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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建省籌備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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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建省籌備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8年5月24日(非現行條文)
1949年5月24日
1949年6月6日
公布於民國38年6月6日
中華民國 38 年 5 月 24 日 制定11條
中華民國 38 年 6 月 6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1 年 3 月 7 日 立法院通過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 61 年 3 月 18 日公布
中華民國 92 年 5 月 13 日 廢止11條
中華民國 92 年 5 月 28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95070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海南建省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隸屬於行政院,負責籌備海南建省事宜。

第二條

  海南建省地區包括海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中沙群島及其附屬島嶼。

第三條

  本會設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以海南特區行政長官為主任委員,以長官公署秘書長各處處長為當然委員,餘由行政長官就左列人員遴請行政院聘任:
  一、地方著有聲望人士。
  二、對於開發海南地區富有研究之專家。
  三、有關之機關及法團人士。

第四條

  本會設左列各處組,辦理會議、文書、事務及有關籌備建省之研究、設計事項:
  一、秘書處。
  二、民政組。
  三、財政組。
  四、教育組。
  五、建設組。

第五條

  本會秘書處置秘書主任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處理一切會務,各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組長由委員互推兼任之。

第六條

  本會秘書處置秘書二人,科長二人或三人,會計員一人,科員六人至九人,辦事員三人至六人。
  各組各置組員二人,辦事員二人。

第七條

  本會職員由行政官長公署調用之。

第八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除當然委員兼任組長者得照簡派待遇酌支特別辦公費外,其餘委員得酌支交通費。

第九條

  本會每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十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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