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茨坦协定
波茨坦协定 苏、美、英三国政府 |
波茨坦协定全文
[编辑]一九四七年三月廿四日国务院发表朴 鲁门总统,艾德畷百相与史太林元帅在柏 林(波葖蚶)会议中所完成之协定,内容 如下:
柏林会写程序之亚约
苏、美、英三国政府首长于一九四五 年七月十七日至八月二日所举行之柏林会 议中,完成如下之绪论:
一 设立外长会议
[编辑]A. 黄英曾诚,为设立外长会议, 以便从事于和平协议所必要之备工作起 第,完成协定如下:
一 设立外长会议,由英国,苏联, 中国,法国与美国各外长组合而成。
二 (1) 外长会议通常在伦敦集 会,外长会议将来所设立之联合秘书处, 即以伦敦为永久地址。每一外长将出高级 代蛋一人及技术顾问一小团作陪,外长不 在时,高级代表有权进行会议。
(2 ) 第一次外长会议至迟须于一九 四五年九月一日在伦敦举行。在其他京城 内,经一致同意后,得随时举行会议,
三 (1)以言当前之重要任务,外 长会议有权拟(以便向联合国提出)对 义大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 你怀之相约,并建解决在欧洲战争终止 时断而未决之领土问题。当适当之德与 府成立时,外长会议将被用作准备与德国 协验和平之工具,此项协议将由德国政府 予以接受。
〔2〕为分别履行每一任务起见,外 长会议将由在敌国投降作上代表签字之 会员国组成之。在对义大利之和平协议中,法国纯为义大利投降条件之莶宇国 。其他会适当其直接有关之问题提出讨 论时,将被邀参加。
(3) 他问题,经曾国政府】致 同意时,随时提交外长会议。
四 (1)外长会议每遇考虑对某一 国有直接利害关球乙问题而该国在外长会 议中无代发在内之时,则应邀请该国造 派代表参加此项题之讨论 统。
(2)会议可能就共所考之特殊 散,决定处理程序。在若情况下,会议 可在其他有关国家参加班,先进行本身名 初步商讨。在其他情形下,会让可 某侮殊问题写求解决之合国举行正式会议 。
B. 三国政府依照本质 (即版家 会议)之决议,已分向中法两极蝶出请 ,请其接受此】报告,并加入共同设立外 长会议。被通过之请求内容如下:
外长会议拟定一式同样之巢分别送 达中法两国政府。
英美三国发府认为对于欧洲之粗平 协议,必须立即开始必要之备工作。因 此,英美苏三国同意应设立五强外长会议 ,以便草拟对欧洲各瓯国之和约而提交联 合国。外长会议并授权建议欧洲领土问题 之解火网法,及考虑会员国同意向会议所 提出之其他问题。
三国政府所通过之内容如下: ‘美英三国政府同意邀请中国(法 国政府通过上开之内容参加立 外长会议。英美苏三国政府对于中国(法 国)政府之参加此项,贴为重,并 希早日应邀。’
C. 为公报中所列举之特殊计的而设 立外长会议,将不损及克里米亚会议之协仪,该项协议为美国,苏联及英国三声 长应定期举行会商。
D 波茨坦会议鉴于设立外长会议一 事已成立协议,故对于欧洲财委 地位,亦有所考虑。会议所引为满意者, 啾为欧洲麒问委自曾已提供无条件投怦忒,嵇园及吴大利境门占领区及 国在此二门成立官躏机极乙是露,而贩 国管制德政策具有能性之工作,将由 员会负货处理,由定乃同意该取消欧 顾问委员会。
二 初期管制德国之原则
[编辑]一 依管制德国机之协定,德国 境性最高权力之执行,由英法国 司璧合遵本国政府命,分别在其各自之 占领区内质行,并共同处有关全国之 一般事务。
二1 在可能实行之范围内,对整个德 国之人民须予以同等待遇。
三 驻德盟军管制委员实对于占领德 橱必须信守之指针如下:
