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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茨坦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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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茨坦協定
蘇、美、英三國政府


波茨坦協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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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七年三月廿四日國務院發表朴 魯門總統,艾德畷百相與史太林元帥在柏 林(波葖蚶)會議中所完成之協定,內容 如下:

柏林會寫程序之亞約

蘇、美、英三國政府首長於一九四五 年七月十七日至八月二日所舉行之柏林會 議中,完成如下之緒論:

一 設立外長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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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黃英曾诚,爲設立外長會議, 以便從事於和平協議所必要之備工作起 第,完成協定如下:

一 設立外長會議,由英國,蘇聯, 中國,法國與美國各外長組合而成。

二 (1) 外長會議通常在倫敦集 會,外長會議將來所設立之聯合秘書處, 即以倫敦爲永久地址。每一外長將出高級 代蛋一人及技術顧問一小團作陪,外長不 在時,高級代表有權進行會議。

(2 ) 第一次外長會議至遲須於一九 四五年九月一日在倫敦舉行。在其他京城 内,經一致同意後,得隨時舉行會議,

三 (1)以言當前之重要任務,外 長會議有權擬(以便向聯合國提出)對 義大利,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匈牙利 你懷之相約,並建解决在歐洲戰爭終止 時斷而未决之領土問題。當適當之德與 府成立時,外長會議將被用作準備與德國 協驗和平之工具,此項協議將由德國政府 予以接受。

〔2〕爲分別履行每一任務起見,外 長會議將由在敵國投降作上代表签字之 會員國組成之。在對義大利之和平協議中,法國純為義大利投降條件之薟宇國 。其他會適當其直接有關之問題提出討 論時,將被邀參加。

(3) 他問題,經曾國政府】致 同意時,隨時提交外長會議。

四 (1)外長會議每遇考慮對某一 國有直接利害關球乙問題而該國在外長會 議中無代发在內之時,則應邀請該國造 派代表參加此項題之討論 统。

(2)會議可能就共所考之特殊 散,决定處理程序。在若情況下,會議 可在其他有關國家参加班,先進行本身名 初步商討。在其他情形下,會讓可 某侮殊問題寫求解決之合國舉行正式會議 。

B. 三國政府依照本質 (卽版家 會議)之決議,已分向中法兩極蝶出請 ,請其接受此】報告,並加入共同設立外 長會議。被通過之請求內容如下:

外長會議擬定一式同樣之巢分別送 達中法兩國政府。

英美三國發府認爲對於歐洲之粗平 協議,必須立即開始必要之備工作。因 此,英美蘇三國同意應設立五强外長會議 ,以便草擬對歐洲各甌國之和約而提交聯 合國。外長會議並授權建議歐洲領土問題 之解火網法,及考慮會員國同意向會議所 提出之其他問題。

三國政府所通過之內容如下: 『美英三國政府同意邀請中國(法 國政府通過上開之內容參加立 外長會議。英美蘇三國政府對於中國(法 國)政府之參加此項,貼爲重,並 希早日應邀。』

C. 爲公報中所列舉之特殊计的而設 立外長會議,將不損及克里米亞會議之協儀,該項協議爲美國,蘇聯及英國三聲 長應定期舉行會商。

D 波茨坦會議鑑於設立外長會議一 事已成立協議,故對於歐洲財委 地位,亦有所考慮。會議所引爲滿意者, 啾為歐洲麒問委自曾已提供無條件投怦忒,嵇園及吳大利境門佔領區及 國在此二門成立官躪機極乙是露,而販 國管制德政策具有能性之工作,將由 員會負貨處理,由定乃同意該取消歐 顧問委員會。

二 初期管制德國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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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管制德國機之協定,德國 境性最高權力之執行,由英法國 司璧合遵本國政府命,分別在其各自之 佔領區內質行,並共同處有關全國之 一般事務。

二1 在可能實行之範圍內,對整個德 國之人民須予以同等待遇。

三 駐德盟軍管制委員實對於佔領德 橱必須信守之指針如下:

