國官憲相互間、關於司法上之協力、作必要之聯絡。
課稅
治外法權撒廢以前、凡關係國人民、依各該國法典而承認之中國官憲合法的税款、可納付之。
(乙)國際關係
滿洲國之機構上、財政上、治安上、以及國民倫理生活及科學生活上、與世界任何國家相較、可無愧色、倘能進一步而有所發明發見、足以壓倒全世界、而學藝上之作品、亦介紹於世界、則各國無論如何頑迷、均將欣然與滿洲國及滿洲國民晉接、故國家之承認及國際聯盟之加入等、乃第二次之問題、至第一次之先決問題、在充實國家内在的精神力、生產及消費力、勿稍弛緩、且使强化、誠當務之急也。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言者無罪、聞者足戒、彼冷眼旁觀之國際聯盟、共言若仔細加以檢討、未嘗不可爲反省之資也。
李頓報告書第一二八頁之大意如左。
「聯盟若承認現在滿洲之政權、則聯盟對於各國、將使各國無論何時、不妨違背國際義務、且承認照此現狀、則中日究難有融和之望、何則、滿洲之現狀、有害於中國之利益、更蔑視滿洲人民之意思也。又此現狀果爲日本永久之利益與否、亦屬疑問。」斯言也、可作爲國際聯盟拒絕承認滿洲國之理由、更由是推論、遂謂滿洲國爲日本所造成之優而不予承認。
平心而論、凡爲國家、當有其國家之實在、不患他國之不承認也。
若以承認新國家之故、而指爲違反國際義務、是爲無法、然彼儘無法、正不必與之爭論、滿洲國惟有默然培養國家之機能而已。若不此之務、而畏難茍安、挫其銳志、則各國之無法將變成有法、而吾儕反爲事實上之不法者矣。
「滿洲國之存在、有害於中國之利益、蔑視滿洲人民之意思、滿洲國之經營、果爲日本永久之利益與否、亦屬疑間。」云々、此淺見之論也、然滿洲國之存在、若竟不能有利於中國而不洽於滿洲之民意、滿洲國之經營、若竟不成爲日本永久之利益、則李頓之語、將成爲懇切之忠言、吾儕對之當内疚矣。
國際聯盟對於滿洲國、尚有種々見解、卽如左。
(一)「滿洲國政府要人、藉日本人之奧援、以相當日期囘復國內治安、復得人民之賛助、施效果的行政、低減租税、節約軍費、改革貨幣、整頓交通、且將實施代議制度、
齋永久的幸福於國土之上、此彼等所宣言也、聯盟一考其實、則此等改善、似不可能首爲豫算及幣制改革、已有重大障害之勢。」按豫算及幣制云々、抑何可笑、蓋滿洲國之豫算及幣制改革、已在大同元年度告厥成功、至大同二年度而愈確實、試問世界各國其財政有如滿洲國之能免入不敷出者否、蓋其豫算既立於收支均衡之上、而幣制之改革亦成於咄嗟之間、世界莫與倫比也。
雖然滿洲國應繼續反省、繼續努力、庶幾國際聯盟誤解之事實、可以不辯自明耳。
(二)「滿人官吏之上級人員、因日本軍之强迫或誘惑、不能離滿、或懼私產之被沒收、不得不棲身於滿洲國、其中亦有振其自由手腕、希冀政治革新、對於日人之所言、不免存一縷之望者、亦有久受軍閥壓迫之後、以爲滿人利益從此可望大爲伸張因而就職者。此等人今日皆已失望、凡對以前舊政權之反感與不平、其對於新政府之觀念、亦未見信。」「中央小吏地方官吏等、不過餬口、或養其家族而在職耳。亦有欲掛冠而去、又恐後任來一不良之吏、爲禍鄉黨、乃暫留其位者。此等人忠於地方、非忠於滿洲國也。
右論亦未始非一種見解、凡一國草創之際、欲得國內全民的擁護、當然爲不可能、亦不足怪、但觀美國南北戰爭及英國愛爾蘭問題之經過、卽可了然、若此建國數十年乃至數百年之後、尚不免暴露其内訌之醜態、況吾人建國於倥偬之間、則他人作如是觀、亦固其宜、然滿洲國之機構、以後必使秩序井然、絲毫不紊、此事應用心於法制範圍以外者爲多、惟國家一切政事、其結局皆歸納於法的秩序、故法制上對於此等情事、不能不有相當之考慮也。
