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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服制條例 (民國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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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服裝條例 (民國25年) 海軍服制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43年4月30日(非現行條文)
1954年4月30日
1954年5月19日
公布於民國43年5月19日
海軍服制條例 (民國46年)

中華民國 19 年 6 月 17 日 制定33條
中華民國 20 年 2 月 20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3 條並附海軍服制圖說
中華民國 20 年 8 月 22 日 修正第25條
中華民國 20 年 8 月 31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25 年 1 月 24 日 修正第22條
中華民國 25 年 2 月 27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及海軍服制圖說
中華民國 43 年 4 月 30 日 修正前[海軍服裝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45條
中華民國 43 年 5 月 19 日公布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45 條及海軍服制圖說
中華民國 46 年 4 月 16 日 修正全文45條
中華民國 46 年 5 月 1 日公布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45 條及海軍服制圖說
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3 日 廢止45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7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4726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海軍軍人之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二條

  現役海軍兵業科軍官、學員生、士兵、海軍陸戰隊官兵、軍用文職人員及在海軍服務之陸海空軍軍官,均應服用本條例服制圖說所規定之服裝並佩帶規定之識別標幟。

第三條

  海軍軍官服裝分左列八種:
  一、大禮服。
  二、禮服。
  三、公服。
  四、晚禮服。
  五、晚公服。
  六、晚常服。
  七、軍常服。
  八、軍便服。

第四條

  大禮服之服用時如左:
  一、國慶日慶賀或宴會時。
  二、元旦慶賀宴賽會時。
  三、海軍節慶賀或宴會時。
  四、受領勛章或參列其典禮時。
  五、隨從總統參列閱兵或校閱艦隊時。
  六、參加本國或外國大典時。

第五條

  禮服之服用時如左:
  一、迎送總統時。
  二、受任命後謁見總統或長官時。
  三、就職或卸職時。
  四、隨從總統蒞臨機關、部隊、艦艇、學校時
  五、訪候或答候外國軍艦或其他重要文武官員時。

第六條

  公服之服用時如左:
  一、國慶日、元旦或海軍節,在機關或部隊、艦艇、學校時。
  二、公假日或機關、部隊、艦艇、學校舉行校閱檢驗時。
  三、隨從總統日間宴會時。
  四、謁見長官時。
  五、參列軍艦進水典值或海軍學校證書授與典禮時。
  六、參列軍法會審時。
  七、除第五條第五款外,訪候或答候中外文武官員時。
  八、艦艇造成,初懸海軍旗或除役下海軍旗時。
  九、參與海軍軍官葬儀時。

