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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处务规程 (民国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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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处务规程 (民国86年) 法务部处务规程
发布于民国100年10月5日(现行条文)
2011年10月5日
法务部法令字第1001303878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1月1日至今

  1. 中华民国四十三年五月十日行政院核定
  2. 中华民国五十七年八月五日司法行政部修正全文 37 条
  3. 中华民国五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司法行政部修正第 19、21、22 条条文
  4. 中华民国六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司法行政部修正第 14、26 条条文
  5. 中华民国七十年六月十六日法务部(70)法令字第 7626 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 30 条
  6.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八月六日法务部(86)法令字第 029831 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33 条
  7. 中华民国一百年十月五日法务部法令字第1001303878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18 条;并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 条 法务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 部长综理部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构)及人员;次长襄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 3 条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 参事权责如下:

一、重要法案、法规事务之研拟、会核及审议。

二、行政院及其所属机关法规研拟制(订)定、修正、废止之研议。

三、出席行政院召集之法规审查会议。

四、列席立法院召集之法律案审议会议。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 本部设下列司、处:

一、综合规划司,分四科办事。

二、法制司,分四科办事。

三、法律事务司,分六科办事。

四、检察司,分四科办事。

五、保护司,分五科办事。

六、国际及两岸法律司,分二科办事。

七、秘书处,分六科办事。

八、人事处,分四科办事。

九、会计处,分四科办事。

十、统计处,分三科办事。

十一、资讯处,分六科办事。

第 6 条 综合规划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年度施政方针、年度施政计画、中程施政计画、先期作业、中长程个案计画之研拟、规划及协调。

二、施政报告、重大个案计画之管制、考核及评估。

三、研究发展工作之规划、研析、推动及管考。

四、行政革新、行政效能与为民服务工作之策划、研析、推动、督导及考核。

五、出国报告、政府出版品之规划、执行、审核及评估。

六、矫正署业务之联系及协调。

七、其他跨单位之综合规划事项。

第 7 条 法制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部立法计画之审议及汇办。

二、本部法规动态之统计、管制、搜集及汇办。

三、本部各单位办理法规事务之协助。

四、行政院及其所属机关法规研拟制(订)定、修正、废止之法制协助。

五、出席相关机关召集之法规研议、审查及协商会议。

六、人权保障业务之推动、协调及联系。

七、本部诉愿案件之处理、调查、审议、决定及行政诉讼。

八、其他有关法制业务事项。

第 8 条 法律事务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民法、信托法规、财团法人法规制(订)定、修正之研拟、解释、推动及执行。

二、行政程序法规、行政罚法规、行政执行法规、国家赔偿法规制(订)定、修正之研拟、解释、推动及执行。

三、政府资讯公开法规、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制(订)定、修正之研拟、解释、推动及执行。

四、乡镇市调解法规、仲裁法规制(订)定、修正之研拟、解释、推动、执行、业务之指导及监督。

五、各机关适用法规之谘商。

六、行政执行署业务之联系及协调。

七、各级检察机关协助处理国家赔偿事件业务之督导、考核。

八、其他有关法律事务事项。

第 9 条 检察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刑事法规制(订)定、修正之研拟与行政院及其所属机关制(订)定、修正、适用刑事法规之谘商。

二、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之法律研拟、审议及发给证明。

三、检察官调度司法警察、参与民事、非讼事件及犯罪被害人补偿事件之监督。

四、刑事侦查、实行公诉、刑事执行之监督及执行死刑之签核。

五、检察制度及检察人事之兴革研究。

六、检察官出国进修、考察之规划及执行。

七、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及行政业务之检查、调查及监督。

八、律师及法医师法规之制(订)定、修正、证照审核与律师相关业务之管理及监督。

九、调查局、司法官训练所、法医研究所、廉政署业务联系及协调。

十、其他有关检察行政事项。

第 10 条 保护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观护法规制(订)定、修正、业务策进、民间团体之监督、辅导及扶植。

二、更生保护法规制(订)定、修正、业务策进、民间团体之监督、辅导及扶植。

三、犯罪被害人保护法规制(订)定、修正、业务策进、民间团体之监督、辅导及扶植。

四、司法保护志工制度规划及业务策进。

五、犯罪预防业务之规划、推动、协调、谘询及其他有关犯罪预防业务。

六、法治教育与法律服务之办理及协助推动。

七、其他有关司法保护事项。

第 11 条 国际及两岸法律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国际及两岸司法互助相关法规研拟及司法互助请求之执行。

二、司法互助业务及其相关对外谘商。

三、参与司法互助之国际组织及国际会议。

四、协助提供经贸法律谈判、争端解决之法律谘询事务。

五、涉外法律服务业谘商。

六、洗钱防制业务之国际合作。

七、与司法互助业务相关之国际法与国际公约之研究及内国法化。

八、与司法互助业务相关之外国及大陆港澳地区法制之研议。

九、其他交办涉及国际及两岸事项。

第 12 条 秘书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书、档案之管理。

二、出纳、财务、营缮、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三、本部与所属机关办公厅、宿舍等不动产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部与所属机关办公厅、宿舍新建、扩建、迁建等营缮工程之审查、协调及督导。

五、本部所属机关办公厅、宿舍、档案、财产、车辆管理之督导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六、国会联络、媒体公关事务之政策规划、研拟、执行及管考。

七、工友(含技工、驾驶)之管理。

八、本部灾害防救之联系及安全防护。

九、不属其他各司、处事项。

第 13 条 人事处掌理本部人事事项。

第 14 条 会计处掌理本部岁计及会计事项。

第 15 条 统计处掌理本部统计事项。

第 16 条 资讯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部资讯应用服务策略之规划及管制考核。

二、本部及所属机关(构)资讯作业之整合性规划、推动及督导。

三、本部及所属机关(构)资通讯安全之规划、推动、督导及稽核管理。

四、本部及所属机关(构)办公室自动化作业之整合性规划、开发、推动、督导及综合行政管理。

五、本部及所属机关(构)资讯设备、网路之规划、管理、推动及督导。

六、本部资讯教育训练、资讯人员派驻及绩效管考。

七、本部及所属机关(构)所有业务事项资料之建置、搜集、处理及利用。

八、其他有关资讯事项。

第 17 条 本部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8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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