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军服制条例 (民国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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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服制条例 (民国4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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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海军军人之服制,依本条例之规定。
第二条
- 现役海军兵业科军官、学员生、士兵、海军陆战队官兵、军用文职人员及在海军服务之陆海空军军官,均应服用本条例服制图说所规定之服装并佩带规定之识别标帜。
第三条
- 海军军官服装分左列八种:
- 一、大礼服。
- 二、礼服。
- 三、公服。
- 四、晚礼服。
- 五、晚公服。
- 六、晚常服。
- 七、军常服。
- 八、军便服。
第四条
- 大礼服之服用时如左:
- 一、国庆日庆贺或宴会时。
- 二、元旦庆贺宴赛会时。
- 三、海军节庆贺或宴会时。
- 四、受领勋章或参列其典礼时。
- 五、随从总统参列阅兵或校阅舰队时。
- 六、参加本国或外国大典时。
第五条
- 礼服之服用时如左:
- 一、迎送总统时。
- 二、受任命后谒见总统或长官时。
- 三、就职或卸职时。
- 四、随从总统莅临机关、部队、舰艇、学校时
- 五、访候或答候外国军舰或其他重要文武官员时。
第六条
- 公服之服用时如左:
- 一、国庆日、元旦或海军节,在机关或部队、舰艇、学校时。
- 二、公假日或机关、部队、舰艇、学校举行校阅检验时。
- 三、随从总统日间宴会时。
- 四、谒见长官时。
- 五、参列军舰进水典值或海军学校证书授与典礼时。
- 六、参列军法会审时。
- 七、除第五条第五款外,访候或答候中外文武官员时。
- 八、舰艇造成,初悬海军旗或除役下海军旗时。
- 九、参与海军军官葬仪时。
第七条
- 晚礼服之服用时如左:
- 一、国庆日、元旦日或海军节,晚间宴会时。
- 二、随从总统晚间宴会时。
- 三、国家有大典、晚间宴会时。
第八条
- 凡遇上级长官晚间宴会时,均应服晚公服。
第九条
- 除服晚礼服、晚公服时外,通常晚间宴会,均服晚常服
第十条
- 夏季依照第七条至第九条之所规定,应服晚礼服、晚公服或晚常服时,均应服夏晚礼服、夏晚公服或夏晚常服。
第十一条
- 对于迎送及谒见外国元首或参加有外国元首出席之典礼与宴会时,应服之服装与对本国总统同。
第十二条
- 除服大礼服、礼服、公服或晚公服时外,通常均服军常服或军便服。
第十三条
- 军常服分冬夏二种,其服用时间,应按国防部之规定,如遇特殊情形,得由所在地海军资深军官临时指定之。
第十四条
- 服冬季军常服时,海军军官用黑袜、黑皮鞋,陆战部队军官用黑袜、黄皮靴,并得用黄皮手套。
- 服夏常服时,海军军官用白袜、白皮鞋,陆战队军官,仍用黑袜、黄皮靴。
第十五条
- 依照第四条至第十条所规定,应服各种礼服、公服或晚常服时,得以军常服代之。
第十六条
- 当盛暑应服各种礼服、公服或晚常服时,得以夏季军常服代之。
第十七条
- 服大礼服、礼服、公服时,应用白色手套及黑漆皮靴。
第十八条
- 服大礼服、礼服、公服或应服大礼服、礼服、公服而代以军常服时,应佩带军刀。
第十九条
- 服大礼服、礼服、公服时,其刀带结束于上褂之外,服军常服时结束于上褂之内。
第二十条
- 海军将官、海军参谋、总统府海军参军及驻外海军武官,均应系参谋带于右肩,海军副官系副官带于右肩。但海军将官,仅于服大礼服时系参谋带。
第二十一条
- 海军军官曾受航空或潜艇训练合格者,应在左胸佩带航空徽或潜艇徽,以资识别。
第二十二条
- 服军便服时,应佩带领章,并用黑袜、黑皮鞋,遇有正式集会访问或夜晚外出,均应结黑领带加服外衣时,亦应结黑领带并带肩章,陆战部队军官服军便服时,用黄领带、黑袜、黄皮靴。
第二十三条
- 海军官兵于服轮机及船工勤务时,得服工作服。
第二十四条
- 受有勋章、奖章、纪念章者,服大礼服、礼服及依照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所规定代以军常服时,均应依式佩带。但服公服或军常服时,得佩带勋奖表。
第二十五条
- 海军学员受训期间之服装制式与原有服装同,惟不佩带阶级标帜。
第二十六条
- 海军学生服装,分左列三种:
- 一、军常服。
- 二、军便服。
- 三、操作服。
第二十七条
- 海军士兵服装,分列三种:
- 一、军常服。
- 二、军便服。
- 三、工作服。
第二十八条
- 海军学生、士兵军常服之服用时如左:
- 一、公假日。
- 二、谒见长官时。
- 三、校阅时。
- 四、参加正式集会时。
- 五、服外勤时。
第二十九条
- 海军学生、士兵依前条规定应服军常服时,如值盛暑,得服军便服,当操作时,学生得服操作服,士兵得服军便服。
第三十条
- 海军各所厂之技工,应服本条例服制图说规定之技工服。
第三十一条
- 海军各机关之公役,应服本条例服制图说规定之公役服。
第三十二条
- 海军学生、士兵在体育运动时,得服本条例服制图说规定之运动服。
第三十三条
- 海军女职员,应服本条例服制图说规定之服装。
第三十四条
- 海军士兵服军常服、军便服时,无论冬夏,均用黑袜、黑皮鞋,陆战部队士兵,均用黑袜、黄皮鞋。
第三十五条
- 海军军官及学生用黑皮裹腿,上士以下用白帆布绑腿。
第三十六条
- 海军士兵受有勋章、奖章、纪念章者,于参加大典时,应佩带之,于校阅日公假日或外勤时,得佩带勋奖表。
第三十七条
- 海军官兵之科别与阶(等)级,以袖章、肩章、领章或臂章等区别之,其制式与佩用,如服制图说之所定。
第三十八条
- 海军军士长及上士停年届满,成绩优良未能晋级者,得准加佩年资带,以资识别,其识别及佩带规则,如服制图说之所定。
第三十九条
- 舰队官兵当日应服之服装,由所在资深指挥官规定旗示之,凡当值官员、士兵均应遵照服用,舰艇进出港时,舱面其他人员亦应依照规定服用,惟各舰指挥官,为工作便利计,得令工作人员服用军便服或工作服。
第四十条
- 海军陆上机关、部队、官兵学校,何时应服用何种服装,由当地海军最高长官,依照当地季候或特殊情形规定之。
第四十一条
- 海军值更官兵,除应服用当日服装及携带所需望远镜外,如气候寒冷,得带手套及服用外衣。
第四十二条
- 海军士兵当值小艇勤务时,应服救生服。
第四十三条
- 本条例所规定应服之服装,如与外国交际上有不适用时,得由海军资深军官临时指定之。
第四十四条
- 有关国际性礼仪上所需组成仪队之服装,由国防部定之。
第四十五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