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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47号(关于实施《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和《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联网核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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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47号(关于实施《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和《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联网核查的公告)
公告〔2018〕147号
2018年10月29日
发布机关:海关总署 商务部
海关总署网站

海关总署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47号(关于实施《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和《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联网核查的公告)

公告〔2018〕147号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商务部决定对《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和《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实行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和商务部共同对技术贸易和援外物资启动《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和《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二、商务部及其授权发证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发上述证件,并将有效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对证件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进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对于在联网核查实施前已合法申领的上述证件,企业可凭纸质证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四、因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提交纸本材料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六、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商务部

2018年10月29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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