(1)完全解除德國武裝,使之非軍 事化,剷除或控制可用以作爲軍事生產之 一切德國工業 。爲達到此目標起見: (a) 凡德國一切陸海空軍,黨衛軍, 挺進隊,自備軍,秘密警察及其全部構 ,參謀人員與各種組織十包括參謀本部 ,軍官團,後備隊,軍事學校,退伍军人 等一切組織及其他軍事與牛軍事之機構, 以及足以保持德國軍事傳統不滅之一切供 樂部與協會等,應永遠完全脫除,以禁止 德國軍國主義及納粹主義之復活典故祖 (b)一切武器,軍火與戰及製造之 特別設施,均歸盟軍處值,予以毀滅。 一切飛機,一切武器,軍火與戰具,均 上保留與製造。

(2)使德國人民確信軍事上已完全 失敗,並不能逃避自己所造成之袁任。因 彼等所採取之殘暴作戰及納粹分子之瘋狂 抵抗,已破壞德國之經濟而無法避免混亂 與困苦也。

(3)推毀國社黨其附屬機構,解 散一切納粹組織,並確保此等機構永久不能在任何形式下復活,所有任何納粹或 事行動與宣傳,均在禁止之例。

(4)準備使總國政治生活能在民主 基礎上重新建立,並使德國將來在國際政 清生活上參與和平合作。

凡形成希特勒政體基礎如對於宗教, 種族與政治信仰行政觀,所訂立之一切 納粹法律應予廢止。任何司法,行政或其 他方面之歧視,均不容存在。

四 戰爭罪犯及參加策制或實施納粹 事業,而結果造成暴行或戰爭罪行之人物 ,必須加以逮捕並交付宋。納粹領袖及 支持納粹之仔力人物,納粹機構與組織中 之高級官員,與危害盟國佔領及其他抱敵 對態度之一切人物,應加以逮捕與拘禁。

五 一切納粹黨徒,不僅在名義上參 鎖該黨活動者,及其他對於國標有敵 對行爲者,不得担任公職與牛公。且在 若干重要之私入事業上,亦不得居於負責 地位。此等人必須由被認爲在政治上,遺 Q上與性格上,確能協助德國正其民主制 度發展之人,予以接替。

六 德國教育應徹底加以改造,以消 與納粹與軍國主義之理論,面使民主思想 可能順利發展。

七 司法制度,必須根據民主與正義 ,以及依照不分種埃,民族,國籍或宗教 之公民平等權利原則,重行訂立。

八 德國之行政管理,必須根據中央 政治分權及發展地方政府權限爲原則。爲 達到此項的起凡:

(1)德國全國各地應按照民主原則 尤其須經由選舉委員會,在軍事安全與 軍事佔領日的許可之下,儘速恢復地方自 治。

(2)德國各地一切民主政黨,應進 許並鼓勵其成立,並予以會及公開討論 權利。

(3)議員與選舉之原則,在可能順 利實施地方自治之時,應儘速在州政府, 省政府及邦政安行施。

( 4 )德國中央政府目前暫不立。但若干實際上重要之德國中央行政部門, 如:財政,運輸,交通,對外貿易及工業 等,以部長爲首長,應予立,此等部門 將受管制委員會指揮,

九 除在顧及與保證軍事安全之需要 外,言論,出版與宗教等自由將獲得准許 ,宗教機關亦將受館重。即自組織之 工會,在不違反軍事安全之條件下,亦在 許可之例。

乙、經濟原則:

一〇 爲欲根除德國之戰爭勢力,來 凡單械,軍火,戰,各種飛機及海翰, 均應嚴禁並供止其生產。金屬品,化學品 ,機器及其他戰時經濟直接需要之物資, 應加以嚴格之管制,並須於業已核准之 德國戰後不時需求,以適應見於第十五款 之各項目標。凡非生菜(業經核准】所 必需之生產力,對應按照盟國委會所提並 經各有關政府通過之計劃,加以搬運或破 堪。

一一 德國經濟應在做運之實際日期 内使其離心化,俾能杜絕目前經濟力量因 卡选雨,通卡,托葉斯及其他提斷辦法 所造成之過份集中現象。

一二 組織德國經濟之工作,首應者 農業及國內和平工業之發展。

一三 在佔領期間,德國應被視爲一 應就下 經濟整偈。爲達成此項目標, 列各端,建立共同政策:

