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军服制条例 (民国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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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服制条例 (民国43年) 海军服制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46年4月16日(非现行条文)
1957年4月16日
1957年5月1日
公布于民国46年5月1日
废止,陆海空军服制条例 (民国95年立法96年公布)

中华民国 19 年 6 月 17 日 制定33条
中华民国 20 年 2 月 20 日公布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3 条并附海军服制图说
中华民国 20 年 8 月 22 日 修正第25条
中华民国 20 年 8 月 31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5 条条文
中华民国 25 年 1 月 24 日 修正第22条
中华民国 25 年 2 月 27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2 条条文及海军服制图说
中华民国 43 年 4 月 30 日 修正前[海军服装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45条
中华民国 43 年 5 月 19 日公布总统修正公布全文 45 条及海军服制图说
中华民国 46 年 4 月 16 日 修正全文45条
中华民国 46 年 5 月 1 日公布总统修正公布全文 45 条及海军服制图说
中华民国 95 年 1 月 3 日 废止45条
中华民国 96 年 11 月 7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14726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海军军人之服制,依本条例之规定。

第二条 (服用本条例之人员)

  现役海军及海军陆战队兵、业科军官、学员生、士官、士兵、军用文职人员及在海军服务之陆、空军军官,均应服用本条例服制图说所规定之服装,并佩带规定之标志。

第三条 (军官服装种类)

  海军军官服装分左列八种:
  一、大礼服。
  二、礼服。
  三、公服。
  四、晚礼服。
  五、晚公服。
  六、晚常服。
  七、军常服。
  八、军便服。

第四条 (大礼服之服用)

  大礼服之服用时如左:
  一、国庆日庆贺或宴会时。
  二、元旦庆贺或宴会时。
  三、军人节庆贺或宴会时。
  四、受领勋章或参列其典礼时。
  五、随从总统参列阅兵或校阅舰队时。
  六、参加本国或外国大典时。

第五条 (礼服之服用)

  礼服之服用时如左:
  一、迎送总统时。
  二、受任命后谒见总统或长官时。
  三、就职或卸职时。
  四、随从总统莅临机关、部队、舰艇、学校时。
  五、访候或答候外国军舰或其他重要文武官员时。

第六条 (公服之服用)

  公服之服用时如左:
  一、国庆日、元旦日或军人节在机关或部队、舰艇、学校时。
  二、公假日或机关、部队、舰艇、学校举行校阅检验时。
  三、随从总统日间宴会时。
  四、谒见长官时。
  五、参列军舰进水典礼或海军学校证书授与典礼时。
  六、参列军事审判时。
  七、除第五条第五款外,访候或答候中外文武官员时。
  八、舰艇造成初悬海军军旗或除役下海军军旗时。
  九、参与海军军官葬仪时。

第七条 (晚礼服之服用)

  晚礼服之服用时如左:
  一、国庆日、元旦日或军人节晚间宴会时。
  二、随从总统晚间宴会时。
  三、国家有大典晚间宴会时。

第八条 (晚公服之服用)

  凡遇上级长官晚间宴会时,均应服晚公服。

第九条 (晚常服之服用)

  除服晚礼服、晚公服时外,通常晚间宴会,均服晚常服。

第十条 (夏季服制)

  夏季依照第七条至第九条之所规定,应服晚礼服、晚公服或晚常服时,均应服夏晚礼服、夏晚公服、夏晚常服。

第十一条 (迎送、谒见外国元首之服装)

  对于迎送及谒见外国元首或参加有外国元首出席之典礼与宴会时应服之服装,与对本国总统同。

第十二条 (军常服、军便服之服用)

  除服大礼服、礼服、公服或晚公服时外,通常均服军常服或军便服。

第十三条 (军常服之服用时间)

  军常服分冬、夏二种,其服用时间,应按国防部之规定;如遇特殊情形,得由所在地海军资深官临时指定之。

第十四条 (冬夏军常服之制式)

  服冬季军常服时,海军军官用黑袜、黑皮鞋;陆战队军官用黑袜、黄皮靴,并得用黄皮手套。
  服夏常服时,海军军官用白袜、白皮鞋;陆战队军官仍用黑袜、黄皮靴。

第十五条 (得以军常服取代之服装)

  依照第四条至第十条所规定应服各种礼服、公服或晚常服时,得以军常服代之。

第十六条 (得以夏常服取代之服装)

  当盛暑应服各种礼服、公服或晚常服时,得以夏季军常服代之。

第十七条 (应用白手套及黑漆皮鞋之场合)

  服大礼服、礼服、公服时,应用白手套及黑漆皮鞋。

第十八条 (军刀之佩带)

