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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2016)浙1181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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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1181刑初286号

2017年1月19日

公诉机关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某车行老板。因本案于2016年8月19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龙泉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小青,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6〕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俞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张小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使用其QQ(账号为11×××29,网名为“八颗牙齿晒太阳[●]”)先后创建多个群名为“日本是中国的祖宗”、“大日本皇军军部”等QQ群,并将群设置为公开状态以吸引社会网友入群。期间,胡某为寻求精神刺激伙同群内成员多次在QQ群内发表亲日辱华言论,辱骂中国人,并发送丑化国家主要领导人形象的图片,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5月14日,被告人胡某使用其账号为11×××29的QQ创建名为“日本是中国的祖宗”的QQ群,后将该群名改为“日本是中国的祖宗3”。建群后,胡某多次在群内发表辱骂中国人的言论,如“你们中国人就是垃圾”、“杀光中国人人人有责从娃娃杀起”等;同时还在群内多次发送丑化国家领导人的图片侮辱国家领导人。

2.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胡某使用其号码为11×××29的QQ创建名为“日本是中国的祖宗”的QQ群。建群后,胡某多次在群内发表辱骂中国人的言语,如“中国男人都是吃日本大便长大的”、“猪狗不如的中国人”、“你们中国人永远的是日本人脚下的一坨屎”等;同时还在群内多次发送丑化国家领导人的图片侮辱国家领导人。

3.2016年7月5日,被告人胡某使用其号码为11×××29的QQ创建名为“日本是中国祖宗”的QQ群,后将该群名改为“日本是中国的祖宗”。建群后,胡某多次在群内发送丑化国家领导人的图片侮辱国家领导人。

4.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胡某使用其号码为11×××29的QQ创建名为“大日本皇军指挥中心”的QQ群,后将该群名改为“大日本皇军军部”。

5.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胡某使用其号码为11×××29的QQ创建名为“日本是中国祖宗2”的QQ群,后将该群名改为“日本是中国的祖宗”。建群后,胡某多次在群内发表辱骂中国人的言论,如“中国狗真是畜生”、“垃圾国旗”等;同时还在群内多次发送丑化国家领导人的图片侮辱国家领导人。

6.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胡某使用其号码为11×××29的QQ创建名为“日本是中国的祖宗3”的QQ群,后将该群名改为“大日本是中国人的祖宗”。

另查明: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胡某主动到龙泉市公安局剑池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6年10月17日,经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被告人胡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胡某、柳某、项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归案经过、归案说明、情况说明、户籍信息;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涉案QQ群聊天记录及图片光盘4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利用信息网络多次辱骂中国人,发表亲日辱华言论并发送大量丑化辱骂中国人及国家领导人的图片,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胡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一台(Berry牌)、手机一部(UOOGOU牌)予以没收,由龙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 娟

代理审判员  颜海滨

人民陪审员  方争鸣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代 书 记 员  雷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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