(a)工讀 工業生產及其分配,

(b)農業,林業及漁業

(c)工資,物價及定量分配5

(d)整個德國之進出口計劃,

(e)貨幣與銀行,中央賦稅應關稅

(f)工業作戰力之搬運與充作

(g)運輸與交通。

此項政策之施行應適應各地形。

一四 盟國之管制,應施諾德國經濟 惟以達成下列各項目標所需要者爲限:

(a)實施工業解除武裝與非軍事化賠償與業經認可之進出口等計劃,

(b)確保生產並維持物品及工力, 以適應褾境 佔領軍及亡人士之需求;以 及維持德國人民之一般生活水準,惟此項 水準不得超過歐洲國家一般生活水準。 所謂歐洲國家係全部歐洲國家,惟聯合 王國及蘇聯則例外。)

〔c )根據國管開會之决定,確保 各佔領區之必需品保持平均之分配,在 全德以內產生一下術之經濟,並減少輸入 需求。

(d)管制德國工業及,一切經濟金融 之國際往來,中包括進口與出口,藉以 防止德與戰尔滯力之發展,並達成上述其 他各項目標。

(e) 德國一切有關經濟活動之公 私科學研究與實驗機以及試論室等等, 予以管制。

一五 爲進行並維持盟國管制委會所 規定之經濟管制,必須組織一德 行政 糊,並使其在可能範圍內,暈負起宣佈 並實施此項管制工作。務懊德國人民明瞭 此項管制工作之執行,以及其任何未之 處,概應自負其實。德國整個工作如有與 佔領標牴觸者,均應加以禁止。

一六 立採取下列各項揹施:

(a)對運輸作必要之修復,

(b)增加煤斤產量;

(c)增加農業生產至最大限度;

(d)對房屋及必需之公用事業,作 緊急之修復。

一七 盟國控制委會應採取適當步驟 ,對於一切參加對德作戰聯合國家所卡控 制之德國閦外資產,施行管制並加以理 。

一八 德國應保留足够之資歷,俾能 於償付賠償之後,使其人民無須外來助 節能生活。爲實現德國之經濟平衡,應規 定必要之步驟,以便償付業經國管制委 會所批准之進口貨貨價,並應消先自現行 生產品及存貨出所得之款,償付此項貨

價。

上述條款不適用於賠償協定四款(a) 項及四款(b)項所指之設備及生產品。

三 德國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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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蘇聯之賠償要求,將以搬運德 蘇佔領區物資及德國國外資產適當部分滿 足之。

二 蘇聯負責就其本身所獲得之賠償 項下,劃撥若干與波蘭,以滿足波蘭之賠 償要求。

三 美利堅合衆國,聯合王國以及其 他有權取得賠償國家之賠償要求,將以閂 部各佔領區及德國國外資產適當部分滿足 之。

四 蘇聯除在本佔領區內取得賠償外 ,尚可自西方各佔領區取得:

(a)對於德國平時經濟並不需要之 可用而且完整之主要工業設備,首如冶金 ,化學及機器製造業領域內之資本性設備 ,蘇聯將搬運百分之十五,惟應以同等價 佰之食物,謀,宋炭,鋅,木材,陶器, 汽油及其他認可之商品,向德境各西部佔 【宮交換。

(b)凡屬德國平時經濟所不需要; 且應還離德境西部各佔領區之主要工業 備,其中百分之十應就賠償項下移交與蘇 聯政府,蘇聯無須再付給代價或用以交換 之實物。

搬運上述a及b兩項所規定之設備, 應同時進行。

五 西部各佔領區賠償項下應予搬運 之設備之數量,至遲應于今後六個月內 7 定之。

六 工業設備之搬運將体速進行,並 應按照(五) 款所决定之日期起,於兩年 内完成之。 (四)款(a)項所規定之生 ·產品之交付,應儘速開始,蘇聯且應按照 議定之辦法,分期於今後五年内付清。德 國平時經濟所不需,因此可供賠償之主 工業設備,其數量及性質將由管制委會按 照盤國賠償委會在法國參與下所制定之政 策,予以决定,並交由該設備原來所在地之佔領區司令官作最後核准。

