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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05年修编)》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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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05年修编)》的决定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05年修编)》的决定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海南省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

(2005年修编)》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9年7月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省政府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05年修编)》。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规划修编纲要。会议认为,省政府对纲要进行修编是适时的、必要的,修编纲要贯彻了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原则,符合我省实际,决定批准这一规划修编纲要。会议要求:

一、进一步加深认识,提高落实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自觉性。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海南生态省建设的重大战略意义。加强生态省建设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建设参与意识,大力营造促进生态省建设的社会氛围。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认真处理好保护和开发的关系,牢固树立破坏环境就是破坏生产力,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观念。要紧紧抓住国家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将生态省建设一届一届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真正使海南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积极探索实施绿色GDP统计方法和考核制度,依托海南生态环境和资源优势,加快生态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绿色农业、生态旅游业和新型工业,走出一条有海南特色的小康之路。

三、建立健全生态省建设的保障体系。要从行政、法律、经济、科技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和推动生态省建设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大生态省建设的执法力度,落实生态环境执法责任制。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违法砍伐森林、违法采矿、违法排污、破坏珊瑚礁和红树林、捕杀和经营野生保护动物的行为。

四、加快解决影响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促进生态建设和中部地区经济的良性发展。“十一五”期间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工程建设,加大资金投入,重点解决城镇生活污水的治理和城镇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要集中工业布局,严格控制和防治工业污染。对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要加大监督和整治力度。

五、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使生态省建设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要把人居环境建设与生态保护结合起来,加强城乡建设规划,大力建设具有海南特色的城镇生态住宅小区和生态文明村。城镇建设要突出体现“三低一高”(低楼层、低容积率、低建筑密度、高绿化率)特色。严格保护江河水环境和地下水资源,保证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除草剂,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绿色食品。

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要在继续完善生态省建设立法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生态省建设的执法监督,促进海南生态省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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