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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商躲避收口船鈔分別徵免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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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商躲避收口船鈔分別徵免章程
同治九年年間
1870年於北京
發布機關:大清總理各國事務衙門
本作品收錄於《約章成案匯覽

本章程由總理衙門與普魯士公使議定,通行照會有約各國公使,訂立日期不明。

一、凡有商船收口躲避者,其進口時,須由領事官行文知照海關,並將其末後出口單送關查閱,以資稽查。

一、凡有商船由領事官知照係收口躲避者,該船須遵守該口一切章程,由關擇定停泊處所,不致與別項貿易船隻日行事宜有所窒礙,並隨時派差看守。倘係從外國來者,亟應按約免徵船鈔、放行;倘係從通商別口,執有四箇月專照者,則計在口內躲避日期,應扣除核算,由該關註明專照、放行。惟該船除應修理,准照章起貨,暫時存棧外,其餘各船若係空船進口,仍須空船出口;若係裝貨出口,仍須原船原貨出口。凡有收口後在本口起卸貨物,或零裝貨物、販運出口者,自應照約完納船鈔,仍由該關查明有無專照進口,按躲避日期核算辦理。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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