七 在應行搬運設術數量確定之前, 按照第(六)啟最後一句所規定之程序, 决定可以搬運之設備,須預先交出。

八 蘇聯政府對於座落德境西部各 領區之德國企業及下列(九)款所述之國 家國境以外之一切德國國外資產,放棄】 切賠償要求。

九 聯合王國及美國政府對於座落德 境東部佔領區之德國企業以及德國在保加 利亞,芬蘭,匈牙利,羅馬尼亞及奥地利 東部之資產,放棄一切賠償要求。

一〇 蘇聯政府對於在德境所 獲之黃金,不作任何要求。

四 德國艦艇及商船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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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下列各項分配德國艦艇之原則, 業經同意 •

一 德國水而鷈艇之全部實力,包括 活及修理中之檻,惟已沉沒及盟國接 收之無艇例外,應由美英蘇三國均分。

二 所謂建造或修理中之毓艇,係指 按照此型式估計可望於三月至六月內建造 或修理竣工者,建造或修理中之各艦艇 是否須建造完成或修理竣事,將由三强共 紙之技術委會决定,並參照如下之規定, 按照上述建體或修理工作應予完成時間之 原則,務使德國船塢內之技工人數不致增 加,並使德國任何造船及具聯帶之工業不 致重開。所謂完工日期係指艦艇第一次 8 塢航行之日期,若以不時標準計算,則指 塢將無移交與政府之例行日期。

三 德國潛艇大部應予盤沉。保留之 高艇以雙爲與,此項保留之潛艇應英 、美、蘇三號均分,作爲實驗及技術上之 用。

四 凡屬於按照第一及第三款移與盟 國衆艇之一切軍械,軍火及德國綠軍之供 應品存貨,均應移交與接收此項 之國

家。

五 三國政府同意組織「三號海軍委 會,應派代表雨名及所需之風 若干人 成,負就分齬德霅檻艇及三號有關繼卣 艦隊協議所引起之其他細節事項,向三國 政府提出委會所議決之建議。該委之總 部設在柏林,應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年日 以前召開首次會談。該委會各國代 有互相勘察各地德國醫艇之權利。

六 三國政府同意此項移交,包括建 造及修理中之艦艇,應於最短期間完成, 但不得遲於一九四六年二月十五日。該委 會每隔兩週應提出報告書一次,兩包括該 委會所决議之積極分配艦艇之建議。

乙、三國同意下列分配德國商船之原 则:

一 凡德國商船,無論在何地向三 投降,應由蘇、英、美三國均分。此項船 斐之眞正移交各有關國家,應在對戰事 結束後之適當時期實行之。英美二國應就 分得之德國投降商船中,出適當數量分 耐予共同對德作戰中商船損失慘軍之兵佔 國。蘇聯所分得之船集則網出一部份歸 諸波蘭。

二 在對日作戰期間,此等船隻之分 派,配員與運用等事宜應由聯合 調整 局與聯合海事部管轄丹主持之。

三 此等船長之眞正移交軒應候對日 作戰結束後,三國會同組成之船隻委員會 應將可用之船隻開列清單予以估價,並應 根糝第一段之原則,提供分配之建議,備 資採納。

四 凡盟國對德管制委員會認爲維護 德國平時基本經濟所需之德國內河與沿海 船隻,可不包括在三强均分之船我内。

五 三國政府同意成立三方聯合組成 之商船委員會,由每與政府派遣代表二名 ,隨同必要之專員出席。該會職務在向三 國政府提交業經仝意之特定德國商船分配 辦法之題議,並處理三國政府開對於德國 商船問攝協議所引起之其他有關事宜。該 會總號設柏林,首次會議應在一九四五年 九月】日前舉行。該會各國代表團,基於互利,有橛檢查碇泊任何地點之德國 商船。

五 哥尼斯堡城及其鄰近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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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中會討論蘇聯政府之提議,即在 締結和約,就國境問題作劤後决定前,蘇 聯西方鄰近波的海之國境當自但 一點起,向東經朗斯堡——格爾達灣 之北,止於立陶宛,波蘭共和國以及東普 魯士之境接地噤。

會議中存原則上已同意接受上 聯 政府關於哥尼斯堡及北鄰近地過後交 蘇聯之捏。確定之國境綫當家加以 斯定。於國總統與聯合王國首相標明:被 等願在未來之和平會議支持无次會議之 此項議案。 ...

