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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服制条例 (民国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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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服装条例 (民国25年) 海军服制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43年4月30日(非现行条文)
1954年4月30日
1954年5月19日
公布于民国43年5月19日
海军服制条例 (民国46年)

中华民国 19 年 6 月 17 日 制定33条
中华民国 20 年 2 月 20 日公布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3 条并附海军服制图说
中华民国 20 年 8 月 22 日 修正第25条
中华民国 20 年 8 月 31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5 条条文
中华民国 25 年 1 月 24 日 修正第22条
中华民国 25 年 2 月 27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2 条条文及海军服制图说
中华民国 43 年 4 月 30 日 修正前[海军服装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45条
中华民国 43 年 5 月 19 日公布总统修正公布全文 45 条及海军服制图说
中华民国 46 年 4 月 16 日 修正全文45条
中华民国 46 年 5 月 1 日公布总统修正公布全文 45 条及海军服制图说
中华民国 95 年 1 月 3 日 废止45条
中华民国 96 年 11 月 7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14726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海军军人之服制,依本条例之规定。

第二条

  现役海军兵业科军官、学员生、士兵、海军陆战队官兵、军用文职人员及在海军服务之陆海空军军官,均应服用本条例服制图说所规定之服装并佩带规定之识别标帜。

第三条

  海军军官服装分左列八种:
  一、大礼服。
  二、礼服。
  三、公服。
  四、晚礼服。
  五、晚公服。
  六、晚常服。
  七、军常服。
  八、军便服。

第四条

  大礼服之服用时如左:
  一、国庆日庆贺或宴会时。
  二、元旦庆贺宴赛会时。
  三、海军节庆贺或宴会时。
  四、受领勋章或参列其典礼时。
  五、随从总统参列阅兵或校阅舰队时。
  六、参加本国或外国大典时。

第五条

  礼服之服用时如左:
  一、迎送总统时。
  二、受任命后谒见总统或长官时。
  三、就职或卸职时。
  四、随从总统莅临机关、部队、舰艇、学校时
  五、访候或答候外国军舰或其他重要文武官员时。

第六条

  公服之服用时如左:
  一、国庆日、元旦或海军节,在机关或部队、舰艇、学校时。
  二、公假日或机关、部队、舰艇、学校举行校阅检验时。
  三、随从总统日间宴会时。
  四、谒见长官时。
  五、参列军舰进水典值或海军学校证书授与典礼时。
  六、参列军法会审时。
  七、除第五条第五款外,访候或答候中外文武官员时。
  八、舰艇造成,初悬海军旗或除役下海军旗时。
  九、参与海军军官葬仪时。

