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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阶段性暂停征收欠薪保障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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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阶段性暂停征收欠薪保障费的决定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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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深圳市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8年3月30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8年3月30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阶段性暂停征收欠薪保障费的决定

(2018年3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阶段性暂停征收欠薪保障费的议案》,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暂停向全市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征收欠薪保障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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