(三)聯盟又謂「滿洲國之警察、有舊職員與新職員之分、大都會之警察、有日人職員居於其間、其他亦有日人顧問、故舊有警察官吏、並不喜新政府、僅爲生計所迫而爲之耳。」
「滿洲軍隊以原有之兵爲主、因日人之指示而改革其組織、彼等始僅維持地方治安、今日已操戈而與中華民國之軍隊開戰、受日本軍之指揮、與日兵共同作戰、然滿洲國軍隊、輙歸投中華民國之軍隊、於是中華民國方面、每與滿洲國軍戰則兵器彈藥、可以垂手而得、殊爲得計云。」
按國內之治安與外患之防止、滿洲國籍友邦日本之力、從事警察及軍事上實力之補充、乃建國以迄今日之現實、此蓋基於條約光明正大之事也、然以後滿洲國自身之警察力、漸次須作向上的施設、確爲當務之急耳。
(四)聯盟對於實業方面之事有云、「中國人之商人及銀行家不喜滿洲國、即日本人亦然、就現狀言、不但生命財產均感危險、中國人尤不願與朝鮮人相等、日本商人來滿後、失望而歸者亦夥、滿洲商店、尚多閉其門者、復因匪賊擾亂、鄉間之購買力大減、信用機關亦遭破壞、致都市之商況亦爲之不振。」
按此等處不免吹毛求疵、吾人惟有發奮以此恥、且將使彼刻薄者羞死耳。
(五)又謂「教習醫士等職業之人、對於新滿洲國、不表同情、滿洲國疑此等人爲密偵、干涉教育、大學及其他學校之休業、敎科書之改正等、均有反感、對於報紙郵信之檢閱尤爲失當。」「一般農民、因朝鮮人日本人之大擧移住而恐懼、朝鮮人向與中國人不易同化、中國人作高粱、豆、粟等類、無傷於土地、朝鮮人種稻、易損土壤而起洪水、且九八以後、朝鮮人每不付地租、中國人地主向之索取、則朝鮮人卽呼日本軍隊至叱逐地主。沿鐵路五十米突、現已不許種高粱」。
按欲造成正大之東方君子國而凌駕世界列强、則必需相當之犧牲、使人犧牲、良用歉仄、然事非得已、莫如何也、吾人惟有達到萬民安堵王道樂土之境地、作爲犧牲之報答而已。
(六)聯盟對於蒙古人及滿洲入之見地如下
「蒙古人歡迎滿洲之成立、然此乃對於舊政權之無道暨重稅壓迫之反動、加以對外蒙赤化的脅威之自衞心、希望蒙古托庇於新政權有所保障而已、絕不謳歌新政權也。」
「滿洲人鑒於新政權之擁立溥儀、遂信賴日本之口約、自謂較漢人得受特別有利之處置、故歡迎新政權、不知新政權之實力、永隸日本人統制之下、滿人不得特別優待也、一旦恍然、則其變心爲何如耶。」
按此節殊淋漓言之、惟西洋人不明東方人之心理、西洋人對於百般人事、輒一々計較共利害、大體以爲人生之目的在生活、惟東方人以畏天愛世之心爲發端、編成東洋哲理、故東方人絕不計較利害、苟正義之所關、雖捨身而弗辭。
我等想念知行合一、間不容髮、西洋人則知與行之間、築百尺之墻、是以吾人與西洋人之哲學迥殊、東方人有東方人之哲學、今後發揚而光大之、西洋人亦必有明瞭之一日耳。
在東洋方面、西洋哲學果與人類以真實幸福乎、抑東方哲學、果與吾人以永久幸福乎、此根本之爭論也。
今也吾人居渾圓球上億兆環視之正中、而認眞理與眞理之相對、滿洲國法制之特異性、實淵源於此。
或謂滿洲國之法制、指導精神付諸缺如、吾人以爲不然、世未有指導精神若滿洲國之明瞭者、誠以滿洲國之法制、以東洋哲學之具象具現爲共眼目故也。
(大同二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