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省筹备委员会组织条例
外观
海南建省筹备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8年5月24日(非现行条文) 1949年5月24日 1949年6月6日 公布于民国38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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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海南建省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隶属于行政院,负责筹备海南建省事宜。
第二条
- 海南建省地区包括海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及其附属岛屿。
第三条
- 本会设委员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以海南特区行政长官为主任委员,以长官公署秘书长各处处长为当然委员,馀由行政长官就左列人员遴请行政院聘任:
- 一、地方著有声望人士。
- 二、对于开发海南地区富有研究之专家。
- 三、有关之机关及法团人士。
第四条
- 本会设左列各处组,办理会议、文书、事务及有关筹备建省之研究、设计事项:
- 一、秘书处。
- 二、民政组。
- 三、财政组。
- 四、教育组。
- 五、建设组。
第五条
- 本会秘书处置秘书主任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负责处理一切会务,各组置组长副组长各一人,组长由委员互推兼任之。
第六条
- 本会秘书处置秘书二人,科长二人或三人,会计员一人,科员六人至九人,办事员三人至六人。
- 各组各置组员二人,办事员二人。
第七条
- 本会职员由行政官长公署调用之。
第八条
- 本会委员为无给职,除当然委员兼任组长者得照简派待遇酌支特别办公费外,其馀委员得酌支交通费。
第九条
- 本会每月举行委员会议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条
- 本会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一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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