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
外观
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99年8月19日(現行條文) 2010年8月19日 2010年9月1日 公布於民國99年9月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22445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0年(2011年)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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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目的)
- 法務部為規劃矯正政策,並指揮、監督全國矯正機關(構)(以下簡稱矯正機關)執行矯正事務,特設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職掌事項)
- 本署掌理事項如下:
- 一、矯正政策、法規、制度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 二、矯正機關收容人調查分類、鑑別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 三、矯正機關收容人教化、性行考核、輔導、教導、教務、訓導、社會工作、累進處遇、假釋、撤銷假釋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 四、矯正機關收容人衛生、藥癮治療、戒護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 五、矯正機關收容人作業、技能訓練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 六、矯正機關之設置、裁撤、整併、人力調配與其他以拘束人身自由為目的保安處分處所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 七、矯正機關設置補習學校與進修學校分校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 八、矯正人員教育、訓練、進修、考察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 九、矯正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編譯事項。
- 十、矯正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推動及監督事項。
- 十一、其他有關矯正事項。
第三條 (正副署長之設置)
-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矯正機關之設立)
- 本署設監獄、看守所、戒治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等矯正機關。
第六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之)
-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相關法律未及配合廢止或修正不再適用)
- 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少年輔育院條例於本法施行時,未及配合廢止或修正者,其涉及第五條矯正機關組織事項之規定,於本法施行後,不再適用。
第八條 (經費調整支應)
- 本署籌備及成立,因調配人力移撥、整併員額及業務所需之各項經費,得由移撥、整併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第九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