(1)完全解除德国武装,使之非军 事化,铲除或控制可用以作为军事生产之 一切德国工业 。为达到此目标起见: (a) 凡德国一切陆海空军,党卫军, 挺进队,自备军,秘密警察及其全部构 ,参谋人员与各种组织十包括参谋本部 ,军官团,后备队,军事学校,退伍军人 等一切组织及其他军事与牛军事之机构, 以及足以保持德国军事传统不灭之一切供 乐部与协会等,应永远完全脱除,以禁止 德国军国主义及纳粹主义之复活典故祖 (b)一切武器,军火与战及制造之 特别设施,均归盟军处值,予以毁灭。 一切飞机,一切武器,军火与战具,均 上保留与制造。
(2)使德国人民确信军事上已完全 失败,并不能逃避自己所造成之袁任。因 彼等所采取之残暴作战及纳粹分子之疯狂 抵抗,已破坏德国之经济而无法避免混乱 与困苦也。
(3)推毁国社党其附属机构,解 散一切纳粹组织,并确保此等机构永久不能在任何形式下复活,所有任何纳粹或 事行动与宣传,均在禁止之例。
(4)准备使总国政治生活能在民主 基础上重新建立,并使德国将来在国际政 清生活上参与和平合作。
凡形成希特勒政体基础如对于宗教, 种族与政治信仰行政观,所订立之一切 纳粹法律应予废止。任何司法,行政或其 他方面之歧视,均不容存在。
四 战争罪犯及参加策制或实施纳粹 事业,而结果造成暴行或战争罪行之人物 ,必须加以逮捕并交付宋。纳粹领袖及 支持纳粹之仔力人物,纳粹机构与组织中 之高级官员,与危害盟国占领及其他抱敌 对态度之一切人物,应加以逮捕与拘禁。
五 一切纳粹党徒,不仅在名义上参 锁该党活动者,及其他对于国标有敌 对行为者,不得担任公职与牛公。且在 若干重要之私入事业上,亦不得居于负责 地位。此等人必须由被认为在政治上,遗 Q上与性格上,确能协助德国正其民主制 度发展之人,予以接替。
六 德国教育应彻底加以改造,以消 与纳粹与军国主义之理论,面使民主思想 可能顺利发展。
七 司法制度,必须根据民主与正义 ,以及依照不分种埃,民族,国籍或宗教 之公民平等权利原则,重行订立。
八 德国之行政管理,必须根据中央 政治分权及发展地方政府权限为原则。为 达到此项的起凡:
(1)德国全国各地应按照民主原则 尤其须经由选举委员会,在军事安全与 军事占领日的许可之下,尽速恢复地方自 治。
(2)德国各地一切民主政党,应进 许并鼓励其成立,并予以会及公开讨论 权利。
(3)议员与选举之原则,在可能顺 利实施地方自治之时,应尽速在州政府, 省政府及邦政安行施。
( 4 )德国中央政府目前暂不立。但若干实际上重要之德国中央行政部门, 如:财政,运输,交通,对外贸易及工业 等,以部长为首长,应予立,此等部门 将受管制委员会指挥,
九 除在顾及与保证军事安全之需要 外,言论,出版与宗教等自由将获得准许 ,宗教机关亦将受馆重。即自组织之 工会,在不违反军事安全之条件下,亦在 许可之例。
乙、经济原则:
一〇 为欲根除德国之战争势力,来 凡单械,军火,战,各种飞机及海翰, 均应严禁并供止其生产。金属品,化学品 ,机器及其他战时经济直接需要之物资, 应加以严格之管制,并须于业已核准之 德国战后不时需求,以适应见于第十五款 之各项目标。凡非生菜(业经核准】所 必需之生产力,对应按照盟国委会所提并 经各有关政府通过之计划,加以搬运或破 堪。
一一 德国经济应在做运之实际日期 内使其离心化,俾能杜绝目前经济力量因 卡选雨,通卡,托叶斯及其他提断办法 所造成之过份集中现象。
一二 组织德国经济之工作,首应者 农业及国内和平工业之发展。
一三 在占领期间,德国应被视为一 应就下 经济整偈。为达成此项目标, 列各端,建立共同政策:
