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聞出版局、浙江省輕紡行業管理辦公室、浙江省公安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對全省印刷業進行全面清理整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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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聞出版局 浙江省輕紡行業管理辦公室 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於對全省印刷業進行全面清理整頓的通知

浙新出印刷字〔1998〕第462號
1998年12月21日

 各市(地)、縣(市)新聞出版(文化)局、輕工業局(經委、工業局)、公安局、工商局:

  根據國務院《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12號)的規定和新聞出版署、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對全國印刷業進行全面清理整頓的通知》(新出聯〔1998〕30號)的要求,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全省印刷業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頓,並重新審核登記、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認真組織開展清理整頓工作

  印刷業是特種行業,其承印的印刷品品種多、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開展印刷業清理整頓,加強印刷業管理,實行印刷業許可證制度,是保證印刷業持續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大舉措。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從維護社會安定和政治穩定的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加強印刷業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條例》和新聞出版署等三部門《通知》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抓好清理整頓工作。

  為了加強對全省印刷業清理整頓工作的協調和指導,省里建立由省新聞出版局、輕紡辦、公安廳、工商局和「掃黃」辦負責人參加的省清理整頓印刷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新聞出版局)。各地可參照省里做法,建立清理整頓工作小組,負責本轄區印刷業的清理整頓工作。省轄市城區的清理整頓工作,由省轄市有關部門直接負責,城區有關部門協助配合。根據省政府《關於印刷業管理部門及其職責的通知》(浙政發〔1998〕29號)明確的職責分工,各類印刷企業的日常管理和審核登記、發證工作,由有關部門分別負責。同時,強調部門之間的互相協作,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全省印刷業的清理整頓工作。

  二、清理整頓的範圍和內容

  清理整頓的範圍是,凡在我省境內從事排版、製版、印刷(包括平版印刷、凸版印刷、凹版印刷、絲網印刷)、裝訂、複印、打印、影印等經營活動的所有印刷企業(戶)。

  清理整頓的內容是,核查印刷企業(戶)開辦條件、證照、印刷經營活動的業務範圍和印刷手續、管理制度等。核查印刷企業(戶)有否印製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和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以及國家明令禁止印製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有否印製侵權盜版印刷品和其他違規印刷行為等。

  三、清理整頓的步驟

  清理整頓工作自本通知下達之日起,至1999年6月底結束。

  (一)動員部署階段。清理整頓工作開始,各地新聞出版(文化)、輕工(經委、工業)、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聯合在當地宣傳媒體發布對印刷業進行全面清理整頓的公告,並組織印刷業經營者認真學習國家有關印刷業管理的法規和規章,進行清理整頓的動員教育;要求印刷企業(戶)聯繫實際,開展自查自糾。各印刷企業(戶)應攜《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到當地市、縣新聞出版(文化)部門領取並如實填報《印刷企業基本情況調查表》。調查表應在規定時間內(由各地自定)交回,同時,應附送自查報告和經營場地(所)、法定代表人、資金(資產)證明。逾期不報的,視為自動放棄。其原持有的《特種行業許可證》由公安部門予以收回,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限期辦理註銷或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的,吊銷《營業執照》。

  (二)普查清理階段。由各級清理整頓工作小組核實印刷企業(戶)的基本情況,摸清底數,匯總分析,分類排序,制訂方案,對印刷企業逐一進行普查清理。

  (三)驗收換(核)證階段。通過普查清理,對符合其他印刷品印刷企業基本條件的,由市、縣新聞出版(文化)部門發給《印刷業登記表》,經核准後發放《印刷業許可證》。《印刷業許可證》是印刷企業(戶)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許可證件。印刷企業(戶)持《印刷業許可證》,可以從事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不再申領《其他印刷品印製許可證》,已發《其他印刷品印製許可證》,可在明年年檢時再換發《印刷業許可證》。印刷企業(戶)領取《印刷業許可證》後,須向當地公安部門申請重新換發或核驗《特種行業許可證》。需要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商標等專項印刷的印刷企業,必須具備規定的條件,分別取得《出版物印製許可證》、《包裝裝潢印刷品印製許可證》、《印製商標單位證書》等專項證書,並向公安部門申請重新換發或核驗《特種行業許可證》。印刷企業(戶)持上述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註冊登記後,方可從事印刷經營活動。各地發放各類許可證的情況,應分別報送省新聞出版局、公安廳、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省新聞出版局將對全省出版物印刷企業進行年檢;省輕紡辦將對經輕工業主管部門審核並逐級上報的符合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企業基本條件的企業(戶),發放《包裝裝潢印刷品印製許可證》。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印刷企業的審核發證,由所在地市、縣新聞出版(文化)、輕工(經委、工業)部門逐級報送省新聞出版局或省輕紡辦,經審核同意後報國家主管部門核准,再依法辦理其他手續。禁止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印刷企業。

  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應向所在地市、縣新聞出版(文化)、保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報縣級以上公安部門備案。單位內部印刷廠(所)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各地在清理整頓中,對經核查不符合條件的印刷企業(戶),由市、縣新聞出版(文化)、公安部門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或不予核發許可證通知書。對不予核發許可證和限期整改仍未達到標準的,由公安部門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或變更登記,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四、工作要求

  (一)嚴厲打擊非法印刷經營活動。公安、工商等部門要堅決取締未經批准擅自設立、無證照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地下廠、點,特別是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非法印刷活動的地下黑窩;對翻印境外政治性非法出版物,非法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製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盜印辭書、工具書、教學用書及其他暢銷書,偽造票證,非法印製假冒商標、廣告、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企業(戶),由新聞出版(文化)、輕工(經委、工業)、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規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印刷企業(戶),由新聞出版(文化)、輕工(經委、工業)等部門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吊銷印刷許可證。新聞出版(文化)、輕工(經委、工業)、公安等部門吊銷印刷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該印刷企業(戶)限期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加強宏觀調控,壓縮總量,優化結構。各地要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印刷業管理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印刷企業總量、布局、規劃的要求,結合實際,壓縮總量,減少重複,優化企業結構,鼓勵大中型印刷企業以資本為紐帶,採取聯合、兼併、控股等方式吸納小型印刷企業,實現資產重組和結構調整,合理安排和布局印刷生產力,使印刷生產力的結構和布局適應市場需求。

  在清理整頓期間,暫停對新建印刷企業(戶)的審批。

  (三)建立規章制度,加強經常性管理。通過清理整頓,各地要制定防止非法印刷經營活動的措施和辦法,建立和健全規章,加強日常檢查,嚴格執行《圖書、期刊印製委託書》、內部資料及廣告宣傳品准印、商標標識印製許可、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年檢等制度,督促印刷企業(戶)自覺做到誠實守信、合法經營。

  (四)加強信息交流,及時匯報工作情況。這次清理整頓工作面廣、量大、政策性強,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工作進展情況,各地應及時向省清理整頓印刷業領導小組和有關部門匯報。1999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省里將對各地清理整頓工作情況組織檢查。1999年6月20日前,各地應分別向省新聞出版局、輕紡辦、公安廳、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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