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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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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是推进海洋生态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海洋生态保护能力,加快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地区经济社会与海洋生态环境相协调具有重要意义。开展浙江省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要以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为抓手,通过用海政策、资金补助及重大项目引导等方式进行鼓励和支持,促进我省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全面推进和示范效应发挥。为扎实推进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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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我省海洋资源整合利用更加高效,海洋开发保护空间格局得到优化,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稳中有升,海洋生态文明意识广泛普及,海洋综合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全省海洋生态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到2020年,沿海各县(市、区)中涌现出一批创建先进单位,建成10个以上省级和国家级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形成各具特色的海洋生态建设发展模式。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区域经济建设和海洋生态建设协调发展;坚持科学引领,提升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依法治海,增强海洋综合监管能力;坚持示范带动,充分发挥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的引领带动作用。

二、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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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快海洋经济发展,优化海洋产业布局。注重海洋经济的绿色发展,既按自然规律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又按经济规律推动经济发展,提升区域海洋经济综合实力。注重沿海区域特色经济和海洋新兴产业发展,积极推广海洋生物资源利用、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及海洋能开发,倡导用生态文明理念指导和促进滨海旅游业、海洋文化产业等服务产业的加快发展。注重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依托海域和陆域资源禀赋、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能力,综合运用海域使用审批、海洋工程环评审批等手段,科学规划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海洋经济综合效益。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先进市、县(市、区)的海洋生产总值比重进一步提高,海洋产业中的第三产业占比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形成海洋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良好格局。

(二)加强海域海岛岸线开发管理,促进海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落实海域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和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严格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建立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机制,针对不同等别、类型和方式的经营性用岛开展价值评估,并加强执法管理,杜绝非法用岛。实施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控制,加强围填海管理。加快推进绿色港建设,加强码头污染源整治、船舶污染控制、船舶修造污染防治、危化品安全作业监管。落实海洋主体功能区制度,探索建立用海准入制度。严格落实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实施严格的开发利用活动管控措施和海洋环境标准,并实行监视监测和预测预警。

(三)强化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维护海洋生态安全。坚持以防为主、保护优先,实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系统推进海洋环境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源头保护机制、损害赔偿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将入海排污口达标排放情况纳入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内容,推动近岸水质稳中趋好。加大海洋生态保护的投入与建设力度,有效推进海洋保护区建设,探索在基础设施、要素资源等领域实行海陆联动。积极把海洋生态修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重点海域海湾生态修复计划,组织实施一批海洋生态修复示范工程,恢复受损海洋生态系统功能。在自然条件比较适宜的区域,试点开展滨海生态廊道建设,保护自然岸线和滨海湿地。推进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四)强化海洋管理创新,健全海洋环境综合管理体系。牢固树立创新意识,大力弘扬用改革的思维和改革的办法解决海洋生态建设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海陆统筹方式,探索建立海洋资源保护与陆域经济发展相协调,与沿海产业群、港口群、城市群建设相适应,与腹地开放开发相衔接的体制和机制,推动海陆共同发展、共同治理。创新海洋监管模式,探索建立海洋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机制,推动海洋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和海洋空间资源监视监测网建设。培育海洋产权交易市场,研究完善海域使用金动态调整、围填海计划差别化管理、海洋空间资源整治修复、生态用海审查等机制,鼓励温州、舟山等地开展海域管理改革和海洋综合执法改革。创新企业和社会参与海洋生态建设的载体,建立健全绿色准入制度和海洋环境责任保险等制度,探索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以及海洋治污第三方治理,健全和拓展公众、媒体和社会组织参与海洋生态建设的机制和渠道。

(五)弘扬海洋生态文化,倡导海洋生态文明理念。传承传统海洋文化,大力开展海洋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加强海洋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弘扬现代海洋生态文化,积极建设涉海文化设施,扩大海洋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繁荣海洋海岛文化,提高海洋文化品位。

三、创建要求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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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参与。省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的创建对象为所有沿海县(市、区)。各创建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组织制定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的实施方案。创建实施方案应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注重突出地方特色,明确重点任务、重点项目和进度要求,确保创建各项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2017年5月前,各沿海县(市、区)应完成创建实施方案的编制、送审及发布工作。

(二)量化考核。从2017年开始,以年度为单位,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对所有沿海县(市、区)的创建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包括所辖县〔市、区〕均分分值领先、创建成效突出的设区市)报省政府审定。

(三)重点支持。对年度排名前列的创建先进单位,给予资金补助和项目支持,优先安排国家海洋局的项目申报。

(四)动态管理。对年度创建先进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认定、选优汰劣。对连续三年以上考核进入前十位的县(市、区),报省政府审核公布。

四、工作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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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统一组织和指导省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负责建立科学、可行的创建工作机制,并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出台创建管理考核办法、指标体系、指标解释和评分办法、创建方案编制大纲等配套文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支持海洋生态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指导沿海各县(市、区)做好方案编制、项目谋划等工作,合力推动各项创建工作落到实处。沿海各县(市、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海洋生态保护实际,落实责任分工,扎实有序开展创建工作。

(二)加大政策供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的带动作用,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政策支持,优先保障国家、省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保障用海指标和用海、用岛审批。加大对创建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加大财政扶持和金融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努力形成多元化投入、多渠道筹措的机制和体系,保障建设资金需求。完善加强陆源污染物排海控制的政策举措,形成对陆源污染物入海的监管合力,海陆联动、统筹资源、综合发力,遏制海洋陆源污染。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示范区建设评价机制及体系,对造成重大海洋生态破坏事件和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技术和人才支撑。要发挥国家海洋二所、省海洋科学院等海洋科研单位的作用,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技术支持,深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湾区开发利用、生态修复保护等专项研究,积极开发、引进和推广清洁生产、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生态产业等各类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鼓励发展科技含量高的海洋生态产业项目,使用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适用技术。建立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信息网络,加强生态环境资料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及时跟踪环境变化趋势,提出对策措施。加强海洋人才队伍培养,构建开放的人才引进机制,加快建设一批能源类、环保类科技创新载体和服务平台。

(四)营造良好氛围。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及时总结、推广典型和经验做法。各市、县(市、区)要增强共同推进海洋强省建设的认识,积极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宣传作用,建立共同参与机制,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支持创建工作,营造创建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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