(a)工读 工业生产及其分配,
(b)农业,林业及渔业
(c)工资,物价及定量分配5
(d)整个德国之进出口计划,
(e)货币与银行,中央赋税应关税
(f)工业作战力之搬运与充作
(g)运输与交通。
此项政策之施行应适应各地形。
一四 盟国之管制,应施诺德国经济 惟以达成下列各项目标所需要者为限:
(a)实施工业解除武装与非军事化赔偿与业经认可之进出口等计划,
(b)确保生产并维持物品及工力, 以适应褾境 占领军及亡人士之需求;以 及维持德国人民之一般生活水准,惟此项 水准不得超过欧洲国家一般生活水准。 所谓欧洲国家系全部欧洲国家,惟联合 王国及苏联则例外。)
〔c )根据国管开会之决定,确保 各占领区之必需品保持平均之分配,在 全德以内产生一下术之经济,并减少输入 需求。
(d)管制德国工业及,一切经济金融 之国际往来,中包括进口与出口,藉以 防止德与战尔滞力之发展,并达成上述其 他各项目标。
(e) 德国一切有关经济活动之公 私科学研究与实验机以及试论室等等, 予以管制。
一五 为进行并维持盟国管制委会所 规定之经济管制,必须组织一德 行政 糊,并使其在可能范围内,晕负起宣布 并实施此项管制工作。务懊德国人民明了 此项管制工作之执行,以及其任何未之 处,概应自负其实。德国整个工作如有与 占领标抵触者,均应加以禁止。
一六 立采取下列各项背施:
(a)对运输作必要之修复,
(b)增加煤斤产量;
(c)增加农业生产至最大限度;
(d)对房屋及必需之公用事业,作 紧急之修复。
一七 盟国控制委会应采取适当步骤 ,对于一切参加对德作战联合国家所卡控 制之德国閦外资产,施行管制并加以理 。
一八 德国应保留足够之资历,俾能 于偿付赔偿之后,使其人民无须外来助 节能生活。为实现德国之经济平衡,应规 定必要之步骤,以便偿付业经国管制委 会所批准之进口货货价,并应消先自现行 生产品及存货出所得之款,偿付此项货
价。上述条款不适用于赔偿协定四款(a) 项及四款(b)项所指之设备及生产品。
三 德国之赔偿
[编辑]一 苏联之赔偿要求,将以搬运德 苏占领区物资及德国国外资产适当部分满 足之。
二 苏联负责就其本身所获得之赔偿 项下,划拨若干与波兰,以满足波兰之赔 偿要求。
三 美利坚合众国,联合王国以及其 他有权取得赔偿国家之赔偿要求,将以闩 部各占领区及德国国外资产适当部分满足 之。
四 苏联除在本占领区内取得赔偿外 ,尚可自西方各占领区取得:
(a)对于德国平时经济并不需要之 可用而且完整之主要工业设备,首如冶金 ,化学及机器制造业领域内之资本性设备 ,苏联将搬运百分之十五,惟应以同等价 佰之食物,谋,宋炭,锌,木材,陶器, 汽油及其他认可之商品,向德境各西部占 【宫交换。
(b)凡属德国平时经济所不需要; 且应还离德境西部各占领区之主要工业 备,其中百分之十应就赔偿项下移交与苏 联政府,苏联无须再付给代价或用以交换 之实物。
搬运上述a及b两项所规定之设备, 应同时进行。
五 西部各占领区赔偿项下应予搬运 之设备之数量,至迟应于今后六个月内 7 定之。
六 工业设备之搬运将体速进行,并 应按照(五) 款所决定之日期起,于两年 内完成之。 (四)款(a)项所规定之生 ·产品之交付,应尽速开始,苏联且应按照 议定之办法,分期于今后五年内付清。德 国平时经济所不需,因此可供赔偿之主 工业设备,其数量及性质将由管制委会按 照盘国赔偿委会在法国参与下所制定之政 策,予以决定,并交由该设备原来所在地之占领区司令官作最后核准。
七 在应行搬运设术数量确定之前, 按照第(六)启最后一句所规定之程序, 决定可以搬运之设备,须预先交出。