第七條

  晚禮服之服用時如左:
  一、國慶日、元旦日或海軍節,晚間宴會時。
  二、隨從總統晚間宴會時。
  三、國家有大典、晚間宴會時。

第八條

  凡遇上級長官晚間宴會時,均應服晚公服。

第九條

  除服晚禮服、晚公服時外,通常晚間宴會,均服晚常服

第十條

  夏季依照第七條至第九條之所規定,應服晚禮服、晚公服或晚常服時,均應服夏晚禮服、夏晚公服或夏晚常服。

第十一條

  對於迎送及謁見外國元首或參加有外國元首出席之典禮與宴會時,應服之服裝與對本國總統同。

第十二條

  除服大禮服、禮服、公服或晚公服時外,通常均服軍常服或軍便服。

第十三條

  軍常服分冬夏二種,其服用時間,應按國防部之規定,如遇特殊情形,得由所在地海軍資深軍官臨時指定之。

第十四條

  服冬季軍常服時,海軍軍官用黑襪、黑皮鞋,陸戰部隊軍官用黑襪、黃皮靴,並得用黃皮手套。
  服夏常服時,海軍軍官用白襪、白皮鞋,陸戰隊軍官,仍用黑襪、黃皮靴。

第十五條

  依照第四條至第十條所規定,應服各種禮服、公服或晚常服時,得以軍常服代之。

第十六條

  當盛暑應服各種禮服、公服或晚常服時,得以夏季軍常服代之。

第十七條

  服大禮服、禮服、公服時,應用白色手套及黑漆皮靴。

第十八條

  服大禮服、禮服、公服或應服大禮服、禮服、公服而代以軍常服時,應佩帶軍刀。

第十九條

  服大禮服、禮服、公服時,其刀帶結束於上褂之外,服軍常服時結束於上褂之內。

第二十條

  海軍將官、海軍參謀、總統府海軍參軍及駐外海軍武官,均應繫參謀帶於右肩,海軍副官繫副官帶於右肩。但海軍將官,僅於服大禮服時繫參謀帶。

第二十一條

  海軍軍官曾受航空或潛艇訓練合格者,應在左胸佩帶航空徽或潛艇徽,以資識別。

第二十二條

  服軍便服時,應佩帶領章,並用黑襪、黑皮鞋,遇有正式集會訪問或夜晚外出,均應結黑領帶加服外衣時,亦應結黑領帶並帶肩章,陸戰部隊軍官服軍便服時,用黃領帶、黑襪、黃皮靴。

第二十三條

  海軍官兵於服輪機及船工勤務時,得服工作服。

第二十四條

  受有勛章、獎章、紀念章者,服大禮服、禮服及依照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規定代以軍常服時,均應依式佩帶。但服公服或軍常服時,得佩帶勛獎表。

第二十五條

  海軍學員受訓期間之服裝制式與原有服裝同,惟不佩帶階級標幟。

第二十六條

  海軍學生服裝,分左列三種:
  一、軍常服。
  二、軍便服。
  三、操作服。

第二十七條

  海軍士兵服裝,分列三種:
  一、軍常服。
  二、軍便服。
  三、工作服。

第二十八條

  海軍學生、士兵軍常服之服用時如左:
  一、公假日。
  二、謁見長官時。
  三、校閱時。
  四、參加正式集會時。
  五、服外勤時。

第二十九條

  海軍學生、士兵依前條規定應服軍常服時,如值盛暑,得服軍便服,當操作時,學生得服操作服,士兵得服軍便服。

第三十條

  海軍各所廠之技工,應服本條例服制圖說規定之技工服。

第三十一條

  海軍各機關之公役,應服本條例服制圖說規定之公役服。

第三十二條

  海軍學生、士兵在體育運動時,得服本條例服制圖說規定之運動服。

第三十三條

  海軍女職員,應服本條例服制圖說規定之服裝。

第三十四條

  海軍士兵服軍常服、軍便服時,無論冬夏,均用黑襪、黑皮鞋,陸戰部隊士兵,均用黑襪、黃皮鞋。

第三十五條

  海軍軍官及學生用黑皮裹腿,上士以下用白帆布綁腿。

第三十六條

  海軍士兵受有勛章、獎章、紀念章者,於參加大典時,應佩帶之,於校閱日公假日或外勤時,得佩帶勛獎表。

第三十七條

  海軍官兵之科別與階(等)級,以袖章、肩章、領章或臂章等區別之,其制式與佩用,如服制圖說之所定。

第三十八條

  海軍軍士長及上士停年屆滿,成績優良未能晉級者,得准加佩年資帶,以資識別,其識別及佩帶規則,如服制圖說之所定。

第三十九條

  艦隊官兵當日應服之服裝,由所在資深指揮官規定旗示之,凡當值官員、士兵均應遵照服用,艦艇進出港時,艙面其他人員亦應依照規定服用,惟各艦指揮官,為工作便利計,得令工作人員服用軍便服或工作服。

第四十條

  海軍陸上機關、部隊、官兵學校,何時應服用何種服裝,由當地海軍最高長官,依照當地季候或特殊情形規定之。

第四十一條

  海軍值更官兵,除應服用當日服裝及攜帶所需望遠鏡外,如氣候寒冷,得帶手套及服用外衣。

第四十二條

  海軍士兵當值小艇勤務時,應服救生服。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所規定應服之服裝,如與外國交際上有不適用時,得由海軍資深軍官臨時指定之。

第四十四條

  有關國際性禮儀上所需組成儀隊之服裝,由國防部定之。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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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海軍服制圖說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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