六 戰爭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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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政府會涉及最近數星期英,美 ,蘇,迭代表在倫敦舉行之商談。此次商 談係欲對於一切戰主犯,無判方式 協定。按照一九四三年十月莫斯科 , 此等罪犯之罪行,在地理上並無特別 。三國政府再度宜明願迅速與公正審判此 輩戰爭罪犯之本意。被等希望倫敦之談判 在最近之將來獲得無成協定之結果。彼 等認爲儘速開始無判此主要戰乃極其 重要之事情。首批被告之名單將於本年九 月一日前公佈之。

七 奥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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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中討論際政府所提出關於地 利臨時政府權力,擴展至原地利全境之議 案。三國政府同意在此美軍隊進入維也納 之後,郎的三顧研究此一問題。

三國同意不向奧地利索取賠償。

八 波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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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宣言:

波蘭國內外人民代表所致之協議,待人甚裴滿意。此次協議得以依據克里米 亞會議之決定,而組成三國共同承認之 蘭民族統一臨時政府。英美政府與波蘭民 族統一臨時政府建立外交關係後,已使被 等停止承認前倫敦波蘭政府。故後者已不 存在。

英美政府承認波蘭民族統一臨時政府 爲波蘭國政府,凡在英美境内或英美控制 下屬於波蘭國家之財產,不問此種財產之 形式,英美决採取步驟,維護其利益。進 一步,彼等將設法防止此種財產移交予第 三者。波蘭民族統一臨時政府應獲得一切 便利,將會被非法侵佔之任何屬於波蘭國 家之財產,按平常法定步驟,重新予以收 囘。

三珮政願協助波蘭族統一臨時政府 ,使所有願返波蘭之僑居國外波蘭人,包 沿波蘭軍隊與商船人員,在實際可能範圍 內無於儘速回返波蘭。彼等希望此回返 租國之波涛人民將與所有波蘭公民享受同 等之個人及財產權利。

波蘭民族統一臨時政府,依據克里米 亞會議之决定,已同意基於普遍與祕密公 民投票之方式,儘速舉行自由與不受約束 之選舉,關於此點,三强已注意及之。

所有.一切民主與反納粹政黨均有參加 選舉及提出候選人之權利。盟國報界代 ,無論選舉前或選舉時,均享有充份 ,向全世界報導波蘭局勢之發展。

依照克里米亞會議對被問題所致 之協議,三國政府袖穢波蘭民族統 一臨時政府對波蘭應在西方北方得傾 土之意見,波蘭回家議會主席蘭民族 就一臨時政府委員會列席會議,充分說 明虢等之觀點。三國政府社袖出申被等之 意見,波蘭西方鏕界之最後定,應等待 和約締結時。

三國政府領袖同意:在波蘭西方 舉 最後劃定前,在波羅的海斯流蒙台偏西之 點起治奧德爾河至該河與西尼斯河交流處 並沿西尼斯而諾克邊境一輝以東之前德 國領土,包括依據本次會議成立之諒解不歸蘇聯管轄東普魯士之一部分,並包括前 低澤自由市區域,將屬於蘭國家管轄之 下。職是之故,此等地區不得視作蘇聯在 德國之佔領區。

九 簽訂和約及參加聯合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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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政府認爲目前義大利,保加利亞 ,芬蘭,匈牙利與羅馬尼亞之不正常局勢 應由締結和平條約而加以結束。彼等深 倍其他有關盟國政府亦必抱同機意見。

在三國政府方面,被等已將準佛與義 大利締結和約之工作,作爲首要任務,列 入必須由外長會議予以討論之緊要問題中 。義大利乃軸心國中首先與德國斷絕關係 之國家,對於擊潰德國,會作實際之貢獻 ,且現亦已參加國對日作戰。義大利本 身已自法西斯政權中解放出來,雨在重建 民主政府與制度方面已有提足之進步。與 公認之民主義大利政府完成此種和約之締 結,將使三國政府可能實現彼等之願望, 及關於支持義大利加入聯合國機構之請求 。

三國政府將與保加利亞,芬蘭,國 牙利及羅馬尼亞籌備締結和約之任務,季 諸外長會議。與各該公認之民主政府完成 此種相約之締結後,亦將使三國政府可能 支持被等加入聯合國機構之請求。三國政 府同意各自在最近之將來,根據當局勢 研究在簽訂和對前與芬蘭,羅馬尼亞, 保加利亞及匈牙利在可能程度中建立外交 關係之問題。

