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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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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2008年11月4日
2008年11月4日,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在臺北圓山大飯店簽署。

(本協議尚待送陳陸委會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為增進海峽兩岸食品安全溝通與互信,保障兩岸人民安全與健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食品安全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訊息(信息)通報

雙方同意相互通報涉及兩岸貿易的食品安全訊息(信息),並就涉及影響兩岸民眾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訊息(信息)及突發事件,進行即時通報,提供完整訊息(信息)。

針對前項查詢請求,應迅速回應並提供必要協助。

二、協處機制

雙方同意建立兩岸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協處機制,採取下列措施妥善處理:

(一)緊急磋商、交換相關訊息(信息);

(二)暫停生產、輸出相關產品;

(三)即時下架、召回相關產品;

(四)提供實地瞭解便利;

(五)核實發布訊息(信息),並相互通報;

(六)提供事件原因分析及改善計畫;

(七)督促責任人妥善處理糾紛,並就確保受害人權益給予積極協助;

(八)雙方即時相互通報有關責任查處情況。

三、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建立兩岸業務主管部門專家定期會商及互訪制度,就雙方食品安全制度規範、檢驗技術及監管措施進行業務交流及訊息(信息)交換。

四、文書格式

雙方訊息(信息)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五、聯繫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食品安全等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聯繫實施。

(二)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繫。

六、協議履行及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七、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八、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九、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七日後生效。

本協議於十一月四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江丙坤       會 長 陳雲林

本作品來自2008年以來,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在北京市與臺北市進行江陳會談所作之協議,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不適用著作權,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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