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
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2008年6月13日 |
2008年6月13日,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与海协会会长陈云林在北京钓鱼台宾馆签署。 民国97年6月19日行政院第3097次会议予以核定 |
为增进海峡两岸人民交往,促进海峡两岸之间的旅游,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就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等有关两岸旅游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宜,双方分别由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以下简称台旅会)与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以下简称海旅会)联系实施。
(二)本协议的变更等其他相关事宜,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联系。
二、旅游安排
(一)双方同意赴台旅游以组团方式实施,采取团进团出形式,团体活动,整团往返。
(二)双方同意按照稳妥安全、循序渐进原则,视情对组团人数、日均配额、停留期限、往返方式等事宜进行协商调整。具体安排详见附件一。
三、诚信旅游
双方应共同监督旅行社诚信经营、诚信服务,禁止“零负团费”等经营行为,倡导品质旅游,共同加强对旅游者的宣导。
四、权益保障
(一)双方应积极采取措施,简化出入境手续,提供旅行便利,保护旅游者正当权益及安全。
(二)双方同意各自建立应急协调处理机制,相互配合,化解风险,及时妥善处理旅游纠纷、紧急事故及突发事件等事宜,并履行告知义务。
五、组团社与接待社
(一)双方各自规范组团社、接待社及领队、导游的资质,并以书面方式相互提供组团社、接待社及领队、导游的名单。
(二)组团社和接待社应签订商业合作契约(合同),并各自报备,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三)组团社和接待社应按市场运作方式,负责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必要的医疗、人身、航空等保险。
(四)组团社和接待社在旅游者正当权益及安全受到威胁和损害时,应主动、及时、有效地妥善处理。
(五)双方对损害旅游者正当权益的旅行社,应分别予以处理。
(六)双方应分别指导和监督组团社和接待社保护旅游者正当权益,依契约(合同)承担旅行安全保障责任。
六、申办程序
组团社、接待社应分别代办并相互确认旅游者的通行手续。旅游者持有效证件整团出入。
七、逾期停留
双方同意就旅游者逾期停留问题建立工作机制,及时通报信息,经核实身分后,视不同情况协助旅游者返回。任何一方不得拒绝送回或接受。
八、互设机构
双方同意互设旅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旅游相关事宜,为旅游者提供快捷、便利、有效的服务。
九、协议履行及变更
(一)双方应遵守协议。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十、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一、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七日后生效。
本协议于六月十三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一、海峡两岸旅游具体安排
二、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董事长 江丙坤 会长 陈云林
附件一:
依据本协议第二条,议定具体安排如下:
一、接待一方旅游配额以平均每天三千人次为限。组团一方视市场需求安排。第二年双方可视情协商作出调整。
二、旅游团每团人数限十人以上,四十人以下。
三、旅游团自入境次日起在台停留期间不超过十天。
四、自七月十八日起正式实施赴台旅游,于七月四日启动赴台旅游首发团。
附件二:
依据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两岸旅游业者应遵守如下规范:
一、台旅会和海旅会提供的组团社和接待社名单内容包括:旅行社名称、负责人、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联系人及其移动电话等信息。若组团社或接待社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应即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二、台旅会应设置旅游谘询服务及投诉热线,以便旅游者谘询及投诉。
三、台旅会和海旅会作为处理旅游纠纷、逾期停留、紧急事故及突发事件的联系主体,各自建立应急协调处理机制,及时交换信息,密切配合,妥善解决赴台旅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组团社应向接待社提供旅游团旅客名单及相关信息,组团社应为旅游团配置领队,接待社应为旅游团配置导游。旅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领队和导游共同协商,妥善处理,并分别向组团社和接待社报告。
五、接待一方应向组团社提供接待旅游团团费参考价。
六、接待社不得引导和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及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
七、组团社、接待社均不得转让配额及旅游团。接待社不得接待非组团社的旅游者,不得接待持其他证件的旅游者。如有违反,应分别予以处理。
八、旅游者未按规定时间返回,均视为在台逾期停留。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紧急事故、突发事件、社会治安等不可抗力因素在台逾期停留之旅游者,接待社和组团社应安排随其他旅游团返回。无正当理由、情节轻微者,接待社和组团社应负责安排随其他旅游团返回。不以旅游为目的、蓄意逾期停留情节严重者,由台旅会和海旅会与双方有关方面联系,安排从其他渠道送回;须经必要程序者,于程序完成后即时送回。
九、旅游者逾期停留期间及送回所需交通等费用,由逾期停留者本人承担。若其无能力支付,由接待社先行垫付,并于逾期停留者送回之日起三十天内,凭相关费用票据向组团社索还。组团社可向逾期停留者追偿。
附注:
一、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两会以换文方式变更附件一第二条和第三条内容,将旅游团人数下限由“十人以上”改为“五人以上”,旅游团在台停留期间由“不超过十天”改为“不超过十五天”。
二、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两会以换文方式变更附件一第一条内容,将“接待一方旅游配额以平均每天三千人次为限”修正为“接待一方旅游配额以平均每天四千人次为限”,上述变更事项自100 年1 月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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