鑒於歐洲戰爭已告貓巢,情形改, 盟國報業代黃應享有充粉自南,將羅馬尼 亞,保加利亞,匈牙利與芬蘭之動態報導 於全世界,此爲三國政府所深信不疑者。 關於容許其他國家參加聯合國機構,聯合 國憲章第四條稱:

一 凡他愛好和平之國家,接受本 衆章所視之義務,經本組織認爲確能

意履行該項義務者,得爲聯合國會員國。

二 准許上述國家爲聯合國會 將由大會根據安全理事會之推薦决定之。

凡在戰爭中維持中立並能符合上列各 格之國家,如啓加入聯合國機爲會員 三國政府就其本身而言,將予以支持。

但三國政府認爲必須證明者,被擎不 能登成現行西班牙政府提出加入聯合國組 維爲會員之請求,西班牙政府在軸心國 支持下成立之後,從其來源,性質,動態 記錄,以及與侵略國家之密切關係而言, 並不具備成爲聯合國會員國所必具備之資 格。

十 區域性托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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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會經研究對蘇聯政府對於托治 地區問題之建議,托治地區之定義,即如 克里米亞會蹤及聯合國憲章所規劃者。此 一問題經由交換意見以後,决定前義大利 殖民地區之理,須待對和約常嘅時 照决定,義大利殖民地區之問題,將九 月份舉行之五國外長會議予以商討。

十一 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匈牙利等國家盟國管制委員會工作程序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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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匈牙利盟國營 輔委員會中之蘇代說,會向聯合王國及 美國之志會代求,提出目前因爲廣興结束 ,在愛團委員會工作上應本號之建路 三國政府對此行予注意。

三國政府同意對於該國內無國惓制委 員會視院之修改工作即在目前進行,同時 將聯合向各該國提出但戰整件之三國政府 之刈谷與青年列入考慮,並以本約所附媒 時政府所提關於匈牙利之建議(附錄一】 作爲對各該國管工作程序之基礎。

十二 依次遣送德國人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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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政府對此問題予以全而考慮以後 ,認爲餘留在波蘭,捷克,匈牙利等地德 國人民及軍隊之社工作應予進行,三國 政府同意此項造送必須按照次序出之以 合乎人道之方式。

由於大批德國人民重返德國,必將增 加佔領當局原有之負也,三國政府認爲德 國管制委員會首應對此問題予以考慮,並 謀如何將此重返德國人民平均分配於各個 佔領區內。各國政府將訓令其派駐管制委 員會之代表儘速將業上波蘭,捷克與匈牙 利回到德國之人數,以及對未來可能進行 之遣送時間及人數比例之估計,參目前 德國情形分别呈報各該政府。

上列情形,將同時通知捷克政府,波 臨時政府以及匈牙利盟國管制委員會, 並將要求镀等在三國政府尚未接獲德國管 制委員會各該國家代表報告並予以後驅逐 德人工作加以審否以前,暫停進一步之 逐電國行爲。

十三 羅馬尼亞之煉油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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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同意設置兩個平行專門委員會 此一由英國及蘇聯專家組成,另一個由 美國及蘇聯專家組成,以研究各項事實及 文件,作爲處理對移羅馬尼亞採油設 阳膜之基礎,本會議並同意此等專家 十日內就地開始工作。

十四 伊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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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同意盟國軍隊應立卽從德黑蘭 撤退,而盟軍進一步撤離伊朗之問題,將 於一九四五年九月在倫敦舉行之外長會議 中予以討論。

十五 丹吉爾國際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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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聯所 關於丹吉爾國際區之計劃, 業經予以研究,因而獲得下列决定:

三國政府研究丹吉區問題以後, 於丹吉爾在戰略上之重要性,同意將包括丹吉爾城及鄰近地區在內之地帶,保留 由國際共管。

丹吉至問題,將在不久師可舉行之巴 黎會議中,由蘇聯,美國,聯合王國及法 國代表予以討論。

十六 黑海海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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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政府認爲特婁大台之决定,應 常參照前情勢予以修改。三國政府認爲 此一問題應當列爲三國政府與土耳其直接 談話時之主攝。

