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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州图书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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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州图书馆章程 清朝
制定机关:海宁州图书馆
1904年
海宁市图书馆章程
本作品收录于《海宁图书馆志》。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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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馆设于海宁州城内,购置各种有用书籍纵人观览借阅,名曰海宁州图书馆。

  第二条 本馆以研究学问、淬砺智德、补助教育所未及为本旨。

  第三条 馆中书籍共分九科:一、法学科,二、文学科,三、兵学科,四、理学科,五、医学科,六、农学科,七、工学科,八、商学科,九、杂著科,以及各种图表标本等择要购备、分类储藏以餍阅者。

  第四条 除书籍、图表、标本外,并购备日报、旬报若干种以资博览。

  第五条 本馆启动时刻:自三月至八月,上午八时起下午四时止;自九月之至二月,上午九时起下午三时止。非时不能阅借(阅报不在此例)。

第二章 职员及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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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凡捐输第三章所载各捐项之人为本馆赞成员。

  第二条 凡本馆最初创办之人均为本馆发起员。

  第三条 本馆干事员由发起员公举发起员中二人任之,主掌馆中全部事宜。

  第四条 本馆延请主藏一人住宿馆中,专司收发、整理、检点书籍各事宜。

  第五条 赞成员之任务如左:(甲)有查核收支之权;(乙)有提议改良之权。

  第六条 发起员之任务如左:(甲)有改良章程之权;(乙)有稽查书籍及收支之权;(丙)有劝捐筹款之责任;(丁)有筹补亏缺之款项之责任;(戊)有扩充本馆应办事宜之责任。

  第七条 凡干事员既经公举委以各事,则于各事之范围内可以自由处置,并有催缴款项及实行本公定章程之各条款之责任,不得徇情推诿。

  第八条 干事员所办之事有不协众意者,赞成员可致函诘问,发起员可以集议改举。

  第九条 干事员岁一改举,其有办事妥协允惬众心者得再举连任。

  第十条 凡发起员有损坏本馆名誉或个人私德,及不能尽右载之任务者,其余之干事员、发起员可以于集议时提议,轻则劝诫,重则除名。

第三章 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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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馆岁入之款项如左:(甲)公款,随时筹拨;(乙)捐款,分三种:一、特别捐,无定数,亦不永远持续,除开办外以后有关于本馆之特别事项,临时集议筹办;二、常年捐,无定数,由各赞成员、发起员自认,按季首分缴(或于岁首全缴亦可);三、图书捐,唯须有用之帙方敢收领。

  第二条 本馆岁出之款项如左:(甲)书报费;(乙)主藏之薪费等。

  第三条 凡捐输以各捐项之人,若因第二章第十条及第四章第七条所载之故除名者,己缴之捐不得索回。

  第四条 本馆收支各款每岁终由干事员列表揭示,并报告本年捐款之赞成员及各发起员公核。

第四章 阅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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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凡欲阅书之人须先期至本馆办事处签名,由办事处给一阅览券,以后凭此阅书,逐年换给一次(赞成员、发起员亦同此例)。

  第二条 凡不持有证券者,概不能进内阅书(借书规则同)。

  第三条 阅书证券各人各用,不得借与他人或改给他人(借书证券同)。

  第四条 凡阅书人至馆阅书,须将所持证券交主藏验明并指明何书,由主藏从书室取交在阅书室阅看,阅毕仍交主藏收藏(阅书室另有章)。

  第五条 书室中之书非有主藏检交,阅书人不得任意纷检(发起员有稽查之责不在此例,惟查检后各书须仍归原处)。

  第六条 阅书人不得将所阅之图书损坏涂抹,否则由干事员向本人按照原价索赔。

  第七条 如有损坏涂抹等情抗不认赔者,无论是本馆之赞成员、发起员与否均索回其所领证券,并开除名籍永不准进内阅书。

第五章 借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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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凡借书人至馆借书除须持有借书证券外,并须暂纳信据银如其所借书之原价交主藏收藏,然后由主藏验明给借。至还书时主藏详细检点,查无损坏涂抹等情即将信据银如数交还,否则扣赔。

  第二条 若所借书有损坏涂抹等情,主藏不详细检点,事后经各发起员、干事员检出,或并未借出而书籍有损坏者,均责令主藏赔偿(阅书有损坏亦同此例)。

  第三条 凡借书本城每次不得过二本,五日内缴还;外镇不得过三本,七日内缴还,以便周转。如本城逾期十日,外镇逾期半月不缴者,即将信据银扣抵另购。办事人员不得徇情通融(外镇借书之邮费来往均归自理)。

  第四条 凡不缴纳信据银或缴不如额者,虽有借书证券亦不给借。

  第五条 凡图画标本概不借出。

第六章 阅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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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馆设有阅报室。阅报人不得将各报携至室外及任意毁弃。

  第二条 本馆所备日报以储藏一月为度。

  第三条 旬报、日报概不借出。

第七章 办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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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凡干事人员须随时到馆稽查办理馆中各事宜。

  第二条 凡干事人员既经举任各事,遇有疾病事故及游历就学等情,许临时托人代理。惟须经各发起员公认方为合格。

  第三条 本馆现在经费未充,巍篇巨简一时或难购备,拟由干事员向各藏书家借庋以便阅者。惟此项书籍概不借出。

  第四条 本馆设借书、阅书册各一。主藏主之,逐日登载借书、阅书人姓氏并书名、卷数、信据银数备查。

  第五条 本馆于每岁中邀集各发起员商酌改良扩充等事宜并改举干事。日期候届时由干事员酌定函知。 第六条若赞成员、发起员于平时有提议改良事件可随时函告干事员斟酌举办。如系重要事件可由干事员订期邀各发起员集议。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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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凡有远道游历人员欲至本馆游览者须先期函告干事员,以便招待一切。

  第二条 凡阅书人以道远不便,欲在本馆住宿者亦须先期函告,干事员当代筹寄宿之处。膳资铺陈均归自理。

  第三条 本馆范围以第一章第二条为限。凡非关于此范围内之事实,各赞成员、发起员概不得提议。

  第四条 以上各条如有不合宜处随时集议修改。惟未经修改之前,凡与本馆有关系之员务须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