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處務規程 (民國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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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處務規程 (民國86年) 法務部處務規程
發布於民國100年10月5日(現行條文)
2011年10月5日
法務部法令字第1001303878號令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1月1日至今

  1. 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五月十日行政院核定
  2.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八月五日司法行政部修正全文 37 條
  3.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司法行政部修正第 19、21、22 條條文
  4.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司法行政部修正第 14、26 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十六日法務部(70)法令字第 762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30 條
  6.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六日法務部(86)法令字第 02983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3 條
  7.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五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0130387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 條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重要法案、法規事務之研擬、會核及審議。

二、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

三、出席行政院召集之法規審查會議。

四、列席立法院召集之法律案審議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四科辦事。

二、法制司,分四科辦事。

三、法律事務司,分六科辦事。

四、檢察司,分四科辦事。

五、保護司,分五科辦事。

六、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分二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八、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九、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統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一、資訊處,分六科辦事。

第 6 條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二、施政報告、重大個案計畫之管制、考核及評估。

三、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推動及管考。

四、行政革新、行政效能與為民服務工作之策劃、研析、推動、督導及考核。

五、出國報告、政府出版品之規劃、執行、審核及評估。

六、矯正署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七、其他跨單位之綜合規劃事項。

第 7 條 法制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立法計畫之審議及彙辦。

二、本部法規動態之統計、管制、蒐集及彙辦。

三、本部各單位辦理法規事務之協助。

四、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協助。

五、出席相關機關召集之法規研議、審查及協商會議。

六、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

七、本部訴願案件之處理、調查、審議、決定及行政訴訟。

八、其他有關法制業務事項。

第 8 條 法律事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民法、信託法規、財團法人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及執行。

二、行政程序法規、行政罰法規、行政執行法規、國家賠償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及執行。

三、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及執行。

四、鄉鎮市調解法規、仲裁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執行、業務之指導及監督。

五、各機關適用法規之諮商。

六、行政執行署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七、各級檢察機關協助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業務之督導、考核。

八、其他有關法律事務事項。

第 9 條 檢察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與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制(訂)定、修正、適用刑事法規之諮商。

二、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法律研擬、審議及發給證明。

三、檢察官調度司法警察、參與民事、非訟事件及犯罪被害人補償事件之監督。

四、刑事偵查、實行公訴、刑事執行之監督及執行死刑之簽核。

五、檢察制度及檢察人事之興革研究。

六、檢察官出國進修、考察之規劃及執行。

七、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及行政業務之檢查、調查及監督。

八、律師及法醫師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證照審核與律師相關業務之管理及監督。

九、調查局、司法官訓練所、法醫研究所、廉政署業務聯繫及協調。

十、其他有關檢察行政事項。

第 10 條 保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觀護法規制(訂)定、修正、業務策進、民間團體之監督、輔導及扶植。

二、更生保護法規制(訂)定、修正、業務策進、民間團體之監督、輔導及扶植。

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制(訂)定、修正、業務策進、民間團體之監督、輔導及扶植。

四、司法保護志工制度規劃及業務策進。

五、犯罪預防業務之規劃、推動、協調、諮詢及其他有關犯罪預防業務。

六、法治教育與法律服務之辦理及協助推動。

七、其他有關司法保護事項。

第 11 條 國際及兩岸法律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相關法規研擬及司法互助請求之執行。

二、司法互助業務及其相關對外諮商。

三、參與司法互助之國際組織及國際會議。

四、協助提供經貿法律談判、爭端解決之法律諮詢事務。

五、涉外法律服務業諮商。

六、洗錢防制業務之國際合作。

七、與司法互助業務相關之國際法與國際公約之研究及內國法化。

八、與司法互助業務相關之外國及大陸港澳地區法制之研議。

九、其他交辦涉及國際及兩岸事項。

第 12 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部與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部與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

五、本部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六、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八、本部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九、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

第 13 條 人事處掌理本部人事事項。

第 14 條 會計處掌理本部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 15 條 統計處掌理本部統計事項。

第 16 條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管制考核。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作業之整合性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通訊安全之規劃、推動、督導及稽核管理。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辦公室自動化作業之整合性規劃、開發、推動、督導及綜合行政管理。

五、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設備、網路之規劃、管理、推動及督導。

六、本部資訊教育訓練、資訊人員派駐及績效管考。

七、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所有業務事項資料之建置、蒐集、處理及利用。

八、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 17 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8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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