  服大礼服、礼服、公服或应服大礼服、礼服、公服而代以军常服时,应佩带军刀。

第十九条 (刀带之佩带规定)

  服大礼服、礼服、公服时,其刀带结束于上褂之外,服军常服时,结束于上褂之内。

第二十条 (参谋带)

  海军将官、海军参谋、总统府海军参军及驻外海军武官均应系参谋带于右肩,海军副官系副官带于右肩。

第二十一条 (识别徽|航空徽及潜艇徽)

  海军军官曾受航空或潜艇训练合格者,应在左胸佩带航空徽或潜艇徽,以资识别。

第二十二条 (服军便服之佩件)

  服军便服时,应佩带领章,并用黑袜、黑皮鞋,遇有正式集会、访问或外出,均应结黑领带,加服外衣时,应结黑领带,并带肩章;陆战队军官服军便服时,用黄领带、黑袜、黄皮靴。

第二十三条 (工作服)

  海军官兵于服轮机及船工勤务时,得服工作服。

第二十四条 (佩勋奖章之方式)

  受有勋章、奖章、纪念章者,服大礼服、礼服及依照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所规定代以军常服时,均应依式佩带。但服公服或军常服时,得佩勋奖表。

第二十五条 (学员受训期间之服装制式)

  海军学员受训期间之服装制式,与原有服装同,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服装分类)

  海军学生服装分左列三种:
  一、军常服。
  二、军便服。
  三、操作服。

第二十七条 (士官、士兵服装之分类)

  海军士官、士兵服装分左列三种:
  一、军常服。
  二、军便服。
  三、工作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士官、士兵军常服之服用时间)

  海军学生、士官、士兵军常服之服用时如左:
  一、公假日。
  二、谒见长官时。
  三、校阅时。
  四、参加正式集会时。
  五、服外勤时。

第二十九条 (各种服制之服用时间)

  海军学生、士官、士兵依前条规定应服军常服时,如值盛暑,得服军便服,当操作时,学生得服操作服,士官、士兵得服军便服;学生应佩其年级标志,士官、士兵应佩其科别、阶级臂章。

第三十条 (技工服)

  海军各厂、所之技工,应服本条例服制图说规定之技工服。

第三十一条 (特种服)

  海军各机关之杂务士兵,应服本条例服制图说规定之特种服。

第三十二条 (运动服)

  海军学生、士官、士兵在体育运动时,得服本条例服制图说规定之运动服。

第三十三条 (女职员之服装)

  海军女职员,应服本条例服制图说规定之服装。

第三十四条 (士官、士兵服装之制式)

  海军士官、士兵服军常服、军便服时,无论冬、夏,均用黑袜、黑皮鞋;陆战队士官、士兵,均用黑袜、黄皮靴。

第三十五条 (腿部服装之规定)

  海军军官及学生用黑皮腿裹,上士以下用白帆布绑腿。

第三十六条 (佩带勋章表之情形)

  海军及海军陆战队士官、士兵受有勋章、奖章、纪念章者,于参加大典时应佩带之;于校阅日、公假日或外勤时得佩带勋奖表。

第三十七条 (科别、阶级之区别)

  海军官、兵之科别与阶(等)级,以袖章、肩章、领章或臂章等区别之,其制式与佩用,如本条例服制图说之所定。

第三十八条 (加佩年资带之情形)

  海军士官长及上士停年届满成绩优良未能晋级者,得准加佩年资带,以资识别,其识别及佩带规则,如本条例服制图说之所定;海军及海军陆战队士官、士兵,于服役届满三年以上者,准加佩年资标志,其式样及佩带规则,如图说之所定。

第三十九条 (舰队官兵之服装)

  舰队官兵当日应服之服装,由所在资深官规定之,凡当值官兵、士官、士兵,均应遵照服用,舰艇进出港时,舱面其他人员,亦应依照规定服用,惟各舰指挥官为工作便利计,得令工作人员服用军便服或工作服。

第四十条 (服用服装之决定)

  海军陆上机关、部队、学校官兵及学员生,何时应服用何种服装,由当地海军资深官依照当地季候或特殊情形规定之。

第四十一条 (值更官兵之服制)

  海军值更官兵,除应服用当日服装及携带所需望远镜外,如气候寒冷,得带手套及服用外衣。

第四十二条 (救生服)

  海军士官、士兵当值小艇勤务时,应服救生服。

第四十三条 (服装临时指定之情形)

  本条例所规定应服之服装,如与外国交际上有不适用时,得由海军资深官临时指定之。

第四十四条 (仪队服装)

  有关国际性礼仪上所需组成仪队之服装,由国防部定之。

第四十五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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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海军服制图说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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