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矫正署组织法
外观
法务部矫正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99年8月19日(现行条文) 2010年8月19日 2010年9月1日 公布于民国99年9月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90022445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0年(2011年)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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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目的)
- 法务部为规划矫正政策,并指挥、监督全国矫正机关(构)(以下简称矫正机关)执行矫正事务,特设矫正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职掌事项)
- 本署掌理事项如下:
- 一、矫正政策、法规、制度之规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 二、矫正机关收容人调查分类、鉴别之规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 三、矫正机关收容人教化、性行考核、辅导、教导、教务、训导、社会工作、累进处遇、假释、撤销假释之规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 四、矫正机关收容人卫生、药瘾治疗、戒护之规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 五、矫正机关收容人作业、技能训练之规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 六、矫正机关之设置、裁撤、整并、人力调配与其他以拘束人身自由为目的保安处分处所之规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 七、矫正机关设置补习学校与进修学校分校之规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 八、矫正人员教育、训练、进修、考察之规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 九、矫正资料之搜集、整理及研究编译事项。
- 十、矫正管理资讯系统之规划、建置、推动及监督事项。
- 十一、其他有关矫正事项。
第三条 (正副署长之设置)
-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矫正机关之设立)
- 本署设监狱、看守所、戒治所、技能训练所、少年观护所、少年矫正学校、少年辅育院等矫正机关。
第六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之)
-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相关法律未及配合废止或修正不再适用)
- 监狱组织通则、看守所组织通则、法务部戒治所组织通则、法务部技能训练所组织条例、法务部矫正人员训练所组织条例、少年观护所设置及实施通则、少年矫正学校设置及教育实施通则、少年辅育院条例于本法施行时,未及配合废止或修正者,其涉及第五条矫正机关组织事项之规定,于本法施行后,不再适用。
第八条 (经费调整支应)
- 本署筹备及成立,因调配人力移拨、整并员额及业务所需之各项经费,得由移拨、整并机关在原预算范围内调整支应,不受预算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规定之限制。
第九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