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2010年6月29日於重慶市 |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
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促進兩岸經濟、科技與文化發展,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保護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合作目標
[編輯]雙方同意本著平等互惠原則,加強專利、商標、著作權及植物品種權(植物新品種權)(以下簡稱品種權)等兩岸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協商解決相關問題,提升兩岸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的創新、應用、管理及保護。
二、優先權利
[編輯]雙方同意依各自規定,確認對方專利、商標及品種權第一次申請日的效力,並積極推動做出相應安排,保障兩岸人民的優先權權益。
三、保護品種
[編輯]雙方同意在各自公告的植物種類(植物品種保護名錄)範圍內受理對方品種權的申請,並就擴大可申請品種權之植物種類(植物品種保護名錄)進行協商。
四、審查合作
[編輯]雙方同意推動相互利用專利檢索與審查結果、品種權審查和測試等合作及協商。
五、業界合作
[編輯]雙方同意促進兩岸專利、商標等業界合作,提供有效、便捷服務。
六、認證服務
[編輯]雙方同意為促進兩岸著作權貿易,建立著作權認證合作機制,於一方影音(音像)製品於他方出版時,得由一方指定之相關協會或團體辦理著作權認證,並就建立圖書、電腦程式(軟件)等其他作品、製品認證制度交換意見。
七、協處機制
[編輯]雙方同意建立執法協處機制,依各自規定妥善處理下列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保護事宜:
(一) 打擊盜版及仿冒,特別是查處經由網路(網絡)提供或幫助提供盜版圖書、影音(音像)及電腦程式(軟件)等侵權網站,以及在市場流通的盜版及仿冒品;
(二) 保護著名(馳名)商標、地理標誌或著名產地名稱,共同防止惡意搶註行為,並保障權利人行使申請撤銷被搶註著名(馳名)商標、地理標誌或著名產地名稱的權利;
(三) 強化水果及其他農產品虛偽產地標示(識)之市場監管及查處措施;
(四) 其他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保護事宜。
在處理上述權益保護事宜時,雙方可相互提供必要的資訊,並通報處理結果。
八、業務交流
[編輯]雙方同意開展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業務交流與合作事項如下:
(一) 推動業務主管部門人員進行工作會晤、考察參訪、經驗和技術交流、舉辦研討會等,開展相關業務培訓;
(二) 交換制度規範、資料庫(數據文獻資料)及其他相關資訊;
(三) 推動相關文件電子交換合作;
(四) 促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交流與合作;
(五) 加強對相關企業、代理人及公眾的宣導;
(六) 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
九、工作規劃
[編輯]雙方同意分別設置專利、商標、著作權及品種權等工作組,負責商定具體工作規劃及方案。
十、保密義務
[編輯]雙方同意對於在執行本協議相關活動中所獲資訊予以保密。但依請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一、限制用途
[編輯]雙方同意僅依請求目的使用對方提供之資料。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文書格式
[編輯]雙方同意交換、通報、查詢資訊及日常業務聯繫等,使用商定的文書格式。
十三、聯繫主體
[編輯]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
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繫。
十四、協議履行與變更
[編輯]雙方應遵守協議。
本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十五、爭議解決
[編輯]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六、未盡事宜
[編輯]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七、簽署生效
[編輯]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對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本協議於六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 |
董事長 江丙坤 | 會長 陳雲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