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商躲避收口船钞分别征免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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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商躲避收口船钞分别征免章程
同治九年年间
1870年于北京
发布机关:大清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本作品收录于《约章成案汇览

本章程由总理衙门与普鲁士公使议定,通行照会有约各国公使,订立日期不明。

一、凡有商船收口躲避者,其进口时,须由领事官行文知照海关,并将其末后出口单送关查阅,以资稽查。

一、凡有商船由领事官知照系收口躲避者,该船须遵守该口一切章程,由关择定停泊处所,不致与别项贸易船只日行事宜有所窒碍,并随时派差看守。倘系从外国来者,亟应按约免征船钞、放行;倘系从通商别口,执有四个月专照者,则计在口内躲避日期,应扣除核算,由该关注明专照、放行。惟该船除应修理,准照章起货,暂时存栈外,其馀各船若系空船进口,仍须空船出口;若系装货出口,仍须原船原货出口。凡有收口后在本口起卸货物,或零装货物、贩运出口者,自应照约完纳船钞,仍由该关查明有无专照进口,按躲避日期核算办理。

本作品来自清朝时期的法令约章文书案牍。依据1910年12月18日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该类别不能得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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