八 苏联政府对于座落德境西部各 领区之德国企业及下列(九)款所述之国 家国境以外之一切德国国外资产,放弃】 切赔偿要求。
九 联合王国及美国政府对于座落德 境东部占领区之德国企业以及德国在保加 利亚,芬兰,匈牙利,罗马尼亚及奥地利 东部之资产,放弃一切赔偿要求。
一〇 苏联政府对于在德境所 获之黄金,不作任何要求。
四 德国舰艇及商船之处置
[编辑]甲。下列各项分配德国舰艇之原则, 业经同意 •
一 德国水而䴘艇之全部实力,包括 活及修理中之槛,惟已沉没及盟国接 收之无艇例外,应由美英苏三国均分。
二 所谓建造或修理中之毓艇,系指 按照此型式估计可望于三月至六月内建造 或修理竣工者,建造或修理中之各舰艇 是否须建造完成或修理竣事,将由三强共 纸之技术委会决定,并参照如下之规定, 按照上述建体或修理工作应予完成时间之 原则,务使德国船坞内之技工人数不致增 加,并使德国任何造船及具联带之工业不 致重开。所谓完工日期系指舰艇第一次 8 坞航行之日期,若以不时标准计算,则指 坞将无移交与政府之例行日期。
三 德国潜艇大部应予盘沉。保留之 高艇以双为与,此项保留之潜艇应英 、美、苏三号均分,作为实验及技术上之 用。
四 凡属于按照第一及第三款移与盟 国众艇之一切军械,军火及德国绿军之供 应品存货,均应移交与接收此项 之国
家。五 三国政府同意组织“三号海军委 会,应派代表雨名及所需之风 若干人 成,负就分龉德霅槛艇及三号有关继卣 舰队协议所引起之其他细节事项,向三国 政府提出委会所议决之建议。该委之总 部设在柏林,应于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年日 以前召开首次会谈。该委会各国代 有互相勘察各地德国医艇之权利。
六 三国政府同意此项移交,包括建 造及修理中之舰艇,应于最短期间完成, 但不得迟于一九四六年二月十五日。该委 会每隔两周应提出报告书一次,两包括该 委会所决议之积极分配舰艇之建议。
乙、三国同意下列分配德国商船之原 则:
一 凡德国商船,无论在何地向三 投降,应由苏、英、美三国均分。此项船 斐之真正移交各有关国家,应在对战事 结束后之适当时期实行之。英美二国应就 分得之德国投降商船中,出适当数量分 耐予共同对德作战中商船损失惨军之兵占 国。苏联所分得之船集则网出一部份归 诸波兰。
二 在对日作战期间,此等船只之分 派,配员与运用等事宜应由联合 调整 局与联合海事部管辖丹主持之。
三 此等船长之真正移交轩应候对日 作战结束后,三国会同组成之船只委员会 应将可用之船只开列清单予以估价,并应 根糁第一段之原则,提供分配之建议,备 资采纳。
四 凡盟国对德管制委员会认为维护 德国平时基本经济所需之德国内河与沿海 船只,可不包括在三强均分之船我内。
五 三国政府同意成立三方联合组成 之商船委员会,由每与政府派遣代表二名 ,随同必要之专员出席。该会职务在向三 国政府提交业经仝意之特定德国商船分配 办法之题议,并处理三国政府开对于德国 商船问摄协议所引起之其他有关事宜。该 会总号设柏林,首次会议应在一九四五年 九月】日前举行。该会各国代表团,基于互利,有橛检查碇泊任何地点之德国 商船。
五 哥尼斯堡城及其邻近地域
[编辑]会议中会讨论苏联政府之提议,即在 缔结和约,就国境问题作劤后决定前,苏 联西方邻近波的海之国境当自但 一点起,向东经朗斯堡——格尔达湾 之北,止于立陶宛,波兰共和国以及东普 鲁士之境接地噤。
会议中存原则上已同意接受上 联 政府关于哥尼斯堡及北邻近地过后交 苏联之捏。确定之国境线当家加以 斯定。于国总统与联合王国首相标明:被 等愿在未来之和平会议支持无次会议之 此项议案。 ...
