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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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2018年8月30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是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带动引领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的先行示范区。为了加快推进先行区建设和发展,为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先试提供法治保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先行区行政管理事项决定如下:
一、本决定所称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是指经山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在我市黄河沿岸南起小清河、北至徒骇河、东至章丘、西至齐河,总面积为1030平方公里的区域,包括先行区管委会直接管理的区域(称直管区),以及与相关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协同管理的区域(称协同区)。
先行区的范围,应当根据发展需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筹规划及时予以调整。
二、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先行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行使相应市级行政管理权,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先行区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组织制定并推进实施先行区开发开放的政策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先行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先行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统筹规划先行区产业布局,协调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四)负责直管区经济社会管理,组织实施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全面履行区级管理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根据先行区发展需要和简政放权改革要求,先行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行使省、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授予或者委托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承接相应管理事项。
先行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可以依法委托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
四、协同区范围内,先行区管委会负责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的协调实施;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阳区人民政府以及高新区管委会,应当遵循先行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等有关规定,负责各自辖区的行政管理事项。
五、市有关部门依法在先行区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规定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行使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接受先行区管委会的统筹协调。
六、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先行区行政管理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先行区管委会应当依照权责清单,建立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探索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打造优质高效的发展环境。
七、支持先行区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先行先试,优先实施国家和省各类试点政策,探索扩大深化改革的领域和内容,辐射带动周边区域协同协作、联动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共同发展。
八、因改革发展需要,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部分条款的适用需要在先行区作出调整的,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相关决定。
先行区管委会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九、本决定所称直管区,是指先行区范围内的大桥、崔寨、孙耿、太平四个街道办事处,泺口街道办事处所属鹊山东、鹊山北、鹊山南、梅花山、月牙坝五个居委会,以及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
本决定所称协同区,是指在先行区范围内除直管区以外的区域。
十、本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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