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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龍泉市人民法院(2016)浙1181刑初286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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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龍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6)浙1181刑初286號

2017年1月19日

公訴機關龍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漢族,小學文化,某車行老闆。因本案於2016年8月19日被龍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在龍泉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小青,浙江金鏗律師事務所律師。

龍泉市人民檢察院以龍檢公訴刑訴〔2016〕2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尋釁滋事罪,於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龍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俞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及其辯護人張小青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5月份以來,被告人胡某使用其QQ(賬號為11×××29,網名為「八顆牙齒曬太陽[●]」)先後創建多個群名為「日本是中國的祖宗」、「大日本皇軍軍部」等QQ群,並將群設置為公開狀態以吸引社會網友入群。期間,胡某為尋求精神刺激夥同群內成員多次在QQ群內發表親日辱華言論,辱罵中國人,並發送醜化國家主要領導人形象的圖片,具體事實如下:

1.2016年5月14日,被告人胡某使用其賬號為11×××29的QQ創建名為「日本是中國的祖宗」的QQ群,後將該群名改為「日本是中國的祖宗3」。建群後,胡某多次在群內發表辱罵中國人的言論,如「你們中國人就是垃圾」、「殺光中國人人人有責從娃娃殺起」等;同時還在群內多次發送醜化國家領導人的圖片侮辱國家領導人。

2.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胡某使用其號碼為11×××29的QQ創建名為「日本是中國的祖宗」的QQ群。建群後,胡某多次在群內發表辱罵中國人的言語,如「中國男人都是吃日本大便長大的」、「豬狗不如的中國人」、「你們中國人永遠的是日本人腳下的一坨屎」等;同時還在群內多次發送醜化國家領導人的圖片侮辱國家領導人。

3.2016年7月5日,被告人胡某使用其號碼為11×××29的QQ創建名為「日本是中國祖宗」的QQ群,後將該群名改為「日本是中國的祖宗」。建群後,胡某多次在群內發送醜化國家領導人的圖片侮辱國家領導人。

4.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胡某使用其號碼為11×××29的QQ創建名為「大日本皇軍指揮中心」的QQ群,後將該群名改為「大日本皇軍軍部」。

5.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胡某使用其號碼為11×××29的QQ創建名為「日本是中國祖宗2」的QQ群,後將該群名改為「日本是中國的祖宗」。建群後,胡某多次在群內發表辱罵中國人的言論,如「中國狗真是畜生」、「垃圾國旗」等;同時還在群內多次發送醜化國家領導人的圖片侮辱國家領導人。

6.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胡某使用其號碼為11×××29的QQ創建名為「日本是中國的祖宗3」的QQ群,後將該群名改為「大日本是中國人的祖宗」。

另查明: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胡某主動到龍泉市公安局劍池派出所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2016年10月17日,經麗水市第二人民醫院司法鑑定所法醫精神病鑑定,被告人胡某作案時無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被告人胡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胡某、柳某、項某的證言;受案登記表、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歸案經過、歸案說明、情況說明、戶籍信息;麗水市第二人民醫院司法鑑定所法醫精神病鑑定意見書;搜查筆錄、提取筆錄、提取照片、辨認筆錄;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涉案QQ群聊天記錄及圖片光盤4張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利用信息網絡多次辱罵中國人,發表親日辱華言論並發送大量醜化辱罵中國人及國家領導人的圖片,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胡某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上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電腦主機一台(Berry牌)、手機一部(UOOGOU牌)予以沒收,由龍泉市公安局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楊 娟

代理審判員  顏海濱

人民陪審員  方爭鳴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代 書 記 員  雷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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