六 战争罪犯
[编辑]三国政府会涉及最近数星期英,美 ,苏,迭代表在伦敦举行之商谈。此次商 谈系欲对于一切战主犯,无判方式 协定。按照一九四三年十月莫斯科 , 此等罪犯之罪行,在地理上并无特别 。三国政府再度宜明愿迅速与公正审判此 辈战争罪犯之本意。被等希望伦敦之谈判 在最近之将来获得无成协定之结果。彼 等认为尽速开始无判此主要战乃极其 重要之事情。首批被告之名单将于本年九 月一日前公布之。
七 奥地利
[编辑]会议中讨论际政府所提出关于地 利临时政府权力,扩展至原地利全境之议 案。三国政府同意在此美军队进入维也纳 之后,郎的三顾研究此一问题。
三国同意不向奥地利索取赔偿。
八 波兰
[编辑]甲、宣言:
波兰国内外人民代表所致之协议,待人甚裴满意。此次协议得以依据克里米 亚会议之决定,而组成三国共同承认之 兰民族统一临时政府。英美政府与波兰民 族统一临时政府建立外交关系后,已使被 等停止承认前伦敦波兰政府。故后者已不 存在。
英美政府承认波兰民族统一临时政府 为波兰国政府,凡在英美境内或英美控制 下属于波兰国家之财产,不问此种财产之 形式,英美决采取步骤,维护其利益。进 一步,彼等将设法防止此种财产移交予第 三者。波兰民族统一临时政府应获得一切 便利,将会被非法侵占之任何属于波兰国 家之财产,按平常法定步骤,重新予以收 回。
三珮政愿协助波兰族统一临时政府 ,使所有愿返波兰之侨居国外波兰人,包 沿波兰军队与商船人员,在实际可能范围 内无于尽速回返波兰。彼等希望此回返 租国之波涛人民将与所有波兰公民享受同 等之个人及财产权利。
波兰民族统一临时政府,依据克里米 亚会议之决定,已同意基于普遍与秘密公 民投票之方式,尽速举行自由与不受约束 之选举,关于此点,三强已注意及之。
所有.一切民主与反纳粹政党均有参加 选举及提出候选人之权利。盟国报界代 ,无论选举前或选举时,均享有充份 ,向全世界报导波兰局势之发展。
依照克里米亚会议对被问题所致 之协议,三国政府袖秽波兰民族统 一临时政府对波兰应在西方北方得倾 土之意见,波兰回家议会主席兰民族 就一临时政府委员会列席会议,充分说 明虢等之观点。三国政府社袖出申被等之 意见,波兰西方鏕界之最后定,应等待 和约缔结时。
三国政府领袖同意:在波兰西方 举 最后划定前,在波罗的海斯流蒙台偏西之 点起治奥德尔河至该河与西尼斯河交流处 并沿西尼斯而诺克边境一辉以东之前德 国领土,包括依据本次会议成立之谅解不归苏联管辖东普鲁士之一部分,并包括前 低泽自由市区域,将属于兰国家管辖之 下。职是之故,此等地区不得视作苏联在 德国之占领区。
九 签订和约及参加联合国机构
[编辑]三国政府认为目前义大利,保加利亚 ,芬兰,匈牙利与罗马尼亚之不正常局势 应由缔结和平条约而加以结束。彼等深 倍其他有关盟国政府亦必抱同机意见。
在三国政府方面,被等已将准佛与义 大利缔结和约之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列 入必须由外长会议予以讨论之紧要问题中 。义大利乃轴心国中首先与德国断绝关系 之国家,对于击溃德国,会作实际之贡献 ,且现亦已参加国对日作战。义大利本 身已自法西斯政权中解放出来,雨在重建 民主政府与制度方面已有提足之进步。与 公认之民主义大利政府完成此种和约之缔 结,将使三国政府可能实现彼等之愿望, 及关于支持义大利加入联合国机构之请求 。
三国政府将与保加利亚,芬兰,国 牙利及罗马尼亚筹备缔结和约之任务,季 诸外长会议。与各该公认之民主政府完成 此种相约之缔结后,亦将使三国政府可能 支持被等加入联合国机构之请求。三国政 府同意各自在最近之将来,根据当局势 研究在签订和对前与芬兰,罗马尼亚, 保加利亚及匈牙利在可能程度中建立外交 关系之问题。
鉴于欧洲战争已告猫巢,情形改, 盟国报业代黄应享有充粉自南,将罗马尼 亚,保加利亚,匈牙利与芬兰之动态报导 于全世界,此为三国政府所深信不疑者。 关于容许其他国家参加联合国机构,联合 国宪章第四条称:
一 凡他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本 众章所视之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
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得为联合国会员国。二 准许上述国家为联合国会 将由大会根据安全理事会之推荐决定之。
