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服制條例 (民國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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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服制條例 (民國4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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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海軍軍人之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二條
- 現役海軍兵業科軍官、學員生、士兵、海軍陸戰隊官兵、軍用文職人員及在海軍服務之陸海空軍軍官,均應服用本條例服制圖說所規定之服裝並佩帶規定之識別標幟。
第三條
- 海軍軍官服裝分左列八種:
- 一、大禮服。
- 二、禮服。
- 三、公服。
- 四、晚禮服。
- 五、晚公服。
- 六、晚常服。
- 七、軍常服。
- 八、軍便服。
第四條
- 大禮服之服用時如左:
- 一、國慶日慶賀或宴會時。
- 二、元旦慶賀宴賽會時。
- 三、海軍節慶賀或宴會時。
- 四、受領勛章或參列其典禮時。
- 五、隨從總統參列閱兵或校閱艦隊時。
- 六、參加本國或外國大典時。
第五條
- 禮服之服用時如左:
- 一、迎送總統時。
- 二、受任命後謁見總統或長官時。
- 三、就職或卸職時。
- 四、隨從總統蒞臨機關、部隊、艦艇、學校時
- 五、訪候或答候外國軍艦或其他重要文武官員時。
第六條
- 公服之服用時如左:
- 一、國慶日、元旦或海軍節,在機關或部隊、艦艇、學校時。
- 二、公假日或機關、部隊、艦艇、學校舉行校閱檢驗時。
- 三、隨從總統日間宴會時。
- 四、謁見長官時。
- 五、參列軍艦進水典值或海軍學校證書授與典禮時。
- 六、參列軍法會審時。
- 七、除第五條第五款外,訪候或答候中外文武官員時。
- 八、艦艇造成,初懸海軍旗或除役下海軍旗時。
- 九、參與海軍軍官葬儀時。
第七條
- 晚禮服之服用時如左:
- 一、國慶日、元旦日或海軍節,晚間宴會時。
- 二、隨從總統晚間宴會時。
- 三、國家有大典、晚間宴會時。
第八條
- 凡遇上級長官晚間宴會時,均應服晚公服。
第九條
- 除服晚禮服、晚公服時外,通常晚間宴會,均服晚常服
第十條
- 夏季依照第七條至第九條之所規定,應服晚禮服、晚公服或晚常服時,均應服夏晚禮服、夏晚公服或夏晚常服。
第十一條
- 對於迎送及謁見外國元首或參加有外國元首出席之典禮與宴會時,應服之服裝與對本國總統同。
第十二條
- 除服大禮服、禮服、公服或晚公服時外,通常均服軍常服或軍便服。
第十三條
- 軍常服分冬夏二種,其服用時間,應按國防部之規定,如遇特殊情形,得由所在地海軍資深軍官臨時指定之。
第十四條
- 服冬季軍常服時,海軍軍官用黑襪、黑皮鞋,陸戰部隊軍官用黑襪、黃皮靴,並得用黃皮手套。
- 服夏常服時,海軍軍官用白襪、白皮鞋,陸戰隊軍官,仍用黑襪、黃皮靴。
第十五條
- 依照第四條至第十條所規定,應服各種禮服、公服或晚常服時,得以軍常服代之。
第十六條
- 當盛暑應服各種禮服、公服或晚常服時,得以夏季軍常服代之。
第十七條
- 服大禮服、禮服、公服時,應用白色手套及黑漆皮靴。
第十八條
- 服大禮服、禮服、公服或應服大禮服、禮服、公服而代以軍常服時,應佩帶軍刀。
第十九條
- 服大禮服、禮服、公服時,其刀帶結束於上褂之外,服軍常服時結束於上褂之內。
第二十條
- 海軍將官、海軍參謀、總統府海軍參軍及駐外海軍武官,均應繫參謀帶於右肩,海軍副官繫副官帶於右肩。但海軍將官,僅於服大禮服時繫參謀帶。
第二十一條
- 海軍軍官曾受航空或潛艇訓練合格者,應在左胸佩帶航空徽或潛艇徽,以資識別。
第二十二條
- 服軍便服時,應佩帶領章,並用黑襪、黑皮鞋,遇有正式集會訪問或夜晚外出,均應結黑領帶加服外衣時,亦應結黑領帶並帶肩章,陸戰部隊軍官服軍便服時,用黃領帶、黑襪、黃皮靴。
第二十三條
- 海軍官兵於服輪機及船工勤務時,得服工作服。
第二十四條
- 受有勛章、獎章、紀念章者,服大禮服、禮服及依照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規定代以軍常服時,均應依式佩帶。但服公服或軍常服時,得佩帶勛獎表。
第二十五條
- 海軍學員受訓期間之服裝制式與原有服裝同,惟不佩帶階級標幟。
第二十六條
- 海軍學生服裝,分左列三種:
- 一、軍常服。
- 二、軍便服。
- 三、操作服。
第二十七條
- 海軍士兵服裝,分列三種:
- 一、軍常服。
- 二、軍便服。
- 三、工作服。
第二十八條
- 海軍學生、士兵軍常服之服用時如左:
- 一、公假日。
- 二、謁見長官時。
- 三、校閱時。
- 四、參加正式集會時。
- 五、服外勤時。
第二十九條
- 海軍學生、士兵依前條規定應服軍常服時,如值盛暑,得服軍便服,當操作時,學生得服操作服,士兵得服軍便服。
第三十條
- 海軍各所廠之技工,應服本條例服制圖說規定之技工服。
第三十一條
- 海軍各機關之公役,應服本條例服制圖說規定之公役服。
第三十二條
- 海軍學生、士兵在體育運動時,得服本條例服制圖說規定之運動服。
第三十三條
- 海軍女職員,應服本條例服制圖說規定之服裝。
第三十四條
- 海軍士兵服軍常服、軍便服時,無論冬夏,均用黑襪、黑皮鞋,陸戰部隊士兵,均用黑襪、黃皮鞋。
第三十五條
- 海軍軍官及學生用黑皮裹腿,上士以下用白帆布綁腿。
第三十六條
- 海軍士兵受有勛章、獎章、紀念章者,於參加大典時,應佩帶之,於校閱日公假日或外勤時,得佩帶勛獎表。
第三十七條
- 海軍官兵之科別與階(等)級,以袖章、肩章、領章或臂章等區別之,其制式與佩用,如服制圖說之所定。
第三十八條
- 海軍軍士長及上士停年屆滿,成績優良未能晉級者,得准加佩年資帶,以資識別,其識別及佩帶規則,如服制圖說之所定。
第三十九條
- 艦隊官兵當日應服之服裝,由所在資深指揮官規定旗示之,凡當值官員、士兵均應遵照服用,艦艇進出港時,艙面其他人員亦應依照規定服用,惟各艦指揮官,為工作便利計,得令工作人員服用軍便服或工作服。
第四十條
- 海軍陸上機關、部隊、官兵學校,何時應服用何種服裝,由當地海軍最高長官,依照當地季候或特殊情形規定之。
第四十一條
- 海軍值更官兵,除應服用當日服裝及攜帶所需望遠鏡外,如氣候寒冷,得帶手套及服用外衣。
第四十二條
- 海軍士兵當值小艇勤務時,應服救生服。
第四十三條
- 本條例所規定應服之服裝,如與外國交際上有不適用時,得由海軍資深軍官臨時指定之。
第四十四條
- 有關國際性禮儀上所需組成儀隊之服裝,由國防部定之。
第四十五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