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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9号(关于“保税混矿”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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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9号(关于“保税混矿”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18〕199号
2018年12月14日
发布机关: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网站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9号(关于“保税混矿”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18〕199号

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开展“保税混矿”业务,促进特殊区域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保税混矿”,是指特殊区域内企业对以保税方式进境的铁矿砂进行简单物理加工混合后再复运出区或离境的业务。

二、本公告所称“简单物理加工”,是指铁矿砂除平均粒度、成分含量等发生变化外,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实质性改变标准参照《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执行。

三、铁矿砂入区前应接受海关检验和监测,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方可入区,如不符合则应按海关要求做退运或检疫处理。

四、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并设立电子账册,记录货物的进、出、转、存等情况。

五、企业应设置专用区域存放“保税混矿”铁矿砂,不得与其他货物混放。

六、铁矿砂从特殊区域进入境内(特殊区域外)应接受海关检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4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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