凡在战争中维持中立并能符合上列各 格之国家,如启加入联合国机为会员 三国政府就其本身而言,将予以支持。
但三国政府认为必须证明者,被擎不 能登成现行西班牙政府提出加入联合国组 维为会员之请求,西班牙政府在轴心国 支持下成立之后,从其来源,性质,动态 记录,以及与侵略国家之密切关系而言, 并不具备成为联合国会员国所必具备之资 格。
十 区域性托治制度
[编辑]本会议会经研究对苏联政府对于托治 地区问题之建议,托治地区之定义,即如 克里米亚会踪及联合国宪章所规划者。此 一问题经由交换意见以后,决定前义大利 殖民地区之理,须待对和约常嘅时 照决定,义大利殖民地区之问题,将九 月份举行之五国外长会议予以商讨。
十一 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等国家盟国管制委员会工作程序之修改
[编辑]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盟国营 辅委员会中之苏代说,会向联合王国及 美国之志会代求,提出目前因为广兴结束 ,在爱团委员会工作上应本号之建路 三国政府对此行予注意。
三国政府同意对于该国内无国惓制委 员会视院之修改工作即在目前进行,同时 将联合向各该国提出但战整件之三国政府 之刈谷与青年列入考虑,并以本约所附媒 时政府所提关于匈牙利之建议(附录一】 作为对各该国管工作程序之基础。
十二 依次遣送德国人民问题
[编辑]三国政府对此问题予以全而考虑以后 ,认为馀留在波兰,捷克,匈牙利等地德 国人民及军队之社工作应予进行,三国 政府同意此项造送必须按照次序出之以 合乎人道之方式。
由于大批德国人民重返德国,必将增 加占领当局原有之负也,三国政府认为德 国管制委员会首应对此问题予以考虑,并 谋如何将此重返德国人民平均分配于各个 占领区内。各国政府将训令其派驻管制委 员会之代表尽速将业上波兰,捷克与匈牙 利回到德国之人数,以及对未来可能进行 之遣送时间及人数比例之估计,参目前 德国情形分别呈报各该政府。
上列情形,将同时通知捷克政府,波 临时政府以及匈牙利盟国管制委员会, 并将要求镀等在三国政府尚未接获德国管 制委员会各该国家代表报告并予以后驱逐 德人工作加以审否以前,暂停进一步之 逐电国行为。
十三 罗马尼亚之炼油设备
[编辑]本会议同意设置两个平行专门委员会 此一由英国及苏联专家组成,另一个由 美国及苏联专家组成,以研究各项事实及 文件,作为处理对移罗马尼亚采油设 阳膜之基础,本会议并同意此等专家 十日内就地开始工作。
十四 伊朗
[编辑]本会议同意盟国军队应立即从德黑兰 撤退,而盟军进一步撤离伊朗之问题,将 于一九四五年九月在伦敦举行之外长会议 中予以讨论。
十五 丹吉尔国际区
[编辑]苏联所 关于丹吉尔国际区之计划, 业经予以研究,因而获得下列决定:
三国政府研究丹吉区问题以后, 于丹吉尔在战略上之重要性,同意将包括丹吉尔城及邻近地区在内之地带,保留 由国际共管。
丹吉至问题,将在不久师可举行之巴 黎会议中,由苏联,美国,联合王国及法 国代表予以讨论。
十六 黑海海峡问题
[编辑]三国政府认为特娄大台之决定,应 常参照前情势予以修改。三国政府认为 此一问题应当列为三国政府与土耳其直接 谈话时之主摄。
十七 国际内陆水道
[编辑]本会议已对美国代表所提出之此项 开关予以考虑,并一致同意将壮即交付 伦敦即将举行之外长会议讨论。
十八 欧洲陆上运输会议
[编辑]英美两国甩席本会绕之代表已将英美 两国对于重开欧洲陆上运楡会让网络对知 苏联代表,并已陈述欢迎联保证参加 项运输会议之意见。苏联代表然已同意 加此项会议。
十九 对于管制德国委员会军事长官之训令
[编辑]三国政府同意各向该国派驻德国爱 委员会代表发出调分,以使代表 战机内之素会一切决定。
二十 关于利用盟国财产以执行轴心蘅星国家之赔偿及“战利品”处理问题
[编辑]美国代表所提出之建议(附录二)是由本会议在原则上予以接受,惟协定之草 拟须经过外交手续完成。
二十一 军事谈判
[编辑]当本会议进行时,三国政府之参谋总 长亦会同时举行会议,讨论有关共同利益 之军事问题。
附录一
[编辑]以下为七月十二日(苏联代表)向美 国及联合王国代表致送之有关盟国匈牙利 管制委员会之函件全文:
“兹鉴于对德战争结束所引起之变更 局势,苏联政府认为盟国在匈牙利之管制 委员会必需建立以下之工作秩序:”
“一、在对匈牙利和平尚未完成之际 ,盟国管制委员会之主席及副主席应与英 美两国代表经常举行会议,讨论有关该会 之最重要问题,此项会议每十日应举行一 次,遇有必要时应增加其次数。 ”
