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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9號(關於「保稅混礦」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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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9號(關於「保稅混礦」有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2018〕199號
2018年12月14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9號(關於「保稅混礦」有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2018〕199號

為複製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支持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下簡稱「特殊區域」)開展「保稅混礦」業務,促進特殊區域發展,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保稅混礦」,是指特殊區域內企業對以保稅方式進境的鐵礦砂進行簡單物理加工混合後再復運出區或離境的業務。

二、本公告所稱「簡單物理加工」,是指鐵礦砂除平均粒度、成分含量等發生變化外,未發生實質性改變。實質性改變標準參照《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22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38號修改)執行。

三、鐵礦砂入區前應接受海關檢驗和監測,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方可入區,如不符合則應按海關要求做退運或檢疫處理。

四、企業應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信息化管理系統,並設立電子賬冊,記錄貨物的進、出、轉、存等情況。

五、企業應設置專用區域存放「保稅混礦」鐵礦砂,不得與其他貨物混放。

六、鐵礦砂從特殊區域進入境內(特殊區域外)應接受海關檢驗。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12月1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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