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
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2008年11月4日 |
2008年11月4日,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与海协会会长陈云林在台北圆山大饭店签署。
(本协议尚待送陈陆委会报请行政院核定,并送立法院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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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进海峡两岸食品安全沟通与互信,保障两岸人民安全与健康,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就两岸食品安全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讯息(信息)通报
双方同意相互通报涉及两岸贸易的食品安全讯息(信息),并就涉及影响两岸民众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讯息(信息)及突发事件,进行即时通报,提供完整讯息(信息)。
针对前项查询请求,应迅速回应并提供必要协助。
二、协处机制
双方同意建立两岸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协处机制,采取下列措施妥善处理:
(一)紧急磋商、交换相关讯息(信息);
(二)暂停生产、输出相关产品;
(三)即时下架、召回相关产品;
(四)提供实地了解便利;
(五)核实发布讯息(信息),并相互通报;
(六)提供事件原因分析及改善计画;
(七)督促责任人妥善处理纠纷,并就确保受害人权益给予积极协助;
(八)双方即时相互通报有关责任查处情况。
三、业务交流
双方同意建立两岸业务主管部门专家定期会商及互访制度,就双方食品安全制度规范、检验技术及监管措施进行业务交流及讯息(信息)交换。
四、文书格式
双方讯息(信息)通报、查询及业务联系,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五、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食品安全等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联系实施。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联系。
六、协议履行及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七、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八、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九、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七日后生效。
本协议于十一月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董事长 江丙坤 会 长 陈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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