十七 國際內陸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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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已對美國代表所提出之此項 開關予以考慮,並一致同意將壯即交付 倫敦即將舉行之外長會議討論。

十八 歐洲陸上運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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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兩國甩席本會繞之代表已將英美 兩國對於重開歐洲陸上運楡會讓網絡對知 蘇聯代表,並已陳述歡迎聯保證參加 項運輸會議之意見。蘇聯代表然已同意 加此項會議。

十九 對於管制德國委員會軍事長官之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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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政府同意各向該國派駐德國愛 委員會代表發出調分,以使代表 戰機內之素會一切决定。

二十 關於利用盟國財產以執行軸心蘅星國家之賠償及「戰利品」處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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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代表所提出之建議(附錄二)是由本會議在原則上予以接受,惟協定之草 擬須經過外交手續完成。

二十一 軍事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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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本會議進行時,三國政府之參謀總 長亦會同時舉行會議,討論有關共同利益 之軍事問題。

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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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爲七月十二日(蘇聯代表)向美 國及聯合王國代表致送之有關盟國匈牙利 管制委員會之函件全文:

「茲鑑於對德戰爭結束所引起之變更 局勢,蘇聯政府認爲盟國在匈牙利之管制 委員會必需建立以下之工作秩序:」

「一、在對匈牙利和平尚未完成之際 ,盟國管制委員會之主席及副主席應與英 美兩國代表經常舉行會議,討論有關該會 之最重要問題,此項會議每十日應舉行一 次,遇有必要時應增加其次數。 」

「盟國管制委員會對於一般原則問題 之指令,應由盟國管制委員會主席於取得 英美代表同意後,向匈牙利當局發出。」

「二、英美兩國在盟國管制委員會中 之代表,將出席該委員會中各部門負責人 員之聯席會議,該會將由管制會主席召集 ,經常舉行。英美代表並將親自或以某種 場合由其代表人員參加跟管制會主席創設 之混合委員會,以解決有關實施管制會工 作之間題。」

「三、英美兩國代表將在該國自由移 動,惟須事先將時間及路程告知盟國管制 委員會。」

「四、一切有關英美在匈牙利之代表 及其隨從人員之出入匈牙利之批准問題, 將由盟國管制委員會主席在一定時間或最 多一星期之內就地决定。」

「五、英美代表以飛機載運郵件,貨 物及外交文件進出匈牙利時,須經盟國管 制委員會之安排而於一定時間之內執行,如遇特殊情形,須於事先與盟國管制委員 會主席取得協議。」

「余認爲除上列各項以外,尚有必需 另加聲明者,卽舉凡一九四五年一月二十 日承認之一切盟國匈牙利管制委員會之現 存勢態,應在將來仍屬有效。」

附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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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盟國財產執行軸心衛星國家之賠 償及「戰利品」之處理問題。

一、賠償以及「戰利品」之負担,不 應落於盟國人民身上。

二、關於主要設備者。吾人反對賠償 在「戰利品」及任何其他口實之下移去盟 國財產。因爲此項財產之移運,足以增加 盟國人民由於工廠破壞,市場及貿易關係 斷絕所造成之損失。盟國財產之被奪佔, 將使軸心衛星國家不能實踐停戰時所作之 完全恢復盟國及其人民權益之諾言。

美國希望其他佔領國家交還其業已移 去之設備並停止移運之行爲。假定此等移 去之設備不能歸還時,美國將要求衛星國 家給予美國以充份,有效而迅速之補償, 而此種補償,應當具有與賠款相同之優先 權。

上述之原則適用於盟國個別入民全部 或部份主有之財產,至於在所移去之財產 中,美國及盟國利益不佔最大部份者,美 國希望得到充份,有效而迅速之補償。

三、關於現行生產品。美國並不反對 從盟國投資之現行生產品中取得賠償物資 ,但衛星國家必需給予盟國方面以充份之 外匯或生產品,以使彼等可以收囘合理數 量之外匯支出,並可獲得其投資之合理報 酬,此項權償亦應具有與賠償相同之優先 權。

吾人以爲衛星國家不應締結一切否認 盟國,對於貿易,原料及工業等等要求權 益之條約或協定與協議,亦不應更動目前 業已存在之情勢而使其引起與上述條約協 定協議相同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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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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