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浙江省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全省印刷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浙江省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全省印刷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通知 浙新出印刷字〔1998〕第462号 1998年12月21日 |
各市(地)、县(市)新闻出版(文化)局、轻工业局(经委、工业局)、公安局、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2号)的规定和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全国印刷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通知》(新出联〔1998〕30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印刷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并重新审核登记、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印刷业是特种行业,其承印的印刷品品种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开展印刷业清理整顿,加强印刷业管理,实行印刷业许可证制度,是保证印刷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印刷业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条例》和新闻出版署等三部门《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抓好清理整顿工作。
为了加强对全省印刷业清理整顿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省里建立由省新闻出版局、轻纺办、公安厅、工商局和“扫黄”办负责人参加的省清理整顿印刷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新闻出版局)。各地可参照省里做法,建立清理整顿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印刷业的清理整顿工作。省辖市城区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省辖市有关部门直接负责,城区有关部门协助配合。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刷业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通知》(浙政发〔1998〕29号)明确的职责分工,各类印刷企业的日常管理和审核登记、发证工作,由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同时,强调部门之间的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全省印刷业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排版、制版、印刷(包括平版印刷、凸版印刷、凹版印刷、丝网印刷)、装订、复印、打印、影印等经营活动的所有印刷企业(户)。
清理整顿的内容是,核查印刷企业(户)开办条件、证照、印刷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和印刷手续、管理制度等。核查印刷企业(户)有否印制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和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有否印制侵权盗版印刷品和其他违规印刷行为等。
三、清理整顿的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至1999年6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清理整顿工作开始,各地新闻出版(文化)、轻工(经委、工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联合在当地宣传媒体发布对印刷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公告,并组织印刷业经营者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印刷业管理的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整顿的动员教育;要求印刷企业(户)联系实际,开展自查自纠。各印刷企业(户)应携《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到当地市、县新闻出版(文化)部门领取并如实填报《印刷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调查表应在规定时间内(由各地自定)交回,同时,应附送自查报告和经营场地(所)、法定代表人、资金(资产)证明。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原持有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公安部门予以收回,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普查清理阶段。由各级清理整顿工作小组核实印刷企业(户)的基本情况,摸清底数,汇总分析,分类排序,制订方案,对印刷企业逐一进行普查清理。
(三)验收换(核)证阶段。通过普查清理,对符合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基本条件的,由市、县新闻出版(文化)部门发给《印刷业登记表》,经核准后发放《印刷业许可证》。《印刷业许可证》是印刷企业(户)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许可证件。印刷企业(户)持《印刷业许可证》,可以从事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不再申领《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已发《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可在明年年检时再换发《印刷业许可证》。印刷企业(户)领取《印刷业许可证》后,须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重新换发或核验《特种行业许可证》。需要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商标等专项印刷的印刷企业,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分别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等专项证书,并向公安部门申请重新换发或核验《特种行业许可证》。印刷企业(户)持上述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各地发放各类许可证的情况,应分别报送省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省新闻出版局将对全省出版物印刷企业进行年检;省轻纺办将对经轻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的符合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基本条件的企业(户),发放《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印刷企业的审核发证,由所在地市、县新闻出版(文化)、轻工(经委、工业)部门逐级报送省新闻出版局或省轻纺办,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主管部门核准,再依法办理其他手续。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印刷企业。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应向所在地市、县新闻出版(文化)、保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各地在清理整顿中,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户),由市、县新闻出版(文化)、公安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或不予核发许可证通知书。对不予核发许可证和限期整改仍未达到标准的,由公安部门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变更登记,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四、工作要求
(一)严厉打击非法印刷经营活动。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坚决取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无证照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地下厂、点,特别是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印刷活动的地下黑窝;对翻印境外政治性非法出版物,非法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盗印辞书、工具书、教学用书及其他畅销书,伪造票证,非法印制假冒商标、广告、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企业(户),由新闻出版(文化)、轻工(经委、工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刷企业(户),由新闻出版(文化)、轻工(经委、工业)等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刷许可证。新闻出版(文化)、轻工(经委、工业)、公安等部门吊销印刷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该印刷企业(户)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加强宏观调控,压缩总量,优化结构。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印刷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印刷企业总量、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压缩总量,减少重复,优化企业结构,鼓励大中型印刷企业以资本为纽带,采取联合、兼并、控股等方式吸纳小型印刷企业,实现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合理安排和布局印刷生产力,使印刷生产力的结构和布局适应市场需求。
在清理整顿期间,暂停对新建印刷企业(户)的审批。
(三)建立规章制度,加强经常性管理。通过清理整顿,各地要制定防止非法印刷经营活动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和健全规章,加强日常检查,严格执行《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内部资料及广告宣传品准印、商标标识印制许可、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年检等制度,督促印刷企业(户)自觉做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四)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汇报工作情况。这次清理整顿工作面广、量大、政策性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应及时向省清理整顿印刷业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汇报。1999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省里将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情况组织检查。1999年6月20日前,各地应分别向省新闻出版局、轻纺办、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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