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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寧州圖書館章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海寧州圖書館章程 清朝
制定機關:海寧州圖書館
1904年
海寧市圖書館章程
本作品收錄於《海寧圖書館志》。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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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館設於海寧州城內,購置各種有用書籍縱人觀覽借閱,名曰海寧州圖書館。

  第二條 本館以研究學問、淬礪智德、補助教育所未及為本旨。

  第三條 館中書籍共分九科:一、法學科,二、文學科,三、兵學科,四、理學科,五、醫學科,六、農學科,七、工學科,八、商學科,九、雜著科,以及各種圖表標本等擇要購備、分類儲藏以饜閱者。

  第四條 除書籍、圖表、標本外,併購備日報、旬報若干種以資博覽。

  第五條 本館啟動時刻:自三月至八月,上午八時起下午四時止;自九月之至二月,上午九時起下午三時止。非時不能閱借(閱報不在此例)。

第二章 職員及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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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凡捐輸第三章所載各捐項之人為本館贊成員。

  第二條 凡本館最初創辦之人均為本館發起員。

  第三條 本館幹事員由發起員公舉發起員中二人任之,主掌館中全部事宜。

  第四條 本館延請主藏一人住宿館中,專司收發、整理、檢點書籍各事宜。

  第五條 贊成員之任務如左:(甲)有查核收支之權;(乙)有提議改良之權。

  第六條 發起員之任務如左:(甲)有改良章程之權;(乙)有稽查書籍及收支之權;(丙)有勸捐籌款之責任;(丁)有籌補虧缺之款項之責任;(戊)有擴充本館應辦事宜之責任。

  第七條 凡幹事員既經公舉委以各事,則於各事之範圍內可以自由處置,並有催繳款項及實行本公定章程之各條款之責任,不得徇情推諉。

  第八條 幹事員所辦之事有不協眾意者,贊成員可致函詰問,發起員可以集議改舉。

  第九條 幹事員歲一改舉,其有辦事妥協允愜眾心者得再舉連任。

  第十條 凡發起員有損壞本館名譽或個人私德,及不能盡右載之任務者,其餘之幹事員、發起員可以於集議時提議,輕則勸誡,重則除名。

第三章 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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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館歲入之款項如左:(甲)公款,隨時籌撥;(乙)捐款,分三種:一、特別捐,無定數,亦不永遠持續,除開辦外以後有關於本館之特別事項,臨時集議籌辦;二、常年捐,無定數,由各贊成員、發起員自認,按季首分繳(或於歲首全繳亦可);三、圖書捐,唯須有用之帙方敢收領。

  第二條 本館歲出之款項如左:(甲)書報費;(乙)主藏之薪費等。

  第三條 凡捐輸以各捐項之人,若因第二章第十條及第四章第七條所載之故除名者,己繳之捐不得索回。

  第四條 本館收支各款每歲終由幹事員列表揭示,並報告本年捐款之贊成員及各發起員公核。

第四章 閱書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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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凡欲閱書之人須先期至本館辦事處簽名,由辦事處給一閱覽券,以後憑此閱書,逐年換給一次(贊成員、發起員亦同此例)。

  第二條 凡不持有證券者,概不能進內閱書(借書規則同)。

  第三條 閱書證券各人各用,不得借與他人或改給他人(借書證券同)。

  第四條 凡閱書人至館閱書,須將所持證券交主藏驗明並指明何書,由主藏從書室取交在閱書室閱看,閱畢仍交主藏收藏(閱書室另有章)。

  第五條 書室中之書非有主藏檢交,閱書人不得任意紛檢(發起員有稽查之責不在此例,惟查檢後各書須仍歸原處)。

  第六條 閱書人不得將所閱之圖書損壞塗抹,否則由幹事員向本人按照原價索賠。

  第七條 如有損壞塗抹等情抗不認賠者,無論是本館之贊成員、發起員與否均索回其所領證券,並開除名籍永不准進內閱書。

第五章 借書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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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凡借書人至館借書除須持有借書證券外,並須暫納信據銀如其所借書之原價交主藏收藏,然後由主藏驗明給借。至還書時主藏詳細檢點,查無損壞塗抹等情即將信據銀如數交還,否則扣賠。

  第二條 若所借書有損壞塗抹等情,主藏不詳細檢點,事後經各發起員、幹事員檢出,或並未借出而書籍有損壞者,均責令主藏賠償(閱書有損壞亦同此例)。

  第三條 凡借書本城每次不得過二本,五日內繳還;外鎮不得過三本,七日內繳還,以便周轉。如本城逾期十日,外鎮逾期半月不繳者,即將信據銀扣抵另購。辦事人員不得徇情通融(外鎮借書之郵費來往均歸自理)。

  第四條 凡不繳納信據銀或繳不如額者,雖有借書證券亦不給借。

  第五條 凡圖畫標本概不借出。

第六章 閱報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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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館設有閱報室。閱報人不得將各報攜至室外及任意毀棄。

  第二條 本館所備日報以儲藏一月為度。

  第三條 旬報、日報概不借出。

第七章 辦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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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凡幹事人員須隨時到館稽查辦理館中各事宜。

  第二條 凡幹事人員既經舉任各事,遇有疾病事故及遊歷就學等情,許臨時托人代理。惟須經各發起員公認方為合格。

  第三條 本館現在經費未充,巍篇巨簡一時或難購備,擬由幹事員向各藏書家借庋以便閱者。惟此項書籍概不借出。

  第四條 本館設借書、閱書冊各一。主藏主之,逐日登載借書、閱書人姓氏並書名、卷數、信據銀數備查。

  第五條 本館於每歲中邀集各發起員商酌改良擴充等事宜並改舉幹事。日期候屆時由幹事員酌定函知。 第六條若贊成員、發起員於平時有提議改良事件可隨時函告幹事員斟酌舉辦。如系重要事件可由幹事員訂期邀各發起員集議。

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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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凡有遠道遊歷人員欲至本館遊覽者須先期函告幹事員,以便招待一切。

  第二條 凡閱書人以道遠不便,欲在本館住宿者亦須先期函告,幹事員當代籌寄宿之處。膳資鋪陳均歸自理。

  第三條 本館範圍以第一章第二條為限。凡非關於此範圍內之事實,各贊成員、發起員概不得提議。

  第四條 以上各條如有不合宜處隨時集議修改。惟未經修改之前,凡與本館有關係之員務須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