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海峡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2010年6月29日于重庆市 |
(海峡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
为保障海峡两岸人民权益,促进两岸经济、科技与文化发展,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就两岸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目标
[编辑]双方同意本著平等互惠原则,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等两岸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提升两岸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创新、应用、管理及保护。
二、优先权利
[编辑]双方同意依各自规定,确认对方专利、商标及品种权第一次申请日的效力,并积极推动做出相应安排,保障两岸人民的优先权权益。
三、保护品种
[编辑]双方同意在各自公告的植物种类(植物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内受理对方品种权的申请,并就扩大可申请品种权之植物种类(植物品种保护名录)进行协商。
四、审查合作
[编辑]双方同意推动相互利用专利检索与审查结果、品种权审查和测试等合作及协商。
五、业界合作
[编辑]双方同意促进两岸专利、商标等业界合作,提供有效、便捷服务。
六、认证服务
[编辑]双方同意为促进两岸著作权贸易,建立著作权认证合作机制,于一方影音(音像)制品于他方出版时,得由一方指定之相关协会或团体办理著作权认证,并就建立图书、电脑程式(软件)等其他作品、制品认证制度交换意见。
七、协处机制
[编辑]双方同意建立执法协处机制,依各自规定妥善处理下列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保护事宜:
(一) 打击盗版及仿冒,特别是查处经由网路(网络)提供或帮助提供盗版图书、影音(音像)及电脑程式(软件)等侵权网站,以及在市场流通的盗版及仿冒品;
(二) 保护著名(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共同防止恶意抢注行为,并保障权利人行使申请撤销被抢注著名(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的权利;
(三) 强化水果及其他农产品虚伪产地标示(识)之市场监管及查处措施;
(四) 其他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保护事宜。
在处理上述权益保护事宜时,双方可相互提供必要的资讯,并通报处理结果。
八、业务交流
[编辑]双方同意开展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业务交流与合作事项如下:
(一) 推动业务主管部门人员进行工作会晤、考察参访、经验和技术交流、举办研讨会等,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二) 交换制度规范、资料库(数据文献资料)及其他相关资讯;
(三) 推动相关文件电子交换合作;
(四) 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流与合作;
(五) 加强对相关企业、代理人及公众的宣导;
(六) 双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项。
九、工作规划
[编辑]双方同意分别设置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品种权等工作组,负责商定具体工作规划及方案。
十、保密义务
[编辑]双方同意对于在执行本协议相关活动中所获资讯予以保密。但依请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一、限制用途
[编辑]双方同意仅依请求目的使用对方提供之资料。但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文书格式
[编辑]双方同意交换、通报、查询资讯及日常业务联系等,使用商定的文书格式。
十三、联系主体
[编辑]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联系。
十四、协议履行与变更
[编辑]双方应遵守协议。
本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十五、争议解决
[编辑]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六、未尽事宜
[编辑]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七、签署生效
[编辑]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 |
董事长 江丙坤 | 会长 陈云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