“盟国管制委员会对于一般原则问题 之指令,应由盟国管制委员会主席于取得 英美代表同意后,向匈牙利当局发出。”
“二、英美两国在盟国管制委员会中 之代表,将出席该委员会中各部门负责人 员之联席会议,该会将由管制会主席召集 ,经常举行。英美代表并将亲自或以某种 场合由其代表人员参加跟管制会主席创设 之混合委员会,以解决有关实施管制会工 作之间题。”
“三、英美两国代表将在该国自由移 动,惟须事先将时间及路程告知盟国管制 委员会。”
“四、一切有关英美在匈牙利之代表 及其随从人员之出入匈牙利之批准问题, 将由盟国管制委员会主席在一定时间或最 多一星期之内就地决定。”
“五、英美代表以飞机载运邮件,货 物及外交文件进出匈牙利时,须经盟国管 制委员会之安排而于一定时间之内执行,如遇特殊情形,须于事先与盟国管制委员 会主席取得协议。”
“余认为除上列各项以外,尚有必需 另加声明者,即举凡一九四五年一月二十 日承认之一切盟国匈牙利管制委员会之现 存势态,应在将来仍属有效。”
附录二
[编辑]利用盟国财产执行轴心卫星国家之赔 偿及“战利品”之处理问题。
一、赔偿以及“战利品”之负担,不 应落于盟国人民身上。
二、关于主要设备者。吾人反对赔偿 在“战利品”及任何其他口实之下移去盟 国财产。因为此项财产之移运,足以增加 盟国人民由于工厂破坏,市场及贸易关系 断绝所造成之损失。盟国财产之被夺占, 将使轴心卫星国家不能实践停战时所作之 完全恢复盟国及其人民权益之诺言。
美国希望其他占领国家交还其业已移 去之设备并停止移运之行为。假定此等移 去之设备不能归还时,美国将要求卫星国 家给予美国以充份,有效而迅速之补偿, 而此种补偿,应当具有与赔款相同之优先 权。
上述之原则适用于盟国个别入民全部 或部份主有之财产,至于在所移去之财产 中,美国及盟国利益不占最大部份者,美 国希望得到充份,有效而迅速之补偿。
三、关于现行生产品。美国并不反对 从盟国投资之现行生产品中取得赔偿物资 ,但卫星国家必需给予盟国方面以充份之 外汇或生产品,以使彼等可以收回合理数 量之外汇支出,并可获得其投资之合理报 酬,此项权偿亦应具有与赔偿相同之优先 权。
吾人以为卫星国家不应缔结一切否认 盟国,对于贸易,原料及工业等等要求权 益之条约或协定与协议,亦不应更动目前 业已存在之情势而使其引起与上述条约协 定协议相同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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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在美国属公有领域,因其是当地或外国的政府公文。参考美国版权局实践手册(二)第313.6(C)(2)条。此类文件包括“立法命令、司法决议、行政决议、公共规章以及诸如此类的官方法令。” 这不包括由联合国及其机构或是美洲国家组织首先发布的作品。参考实践手册第3版第313.6(C)(2)条和美国法典第17章第104(b)(5)条。 美国之外的政府公文仍有可能在美国外拥有版权。取决于外国法律和规章,美国州和地方政府也可能在海外拥有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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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
此作品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因其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作品,参考美国法典第17篇第1章第105条。此作品也可能在其他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如果:
否则,美国仍然能在其他国家以及地区掌有美国联邦政府作品版权。[1] 本模板不适用于单个美国州政府、属地政府、市政府,或任何次级政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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