第七条

  晚礼服之服用时如左:
  一、国庆日、元旦日或海军节,晚间宴会时。
  二、随从总统晚间宴会时。
  三、国家有大典、晚间宴会时。

第八条

  凡遇上级长官晚间宴会时,均应服晚公服。

第九条

  除服晚礼服、晚公服时外,通常晚间宴会,均服晚常服

第十条

  夏季依照第七条至第九条之所规定,应服晚礼服、晚公服或晚常服时,均应服夏晚礼服、夏晚公服或夏晚常服。

第十一条

  对于迎送及谒见外国元首或参加有外国元首出席之典礼与宴会时,应服之服装与对本国总统同。

第十二条

  除服大礼服、礼服、公服或晚公服时外,通常均服军常服或军便服。

第十三条

  军常服分冬夏二种,其服用时间,应按国防部之规定,如遇特殊情形,得由所在地海军资深军官临时指定之。

第十四条

  服冬季军常服时,海军军官用黑袜、黑皮鞋,陆战部队军官用黑袜、黄皮靴,并得用黄皮手套。
  服夏常服时,海军军官用白袜、白皮鞋,陆战队军官,仍用黑袜、黄皮靴。

第十五条

  依照第四条至第十条所规定,应服各种礼服、公服或晚常服时,得以军常服代之。

第十六条

  当盛暑应服各种礼服、公服或晚常服时,得以夏季军常服代之。

第十七条

  服大礼服、礼服、公服时,应用白色手套及黑漆皮靴。

第十八条

  服大礼服、礼服、公服或应服大礼服、礼服、公服而代以军常服时,应佩带军刀。

第十九条

  服大礼服、礼服、公服时,其刀带结束于上褂之外,服军常服时结束于上褂之内。

第二十条

  海军将官、海军参谋、总统府海军参军及驻外海军武官,均应系参谋带于右肩,海军副官系副官带于右肩。但海军将官,仅于服大礼服时系参谋带。

第二十一条

  海军军官曾受航空或潜艇训练合格者,应在左胸佩带航空徽或潜艇徽,以资识别。

第二十二条

  服军便服时,应佩带领章,并用黑袜、黑皮鞋,遇有正式集会访问或夜晚外出,均应结黑领带加服外衣时,亦应结黑领带并带肩章,陆战部队军官服军便服时,用黄领带、黑袜、黄皮靴。

第二十三条

  海军官兵于服轮机及船工勤务时,得服工作服。

第二十四条

  受有勋章、奖章、纪念章者,服大礼服、礼服及依照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所规定代以军常服时,均应依式佩带。但服公服或军常服时,得佩带勋奖表。

第二十五条

  海军学员受训期间之服装制式与原有服装同,惟不佩带阶级标帜。

第二十六条

  海军学生服装,分左列三种:
  一、军常服。
  二、军便服。
  三、操作服。

第二十七条

  海军士兵服装,分列三种:
  一、军常服。
  二、军便服。
  三、工作服。

第二十八条

  海军学生、士兵军常服之服用时如左:
  一、公假日。
  二、谒见长官时。
  三、校阅时。
  四、参加正式集会时。
  五、服外勤时。

第二十九条

  海军学生、士兵依前条规定应服军常服时,如值盛暑,得服军便服,当操作时,学生得服操作服,士兵得服军便服。

第三十条

  海军各所厂之技工,应服本条例服制图说规定之技工服。

第三十一条

  海军各机关之公役,应服本条例服制图说规定之公役服。

第三十二条

  海军学生、士兵在体育运动时,得服本条例服制图说规定之运动服。

第三十三条

  海军女职员,应服本条例服制图说规定之服装。

第三十四条

  海军士兵服军常服、军便服时,无论冬夏,均用黑袜、黑皮鞋,陆战部队士兵,均用黑袜、黄皮鞋。

第三十五条

  海军军官及学生用黑皮裹腿,上士以下用白帆布绑腿。

第三十六条

  海军士兵受有勋章、奖章、纪念章者,于参加大典时,应佩带之,于校阅日公假日或外勤时,得佩带勋奖表。

第三十七条

  海军官兵之科别与阶(等)级,以袖章、肩章、领章或臂章等区别之,其制式与佩用,如服制图说之所定。

第三十八条

  海军军士长及上士停年届满,成绩优良未能晋级者,得准加佩年资带,以资识别,其识别及佩带规则,如服制图说之所定。

第三十九条

  舰队官兵当日应服之服装,由所在资深指挥官规定旗示之,凡当值官员、士兵均应遵照服用,舰艇进出港时,舱面其他人员亦应依照规定服用,惟各舰指挥官,为工作便利计,得令工作人员服用军便服或工作服。

第四十条

  海军陆上机关、部队、官兵学校,何时应服用何种服装,由当地海军最高长官,依照当地季候或特殊情形规定之。

第四十一条

  海军值更官兵,除应服用当日服装及携带所需望远镜外,如气候寒冷,得带手套及服用外衣。

第四十二条

  海军士兵当值小艇勤务时,应服救生服。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规定应服之服装,如与外国交际上有不适用时,得由海军资深军官临时指定之。

第四十四条

  有关国际性礼仪上所需组成仪队之服装,由国防部定之。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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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海军服制图说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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